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范文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尊敬的业主(住户)
您好!
金月湾小区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于20**年入住验收使用至今已长达十年之久,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已经老化破损,处于瘫痪、半瘫痪中,存在着很大的安全危机,近期消防系统运行已完全瘫痪,如:火灾自动报警控制不能直启联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压不够,烟感、温感、声光报警消防广播不能正常运行,消防联动控制柜完全不能运行,,控制系统因老化失灵,不能正常运行消防控制功能,发生过安全事故,通过北京朝阳公安消防局多次检查消防控制系统,因正常磨损到了使用极限,根据(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已进入大修改造年限。
现由“北京zz工程有限公司”为门禁控制系统维修改造单位(企业资质国家一级)(小区办备案) 工程总金额为524477.48(元),1号楼-2号楼建筑面积为47461.41(平米)。工程费用分摊标准为:工程总金额÷建筑面积=11.04(元/平米)
详细情况可到南、北楼大公告栏查看
特此公示
www.pmceo.com-物业经理人
zz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z物业管理分公司
金月湾管理处
20**年10月**
撤文日期:20**-1*-*
篇2:南京市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房产(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职能下放工作的要求,推动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制度落实,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进一步方便广大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及责任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以及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情况,经属地街道确认后,受相关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按顺位依次成为申请人。
使用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原房屋售房单位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原售房单位已改制的,根据改制文件规定,改制后企业或原售房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为申请人;原售房单位破产、灭失、无法联系或拒不履行申请人职责的,经属地街道确认后,受相关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申请人,审批资金划拨至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账户,原售房单位拒不履行申请人职责的,由申请人书面告知其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
申请人负责按相应程序如实提交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资料,负责维修工程质量、进度及资金监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相关事项。
二、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程序
(一)一般维修申请程序
一般单项维修工程在八千元(含)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造价进行审核;一般单项维修工程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聘请监理公司实施监理;一般单项维修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1.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1)组织现场查勘
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查勘,确认维修项目及资金列支范围;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委托属地街道开展现场查勘工作。
(2)编制工程预算
申请人委托相应单位编制工程预算,预算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依据工程维修规范,如实编制工程预算,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制定使用方案
申请人应就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造价预算、资金分摊范围及分摊标准、施工企业确定方式、工程质量监管及验收等内容,形成“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2.业主投票表决
申请人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维修资金被使用的相关业主表决,表决可采用书面投票表决、平台投票表决两种方式。
(1)书面投票表决
申请人安排上门开展投票表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人,业主投票表决表应采用监管部门公布的示范文本;上门人员应解释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相关内容,告知业主根据本人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在表决书相应栏目签名;表决完成后,申请人负责统计表决结果和票权构成明细。
(2)平台投票表决
申请人通过“业主议事系统”发布表决事项并上传公示辅助决策资料;系统向所涉及业主发送通知,并启动表决;相关业主通过手机系统直接查看公示资料并投票表决;系统形成表决结果,申请人打印表决结果统计表。
3.办理首款申请手续
(1)申请人向所在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首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②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③工程预算;
④工程合同;
⑤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表(通过业主议事系统表决的提供系统生成的表决结果);
⑥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汇总结果公示;
⑦审价合同及工程造价预算审核报告;(单项8000元及以上项目)
⑧监理合同;(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⑨维修资金首款申请材料公示情况说明。
(2)申请人向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的同时,将上述资料第②至⑧项在小区规定位置公示7天。
(3)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组织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过程监督
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工程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及质量安全的把关。
(2)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相关业主、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5.办理余款申请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所在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余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②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发票;
③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发票;(单项8000元及以上项目)
④工程监理报告及发票; (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⑤维修资金余款申请材料公示情况说明。
(2)申请人向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的同时,将上述资料第①至④项在小区规定位置公示7天。
(3)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应急维修申请程序
应急单项维修工程在五千元(含)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造价进行审核;应急单项维修工程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聘请监理公司实施监理。
1.制定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
(1)现场查勘
属于电梯故障的,更换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和控制柜等主要部件的重大修理及改造的项目,提供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属于《市物业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情形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现场确认并提交情况说明;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可以会同确认。
(2)制定应急实施方案
申请人应当根据现场查勘的问题,选择相应施工单位编制项目造价预算,并确认资金分摊范围及分摊标准、工程质量监管及验收等内容,形成“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
2.办理首款申请手续
(1)申请人向所在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首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
②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
③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
④工程预算;
⑤工程合同;
⑥应急维修工程审价合同和预算审核报告;(单项5000元及以上项目)
⑦应急维修工程监理合同。(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2)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有关资料通过物业管理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3.组织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过程监督
