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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怡美家园小区业委会备案成功的公告

  关于怡美家园小区业委会备案成功的公告

  尊敬的海淀区怡美家园全体业主:

  怡美家园小区业委会在街道办、居委会和广大业主帮助下已于20*1年10月23日选举成功,11月10日业委会向街道办事处完成了业委会备案。

  北京市海淀区怡美家园小区业委会公章已刻完,并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留签备案。

  特此公告

www.pmceo.com-物业经理人

  怡美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年11月*日

篇2:社区业主自治之业委会备案需要居委会盖章是违法行政行为

  社区业主自治系列文章之七

  业委会备案需要居委会盖章是违法行政行为

  20**年原北京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制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京国土房管物(20**)949号《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以附件业主委员会备案单的形式规定了业委会备案需要先由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同意盖章。20**年,原北京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分家后,房屋管理部门并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发布京建物〔20**〕345号《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确认京国土房管物(20**)949号文件继续有效,并对有关事项作了补充通知,强化了社区居委会的职权。于是,市建委和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没有社区居委会盖章就不予备案的政策。

  依笔者看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委会备案需要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盖章的规定涉嫌违法行政。

  国务院国发〔20**〕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三条第5小条“合法行政”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第四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业委会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先由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盖章。在20**年10月1日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生效后,业委会备案条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条例的修订也只是增加了业委会需要同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没有将街道办事处的盖章设置为业委会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前置条件,而且在条例的叙述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排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后面,通常应该理解为业委会先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然后再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而不是相反。导致规定和现实出现矛盾的原因,可能是建设部在起草《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条款时,一方面由于现实的需要,必须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拉进业委会的备案机关序列中,另一方面又不想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委会备案的问题上占据主导地位,所以在排列顺序上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排在了前面。

  从前述国务院的决定和北京市政府规章的规定看,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增设业主委员会备案需要先由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盖章这一前置条件,明显是属于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行为,是被禁止的。然而,市建委和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这一涉嫌违法行政的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在中央政府的眼皮子底下,堂而皇之地实行了5年了,迄今没有被撤销,给各小区业委会备案造成了莫大的困扰和难题。比如时代庄园小区。

  是否市建委和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清楚这个禁止性规定呢?不是!因为在健翔园小区业委会新增补委员诉海淀建委不予业委会备案的行政不作为一案中,海淀建委始终不敢在法庭上说业委会备案的前置条件是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盖章,只敢在实际工作中这么说,这说明他们是清楚这个禁止性规定的,说出来法院也不会支持他们。

  有什么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笔者认为有三个途径,遇到困扰的小区业委会和专家学者们积极作为,就会推动这个问题的解决。

  第一、遇到困扰的小区业委会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追究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政责任,在行政复议的请求中,提出撤销京国土房管物(20**)949号文和京建物〔20**〕345号文;

  第二、遇到困扰的小区业委会向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投诉举报,要求撤销京国土房管物(20**)949号文和京建物〔20**〕345号文;

  第三、各业委会和专家学者大家积极参与立法建议,促进北京市人大制定《建筑物管理条例》,简化业委会的备案程序,彻底解决业委会备案难的问题。

篇3: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委会申请备案材料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材料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材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成立情况向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2、备案申请书;

  3、经首次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经首次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管理规约》;

  5、 业主委员会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6、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主任、委员简介)及委员分工情况;

  7、业主大会签到册、表决册、会议记要、选举结果公告资料(包括图片);

  8、选票样本、委托书样本;

  9、经首次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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