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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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规定的相关文件。
3.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9.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篇2:机电设备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版本/修改状态1/0
前言
本规定依《gb/t28001---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管理手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中有关条款编制,是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文件之一。
本规定由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全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一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全部负责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戢景
1目的
1.1为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避免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新职工、特种作业人员、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班组长、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职业健康、全员、复工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九种安全教育的程序、内容和管理要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
3总则
3.1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2各单位要坚持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认真布置,检查落实,讲求效果,严格考核。
3.3各单位对各种安全教育均要有记录,除新职工的教育考试记录、档案永久保存,其他保存三年。
4职责
4.1人企部是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或督促相关部门实施;负责教育培训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4.2安全部负责提出年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的需求;负责实施新职工、班组长、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职业健康、复工等安全教育,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内容。
4.3其它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员安全教育。
5新职工安全教育
5.1凡新职工(包括干部、工人、临时工、合同工、集体工、季节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等)进厂都必须进行厂级、分厂(部)级、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并填写《安全合格培训证书》(对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应作专门记录并签字)。三级教育后,安全部门对其进行考试,分厂接到考试合格通知后方可安排其工作。
5.2经三级安全教育后,受教育者持《安全合格培训证书》到劳保仓库领取规定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此卡由劳保仓库定期交安全部门保存建档。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不符合要求者,劳保仓库不得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更不准安排其上岗。
5.3人力资源部门应当确定新职工的学徒期,分厂必须为其指定师傅,师傅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对其安全操作进行监护。
5.4新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内容
5.4.1厂级教育由安全部进行,主要内容为:
a)安全生产的意义和任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b)本单位概况、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危险性作业项目、安全管理程序;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有关规章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常识;
d)典型的工伤事故案例及防范措施;
e)安全生产方面的希望和要求。
5.4.2分厂(部室)级教育由分厂(部室)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进行,主要内容为:
a)本分厂(部室)的生产特点、危险区域、要害部位和设备状况;
b)本分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危险性作业项目、安全管理程序;
c)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劳动纪律及应注意的安全健康事项;
d)本分厂典型的事故案例及防范措施;
e)希望和要求。
5.4.3班组级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主要内容为:
a)本班组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危害区域和本岗位设备状况;
b)本岗位、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
c)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及正确佩带、使用方法,本岗位安全卫生操作方法示范,排除故障的方法、互相合作的安全事项,危险性作业项目、安全措施;
d)本岗位及作业场所日常安全检查内容、方法和隐患报告、整改要求;
e)本岗位及作业场所意外情况的紧急应变措施。
6班组长安全教育
6.1班组长安全教育,由人企部负责组织实施并建档。安全部负责授课。一般情况下,每年6月、12月进行培训,特殊情况另定。
6.2教育内容:
a)安全生产的意义和任务;
b)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c)安全技术、职业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d)现代科学管理的方法及应用、班组安全建设、安全生产“五同时”教育、检查、危险作业、违章管理等内容、方法和要求。
6.3班组长安全教育应有教学大纲、学员名单、考试(或考核)记录。
7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
7.1工人变换工种(以人事部门调令为依据)时,必须进行变换工种教育,其程序为:企业内分厂之间调动,进行分厂、班组级教育;分厂内班组之间调动,进行班组级教育,教育后填写《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7.2变换工种人员安全教育的内容等同新职工安全教育的内容。
7.3变换工种人员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后,凭教育卡到劳保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并将教育卡交安全部存档。
7.4同工种变换岗位,管理人员之间的变动不属于变换工种。管理人员从非生产岗位调动到生产性质的岗位,要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7.5对工种不变、一人多机(岗)操作的人员,先由各分厂审查同意,再通知安全、设备、工艺等部门进行一人多机(岗)的安全、设备操作、工艺等培训,填写“一人多机(岗)安全教育登记卡”并签字,然后才能上岗。
7.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简称“四新”)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由各职能部门或分厂负责组织实施,安全部配合,然后班组进行岗位教育,接受培训人员填写《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此卡分厂教育一栏由主管部门填写,由分厂收齐,及时反馈人企部。人企部对教育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单独建档,注明“四新”教育。
8职业健康教育
8.1职业健康教育分两种层次组织实施:一是全员的职业健康教育,由各分厂组织进行,每年一次;二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由安全部组织进行,每年两次。
8.2全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内容为:
a)国家和行业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b)分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排放浓度的变化情况、防治方法等。
c)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自我防护措施、应急救援办法和紧急处理程序。
8.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内容为:
a)国家和行业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b)分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排放浓度的变化情况、防治方法等。
c)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自我防护措施、应急救援办法和紧急处理程序。
d)本岗位职业健康的常识和案例。