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工程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及质量安全的把关。
(2)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相关业主、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4.办理余款申请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所在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余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报告;
②应急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发票;
③应急维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发票;(单项5000元及以上项目)
④应急维修工程监理报告及发票;(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⑤属于电梯故障的,提供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更换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和控制柜等主要部件的重大修理及改造项目)
⑥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公示情况说明。
(2)申请人向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的同时,将上述资料第①至⑤项在小区规定位置公示7天。
(3)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房改房维修资金申请程序
维修项目只涉及房改房的,向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涉及房改房、商品房等多产权性质的,向房屋所在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涉及多家房改售房单位的,可委托申请。
1.现场查勘
申请人组织相关业主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查勘,确认维修项目及资金列支范围。
2.编制工程预算
申请人委托相应单位编制工程预算,预算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依据工程维修规范,如实编制工程预算,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办理首款申请手续
(1)申请人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首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房改房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②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缴款申报清册;
③工程预算;
④工程合同;
⑤审价合同及预算审核报告;(单项8000元及以上项目)
⑥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及公示证明;(单项50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物业办印制示范文本)
⑦工程监理合同。(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2)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组织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过程监督
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工程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及质量安全的把关。
(2)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相关业主、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5.办理余款申请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余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②维修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发票;
③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发票;(单项8000元及以上项目)
④工程监理报告及发票。(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2)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资金划拨额度
一般维修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下的,首次拨付资金比例为核准费用的百分之五十;一般维修工程造价二十万元(含)以上的,首次拨付资金比例为核准费用的百分之三十,涉及设施设备更新且设施设备采购费用占工程总费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依申请将首次拨付资金比例提高至核准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应急维修项目首次拨付资金比例为核准费用的百分之三十。
四、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分工
市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市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和管理规定;负责维修资金使用审批信息系统的升级维护工作;统一制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组织各区进行维修资金政策法规、审批业务、系统操作等培训;负责日常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负责维修资金使用重大投诉协调;落实全年考核资金发放工作。
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业主申请维修资金使用,查勘维修现场,在规定时限完成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建立维修资金使用“三级审核”制度(即经办人员受理、科长初审、分管局长终审);确定审批受理窗口,安排受理审批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含电子档案);接待群众政策咨询,协调处理辖区维修资金方面的矛盾纠纷以及信访投诉。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要求
(一)各区主管部门应做好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严格资金拨付手续,监督资金申请程序的完善。
(二)各区主管部门应建立政策学习培训、办案质量控制、检查考核奖励等内部制度,确保维修资金安全、便捷使用。
(三)各区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受理系统”受理使用申请业务,并严格按规定时限予以办结,一般使用为5个工作日,应急使用为2个工作日。
(四)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案件抽查、季度检查、年度考核,每季度维修资金工作完成情况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并将各区维修资金使用受理、审批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通告。
(五)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各区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监管手段追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资金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年7月1日实施,原工作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年6月
篇3:小区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确认书(维修资金使用)
小区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确认书(维修资金使用)
(小区名称)座落于
(地址),小区
损坏,为了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同意对 (维修项目)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决)算费用总计 元。
根据《物权法》和《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上述维修项目列支范围内
业主(受益范围)依法书面表决小区本次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并承诺《业主签名清册》等申请材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 (签字) 单位负责人: (签字)
(业委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相关业主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4:无锡市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2014)
无锡市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合理、有效、安全使用,确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程序
(一)商品房维修资金,须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使用;为了方便使用,商品房维修资金利息,可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统筹使用。
(二)商品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无管理单位的由相关业主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三)房改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产权单位提出申请。
(四)申报使用维修资金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提交如下材料向市物管中心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1)业主表决及业主大会授权的相关资料(房改房无此项);
(2)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
(3)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样表见附件2);
(4)维修工程预算;
