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抽查的实施意见(2010) -k8凯发会员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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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抽查的实施意见(2010)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通物中心[20**]3号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抽查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程序,经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抽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抽查组织:抽查工作由物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每次抽查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加,并通知相关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成员参加。

  二、抽查数量:抽查数量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

  三、抽查内容:

  1、业主签名、维修项目申报的真实性;

  2、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3、施工项目是否已竣工;

  4、业主对工程维修的反馈意见等。

  四、抽查的记录及结果:抽查情况及结论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保存、并在资金使用审批件中予以反应。

  附:《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维修情况现场核实抽查记录》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南通市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2010)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通房发[20**]13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 知

  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市产权登记中心、市物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简化工作流程,提高监管效率,经研究,明确由市物业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局“维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及时研究制定有关“维修资金”管理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维修资金”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决策大额“维修资金”(单项费用5万元以上)的使用。

  “维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沈卫星同志任组长,纪检组长耿建华、副调研员魏钦才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季守信、沙红、周永平、张勇、葛晓天组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

  20**年10月1日起,市物业管理中心按通知要求具体承担“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划转、增值等实施管理,接受主管局及市财政、物价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据此通知至相关银行办理资金帐户户名变更手续或开立资金管理专户。

  局刻制“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宅专项资金管理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交市物业管理中心保管使用,使用范围仅限于市区“维修资金”管理事项。

  局机关相关处室履行“维修资金”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能。局物业管理处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及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局财务审计处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的会计核算、存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监督;驻局纪检监察室、局政策法规处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精简工作流程

  (一)新建商品房“维修资金”缴存核定

  1、开发企业提供项目面积审核文件等相关材料,出示物业管理用房备案材料,填写《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单》及《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明细表》;

  2、市物业管理中心设立业务初审、复核及财务审核三个岗位,对项目对应的归集标准、应归集数额、资金实际进账等情况进行核对、查验;核对、查验无误,中心领导签字后,加盖“专用章”);

  3、专业银行凭加盖“专用章”的《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单》及《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明细表》做明细账处理。

  (二)局代管“维修资金”的使用核准

  1、资金使用申请人填写《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内部监管办法》第三条);

  2、市物业管理中心设置收件(初审)、复核及抽查三个岗位,对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对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单项维修费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中心领导根据初审、复核意见及抽查情况做出审批意见,加盖“专用章”。

  单项维修费在5万元以上的,由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财政、房管联席会议会商,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附件,加盖“专用章”;

  4、专业银行凭盖有“专用章”的《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及分摊表划转资金并做明细账处理。

  (三)业主自管“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1、资金使用人填写《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并提交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2、市物业管理中心设置收件(初审)、复核岗位,对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中心领导根据初审、复核情况作出备案意见,加盖“专用章”。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管理

  按照通房发〔20**〕104号《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分配办法》及《调整专项维修资金定期存款结构的编制说明》实施。

  四、落实监管措施

  在继续执行《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内部监管办法》(试行)(通房发〔20**〕137号)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调整有关监管措施:

  1、“维修资金”的三级会计核算模式改为二级会计核算,即中心记账到行政区、小区,专业合作银行记账到户,市物业管理中心与专业银行定期对账;

  2、“维修资金”在政府代管期间的所有归集、使用、增值的各项手续均在中心内部完成,大额使用资金除外;大额资金的使用须经财政局、房管局会商同意。

  3、业主委员会申请“维修资金”自管的,由市物业管理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报局“维修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决策;资金自管后的监管由市物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4、开发企业落实好物业管理用房备案后缴存“维修资金”,须凭盖有“专用章”的《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单》及资金缴存收讫凭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

  5、局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维修资金”管理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纠正;市物业管理中心每月编制反映专项资金收、支、余及增值情况的报表报局物业处、财务处,每月编制资金存储管理状况报表报局领导。

  6、市物业管理中心每年末安排专业审计机构对当年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局“维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和市财政、物价部门,接受指导、监督。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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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2011)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通物中心〔20**〕1号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财务管理,维护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务行为,促进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财务人员履行职责、有效管理,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文)、《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市区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6号文)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通房发〔20**〕133号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资金风险,确保资金保值增值,维护资金所有者权益。

  第四条 “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根据业务资料建立“资金”明细账(力争记账到户),记录“资金”缴存、使用和划转等业务情况;2、制定并具体实施“资金”增值、存储调度方案;3、核算“资金”增值情况,并按规定分摊到户;4、编制并实施财政部门批准的中心管理费用预算。

  第五条 “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在中心的领导下开展,接受主管局财务审计处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为了维护“资金”所有者的利益,严禁任何人动用“资金”对外投资、参股、放贷、借款;严禁以“中心”的名义为任何人、任何单位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中心财务人员须严格遵守“资金”拨付、调度程序,不得擅自动用、挪用和调度“资金”。

  第七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资金”交存、使用、保值、划拨及核算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及相关信息资料的完整。

  第二章 资产和负债

  第八条 资产是指“中心”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在专业银行存储的活期和定期存款。

  第九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增值分配的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条 定期存款存单应视同货币妥善保管,确保账账、账单、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负债是指在以前年度交存过程中由于面积差或其他原因形成的专项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 ,如需调整应在上级财务部门的审批和本中心主任的批准同意下,中心财务方可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中心应及时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余额,每月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并上报局财务处及本中心主任室。