8.4分厂建立职业健康教育台帐,安全部负责检查。
8.5人企部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卡片。
9复工安全教育
9.1工伤休工人员和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职工,本单位人事科必须安排对其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对工伤休工人员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其他复工人员进行分厂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复工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后,方可安排工作。
9.2复工教育内容
a)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c)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
d)对工伤复工者,分析、掌握事故的原因及防范的措施。
9.3复工教育后,填写《安全培训合格证》,交本单位安全部存档。
1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10.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机械制造企业所涉及的特种作业及人员主要有:
a)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c)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d)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e)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f)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g)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h)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10.2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
10.3安全部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其参加培训或复审,并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操作者持证上岗。
11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
11.1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含新任干部)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纳入年度职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建档。新任干部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1.2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含新任干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b)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c)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d)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e)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1.3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包括:
a)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b)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c)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d)典型事故案例。
11.4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11.5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由安全部组织参加法定机构举办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其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12全员安全教育
12.1各级领导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根据不同对象、层次,采取多种形式,如下发安全简报、举办安全板报展览、放映有关电影和录像、举办学习班等,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知识更新教育,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素质。
12.2班组应结合公司及本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和当前事故通报等,每周应开展一次安全学习,作好记录,分厂要每月抽查一次,并签字。
12.3对重大施工、检修等项目,在施工、检修前,应根据予先危险性分析提出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12.4各分厂局部或全部集中休息超过一周的,应集中组织对休息人员进行收心安全教育,教育职工调整好身体和精神状态,为新一轮生产做好准备。
12.5各分厂应将受教育人数、教育率及考试结果,及时报送安全部。
1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13.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b)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c)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d)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e)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f)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g)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h)典型事故案例。
13.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包括:
a)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b)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c)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d)典型事故案例。
13.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13.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参加有资质的单位举办的培训教育。
14考核
对于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或教育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篇3:物业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物业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一、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1)报警器:查看各区域及集中报警器工作是否正常。
检查消防设施:要配置齐全,灭火器在有效期内,必须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整有效,保证系统运行正常稳定,灵敏可靠,具体要求参照《消防设施设备检查标准》执行。
(2)加大宣传力度,在宣传栏、告示栏等处宣传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常识,提高业主的防火意识。
(3)物业服务中心完善、培训消防应急预案,并进行消防演练,确保每一名员工了解应急预案的每步骤操作过程熟练掌握。
二、将小区内水系彻底清查
(1)清查水系内的水泵、管道、照明设施、线路是否完好可用;(2)卫生情况达到供水标准,根据公司要求将园区内水溪、喷泉内水注满,节日开启喷泉,营造园区气氛。
三、供配电系统保养
(1)进行全面除尘、除锈。
(2)检查接地良好、线缆端子、螺丝紧固的状况,如有松动及时处理。
(3)在配电检修时,一经合闸即可送电的工作地点、开关和刀闸的把手处,须悬挂警示标志牌,拆断熔断丝。
四、防避雷系统进行保养
总体要求:确保系统正常使用,防止雨季出现安全隐患。
(1)检查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带及引下线是否锈蚀,如有要及时除锈并刷银粉漆。对于锈蚀程度严重,截面锈蚀达30%以上的必须更换。
(2)用小锤轻敲引下线的导电接触部件,检查接触是否良好,焊点连接是否脱焊,有问题要及时解决。
(3)检查接地引线和接地装置是否正常,接地螺母是否牢固可靠,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改正及紧固。
(4)用接地电阻仪测试避雷系统的接地电阻,小于10欧。
五、乱堆乱放清理
管理区域内乱堆乱放的杂物,避免堆积引起火灾。堆放物品设定计划,进行系统清理。
六、宣传电器防火宣传工作
(1)做好电褥子、电暖器等取暖电器注意事项的宣传。
(2)提高保安巡查频次,发现火灾立即施救。
七、屋面检查
(1)检查屋面防水是否有开裂、翘边等,小修项目进行维修;需大修项目,拍照与业委会协商维修基金使用事宜。
(2)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对小区外墙砖、墙皮全面排查,尤其是老旧小区。
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计划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实施。
八、排水设施排查
雨排管、排水井确保设施完好、畅通。