(5)现状照片;
(6)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7日的照片资料(房改房维修项目无此项);
(7)其他所需资料。
2、资料齐全,并经市物管中心受理后,市物管中心将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踏勘建议。
3、根据踏勘建议,申请人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需注明:付款金额以审价事务所的审核价为准),并组织施工。需要支付预付款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
4、施工完成后,申请人负责牵头组建由管理单位、相关业主代表及施工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对维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5、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市物管中心提出结算申请:
(1)已受理确认的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施工合同;
(3)竣工验收单(样表见附件3),需由业委会(未成立业委会的由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产权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
(4)经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决算书;
(5)维修资金使用初步分摊方案(房改房维修项目无此项)。
6、资料齐全,市物管中心受理后,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踏勘,且由审价单位对决算进行审价。
7、商品房维修项目根据审价报告,市物管中心出具维修资金实际使用分摊表,并由业委会签字盖章确认。
8、根据审核结果,市物管中心支付维修项目工程款余款。
(五)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并符合维修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项目,相关单位自行组织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在向市物管中心提出结算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业主表决及业主大会授权的相关资料(房改房无此项);
(2)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3)施工合同;
(4)竣工验收单(格式见附件3),需由业委会(未成立业委会的由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产权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
(5)经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决算书;
(6)维修资金使用初步分摊方案(房改房维修项目无此项);
材料齐全后市物管中心进行受理并进行决算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根据审核结果,市物管中心支付维修项目款。
二、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符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情形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当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发生沉降、变形、倾斜、折断、坍塌等危及房屋主体安全的,房屋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须向市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或房屋安全评估并取得房屋维修技术性方案后,提出使用申请。
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及其他符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情形的,由相关专业单位出具检定意见及相关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证明材料后,提出使用申请。
2、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居委(村委)或相关业主,在向市物管中心提出应急维修使用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相关机构出具维修方案或检定意见;
(3)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格式见附件2);
(4)维修工程预算;
(5)现状照片;
(6)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照片资料;
(7)其他所需资料。
3、资料齐全,由市物管中心受理后,报市住保房管局核准;小区内突发情况,严重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形,管理单位可立即组织施工,进行抢修,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报市物管中心确认。
4、经市住保房管局同意后,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2-5项规定办理。
5、应急单项维修费用在5000元(含)以上,结算申请资料齐全,市物管中心受理后,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踏勘,且由审价单位对决算进行审价。
应急单项维修费用不足5000元的,可以经利害关系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委托市物管中心进行决算审核。
6、根据审核结果,维修经费由市物管中心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中分摊,涉及已售公房的,视情况从相关资金中列支,并由市物管中心出具实际使用分摊表,由业委会签字盖章确认。申请人将审价结果和分摊方案在小区公示至少7日。
7、根据审核结果,市物管中心支付维修项目工程款。
三、审价单位选择及费用支付
审价单位由申请人在市物管中心建立的审价单位名录中自行选择。
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项目,凡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审价费在维修成本中列支;核减率在5%以上部分的审价费,由施工单位承担。若出现核增,则审价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执行本通知,锡山区、惠山区可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表
附件3:竣工验收单
篇5: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
甲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乙方(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
丙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
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甲方同意乙方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授权同意,发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之一,且物业服务企业、甲方未按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乙方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宅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代修。
三、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和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及时从所涉及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划转至维修单位。
四、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包括:
1、《支取汇总表》(维修资金系统生成并打印);
2、《支取清册》(维修资金系统生成并打印);
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组织代修项目资金支付通知》(见附件)。
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需加盖乙方公章并与本协议公章一致。如乙方公章发生变更,需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到丙方办理公章变更手续。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甲方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划转时将加盖公章的本协议书复印件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留存。本协议书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代表:(说明身份)
(签字)
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注:如果非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应有授权委托书。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组织代修项目资金支付通知
(适用于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后政府组织代修)
编号:
区【 】年 第 号
20**-1版
小区坐落及名称
区(县) 街道(乡镇) 大街(路) 号 小区
物业类别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独立式住宅 □其他
建筑物竣工时间 年 月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全称 备案单编号
维修单位全称 资质证书编号
资金使用用途
区(县) 小区 号楼
维修工程项目
工程款总额
(万元) 工程对应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 工程费用分摊
标准(元/平方米)
工程对应总户数 已交纳维修资金户数
业委会(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全称
业委会(业主大会)开户账号
收款单位全称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全称
收款账号
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请你行按照本支付通知将相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元(大写: )支付到表中所列收款单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