  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

  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存款利息收入是指资金存入专业银行的活期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二)其他收入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专户支出包括、增值分配支出和银行手续费支出及经费分配支出。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分配是指根据主管局会同财政局、建行以及本中心共同商讨制定的分配方法,所进行的增值分摊。

  (二)银行手续费支出是指按照规定支付给银行的购买支票费用及付给银行的同城通兑、对公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三)经费分配支出指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批后的部门预算,财政局同意从增值专户中支出的经费。

  第四章 “资金”存储方法

  第十五条 为使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尽量最大化,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宜保持适量的备用资金按余额按活期存款管理外,其余全部一年、三年、五年的定期存款。

  第十六条 定期存款在各专业银行存储,其中建行南通分行的定期存款比例按上级部门与建行签订的南通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委托代理协议执行,其他各专业银行存储的定期存款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办理:

  (一)对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管理提供建设性意见的专业银行,

  (二)对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与支持的专业银行,

  (三)对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有贡献的专业银行。

  第十七条 对新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期存款和到期存款转存一律按以下审批手续办理:

  根据物管中心主任室制定的方案办理手续,由物管中心出纳会计填制定期存储审批单,维修资金管理科总账会计进行审核,提交物管中心主任审批后,出纳会计根据存储审批单办理相关定期存款手续。

  第十八条 物管中心在年度终了时,对当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情况;当年的交存、使用、划拨情况;增值及增值分配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章 增值收益及分配

  第十九条 增值收益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收入与支出的差额,增值分配原则:根据房管局会同财政局确定的增值分配方案进行,根据增值方案管理,活期存款利息、定期存款利息均按收付实现制核算,据此方案由建行计算分配给业主的增值额,经物管中心财务审核确认,并编制分摊明细表,建行根据我中心财务提供的增值收益分摊明细表进行记账到户,本中心财务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分析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财务部门应编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支出、增值分配及余额情况表、资产负责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及南通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篇4: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入库机构的管理规定(2012试行)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通物中心〔20**〕1号

  关于印发《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入库机构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入库机构的管理规定(试行)》已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入库机构的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中的造价审核行为,提高中介机构审核质量,对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审核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受托中介机构的入库和退出

  1、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入库资格,入库资格的确认以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的公告为准。

  2、资格取得后,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委托,若发现拒绝委托情形超过两次,则报请工程造价咨询的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若发现拒绝委托情形超过三次(含三次),则视为退出中介机构库,不可从事该类业务的审核,并报请工程造价咨询的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3、资格有效期为三年,首期为自20**年6月1日至20**年5月31日。有效期满后,资格确认方法另行规定。

  二、业务委托

  1、委托业务的办理一般为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承担该区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作为业务委托人。

  2、委托人为业主委员会的,可由业主委员会在中介机构库任意选择受托机构;其他委托人应由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在中介机构库随机选择后,由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

  3、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由业主自理的,由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在中介机构库随机选择并办理委托手续。

  三、业务质量要求及控制:

  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客观公正,执业态度严谨,服务热情、快捷。

  每个年度终了,由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联合对上年度中介机构出具的咨询报告书进行抽样检查,实施质量评估,评估最大误差容忍度值为:造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容忍度值为7.5%;造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容忍度值为10%;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容忍度值为15%。若误差超过最大容忍度,则报请工程造价咨询的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取消其中介机构库的成员资格。

  四、业务交付时间:

  单项工程决算报告提交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必须向委托业务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获得同意。

  五、审核费用的确定:

  审核费用由委托人与承担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共同协商。

  六、审核费用的支付:

  在造价咨询报告提供给委托人后,委托人将审核费用并入单项工程费用后向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申请,从所属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七、本规定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篇5: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管理办法(2012试行)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通物中心〔20**〕2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充分履行市物业管理中心监管的职能,《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管理办法(试行)》已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1、《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管理办法(试行)》

  2、《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备案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充分履行市物业管理中心资金监管的职能,落实工作措施,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的规定,经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认真讨论,对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环节强化事前管理提出以下监管办法:

  一、事前管理的对象:

  1、单项工程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超过五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2、市物业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的项目。

  二、监管的具体举措:

  (1)事前申报

  凡属前款范围的项目须在开工前向监管单位(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监管单位在接报后,两个工作日内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对维修事项是否属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列支范畴作出判断。属于列支范畴的,对维修方案提出建议,并指导申请使用人办理后续手续。

  (2)事中介入

  经过事前申报确认属于资金列支范畴的项目,申请使用人通知监管单位参加维修项目的招标、中间环节的分部分项验收(特别是隐蔽工程)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3)事后审批

  在现有使用申请要件中增加有物业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签署意见的“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备案表 ”、“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单”,连同其他规定的要件一同递交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按照现行流程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三、本规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备案表

物业区域
名称
申请使用人
维修资金
事前申报内容及现状
1、,
2、,
3、,
4、,

负责人:联系电话:
单位(章):年月日
现场查勘
情况

本次事前申报内容经现场查勘,属于()不属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畴,同意()不同意()备案。

查勘人:年月日

备注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物业管理中心、申请使用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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