(1)各物业小区对所服务的小区内的地面雨排管、排水井及各种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对各出口、主管道排水井和雨水篦子进行全面疏通、清理,发现损坏、堵塞问题及时更换、清理处理,随时保障使用,以防雨季排水不畅。
(2)地下车库排水,关注排水设备的启用是否正常,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九、做好清淤清障工作,确保水流通畅
地面的垃圾、杂草等汇入雨水井口或管道将导致排水不畅,对此,各物业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要及时组织人员对小区进行检查,对杂物进行清理,以便雨水能及时排出。
十、加强日常空房巡查
(1)组织客服主管、保安员、保洁员加强日常空房巡视,增加检查频次,必须将空房防盗门进行反锁;所有门窗关闭,每天检查两次。客服、保安巡逻过程中重点检查,门、窗未关的必须当天处理完毕,不能过夜。更多精彩关注物业管理圈公号。
(2)服务中心其他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空房问题应立即报告服务中心,由相关人员采取处理措施。
(3)在巡视、保洁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跑水现象,及时报告、处理。
十一、对健身器材、小品等公共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确保设施的安全使用。
十二、检查公共部位水电设施是否完好
是否有冬季冻裂开化的现象,以免造成电梯被泡或业主室内被淹等责任事故。
十三、每天巡视顶楼
查看是否有太阳能漏水情况、雪水开化后因天气原因形成冰柱的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不能排除隐患的部位,服务中心做好提示。
十四、通往天台门开启自如
无上锁现象,用封条封闭,客服主管每日巡查时查看封条情况。
十三、每天巡视顶楼
查看是否有太阳能漏水情况、雪水开化后因天气原因形成冰柱的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不能排除隐患的部位,服务中心做好提示。
篇4:地铁公司设备保障部安全工作总结
20**年地铁公司设备保障部安全工作总结
**年设备保障部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是紧密围绕着运营公司各时期的中心工作不同阶段开展的,自觉地把安全工作与各时期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在总公司职代会精神和**年安委会工作要求的指导下,强部署、重落实,在全体人员的努力下完成了**年度运营公司安全考核指标。现将设备保障部安全工作情况分3个方面做如下汇报: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科技兴安年”取得较好成绩
一、**年安全目标及任务完成情况
**年部门严格落实“隐患治理、科技兴安”的精神,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没有发生一起责任性安全事故,实现了运营公司下达的**年设备保障部安全考核指标。
二、**年部门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落实职代会精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坚持做到落实安全管理网络和岗位责任。
在**年的安全工作中,责任机制得到进一步强化。调整各专业室的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网络覆盖到边,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了部门的安全管理网络,部、室、班组各级都建立了专兼职安全员,形成了一个51人参加的比较完整的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网络(部门领导4人、各室主任和委外单位领导8人、部门安全管理2人、各室兼职安全员4人、一线班组兼职安全员33人)。
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对工长和班组兼职安全员进行业务培训,交职责、教方法提高基层组织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2、加强各层安全教育,借鉴其它事故案例,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
(1)建立安全陈列馆、开展安全文化月展示活动,加强员工安全意识。
根据国家和**市的整体要求,部门配合公司在6月份开展了安全文化月系列活动,进行了公司大型演练、安稳工作手册学习,安全陈列馆参观学习,安全征文等活动,在安全陈列馆中,展示着地铁运营以来的各类可以通过认真学习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可以避免的不安全事件,为大家敲响警钟。通过各级员工的总结与分析、交流经验以及部门安全文化的建设,认清了当前的安全形势,找到了差距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各级员工学习安全、重视安全、运用安全的积极性,对员工树立整体安全意识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借鉴他人,开展“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事故”大讨论大反思活动。
“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事故”本来可以避免、不该发生的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令人痛心、教训极其深刻。地铁运营安全生产面临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这次事故的发生,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部门为了更好的借鉴这次事故的经验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全体职工在深入了解事故的惨重损失、事故原因、惨痛教训的基础上,开展大反思大讨论活动,此次活动共征集论文108篇,并从班组到专业室,再到部门逐级讨论,将切合实际的优秀想法在部门范围内进行分享,共同进步,全面提升。从思想深处牢固树立起安全生产的理念。更好发挥主观能动性,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为地铁运营安全贡献着力量。
3、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问题,紧抓问题整改,改善安全环境。
落实公司“隐患排查、科技兴安年”精神,隐患排查作为一项今年的重点工作,成立了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规范了工作组织形式、基本程序及隐患处理基本流程。
在隐患大排查初期,共查出需要协调整改的隐患15项,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建立了档案,并进行上报协调解决,现已完成11项整改内容,剩余4项已列入**年的整改计划(移车台改造、高架站信号机加装梯子、无感温电缆问题、部份地下站机房温度过高)。并将隐患和排查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坚持下来,全年共查出大小安全问题808个(按项分155项),现已完成整改783个(136项),未完成的整改项都制定了防护措施、应急措施和临时处理措施,并由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我们逐步摸索,加强整改力度,形成以跟踪落实为重点的安全隐患登记册。
篇5: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稿)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整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维保、操作、检验检测、报废等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单位总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质监部门职责]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重点对使用单位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争取政府和部门支持]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争取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针对事故多发设备或者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第二章
使用单位界定
第六条[使用单位定义]
使用特种设备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范围。
第七条[出租设备使用单位界定]
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共有产权设备使用单位界定]
住宅小区中的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未向物业管理单位交接前,由该住宅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共有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关法定安全管理义务,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第九条[合同管理界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的,使用单位的界定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
第十条[使用单位总体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合同管理;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三)采购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四)选择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特种设备;
(五)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作业,并定期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
(六)按规定程序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七)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配备有效版本的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八)做好日常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治理,并按期申报定期检验;
(九)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接受质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十二)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规定]
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二)长输管道运营单位;
(三)使用2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石化、电力、冶金企业;
(四)使用5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其他企业。
前款之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责任工程师规定]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当任命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工程师,并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作为本单位管理者代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责任工程师可以从本单位具有安全管理工程师职称并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为本单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门技术服务机构聘用。
责任工程师应当取得所在地质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并确保制度切实可行;
(二)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协调解决或者提出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制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五)配合质检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
(六)向质监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等。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完全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由使用单位追究其责任;构成行政违法的,由质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制度建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采购、安装、使用登记、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安全会议、安全资金投入管理、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等。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当建立节能管理制度。
第四章
特种设备采购及安装
第十五条[采购要求]
采购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二)所采购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
(三)所采购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
第十六条[采购旧设备规定]
采购旧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证明;
(二)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经定期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采购进口设备要求]
采购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同类首台产品,应当由该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附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证书等中文出厂文件。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义务]
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时,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
(二)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监督检验;
(三)验收特种设备,并接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出厂文件和监督检验证书,将其存入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章作业人员配备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配备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出厂文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本单位使用管理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类别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人员管理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下列管理:
(一)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督促、检查作业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三)定期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作业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有关具体规定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登记证办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下列质监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登记标志:
(一)跨省长输管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登记,其他长输管道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二)100mw及以上电站锅炉、客运索道、a级大型游乐设施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三)流动式特种设备在产权单位所在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四)其他特种设备由使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根据需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可以将登记事项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实施。
第二十二条[办理使用登记时的资料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为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完整的出厂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等。
有关具体规定按照相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证作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当注明特种设备所有人和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取得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仅表明该特种设备符合使用登记的条件,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当执行本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使用登记证或标志的放置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各类设备具体放置位置见附件1。
第二十五条[变更停用报废规定]
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行为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报停;恢复启用前,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申请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报废,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六章
维护保养及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七条[维保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委托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或者电梯的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锅炉水处理]
锅炉水处理和化学清洗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定期检验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报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自检,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条[延期检验规定]
因生产工艺长周期运行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承诺采取相应监控措施保障安全运行,征得原检验机构同意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的检验后,方可延期检验。
对延期检验的,原检验机构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中传送延期后的下次检验日期。延期检验期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安全监察机构、原检验机构不因延期检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隐患排查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排查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应当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关管理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严重事故隐患,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任工程师或者有关管理人员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实施整改。
严重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排查出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该设备登记机关。
一般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界定见附件2。
第三十二条[报废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关强制性标准对特种设备报废期限有规定的,必须按期报废。
没有报废期限规定但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申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的主要承压部件或者主要受力部件以及控制部件进行安全评估和延寿分析,对评估分析合格的特种设备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同时可以根据情况在评估报告中附加缩短检验周期、实行监控使用等限制条件。
其他报废要求可以由相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第三十三条[应急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进行演练。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合同。
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维保单位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约定应当在维保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履行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接受调查、处理责任人员、接受处罚等相关义务。
第七章
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标准化管理规定]
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在用特种设备实行标准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责任保险规定]
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积极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引入保险机制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安全投入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投入机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设备的检验检测、更新改造、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应急救援设施配备和隐患治理等。
第三十八条[安全奖励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奖励制度,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成绩显著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配合安全监察规定]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及时向安全监察人员提供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和信息,告知监察人员有关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为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于《安全监察指令书》提出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现场安全检查定位]
质监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分为:重点监控设备检查、举报投诉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报告问题检查、专项整治检查、上级交办事项检查。
上述检查属于抽查性质,具体检查内容和程序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执行。
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检查职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检验人员应当对被检验的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为该设备的合法性、作业员持证上岗情况、隐患治理情况。
检查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县级质监部门。
第四十二条[检查人数及程序]
质监部门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证人员参加;在进行技术性检查时,可以由1名安全监察人员和1名持证检验人员或者持证协管员进行。
第四十三条[检查要求]
质监部门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到以下要求: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遵守被检查单位有关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和技术机密;
(二)有2名以上持证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证件;
(三)对检查的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并签字归档;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时,书面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五)按规定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六)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质检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严重事故隐患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分类监管制度]
质检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设备危险程度、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以及质量安全诚信记录等因素,针对不同使用单位、不同设备和不同行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对安全管理水平较高、责任落实较好、安全状况稳定的使用单位,可以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延长检验周期;对管理水平一般、事故隐患较多的单位,应当以帮扶教育为主,督促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事故多发、管理混乱、违规违法行为较多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严管重罚、挂牌督办、曝光批评等监管措施加严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重点监控制度]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分级监管。具体规定按照《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隐患治理制度]
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隐患督促治理制度,对检查发现以及使用单位报送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和治理销号,并录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系统或隐患处理系统。
一般事故隐患,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检验机构检验员负责监督整改。严重事故隐患,由安全监察人员督促使用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超期未改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分别采取查封、停止使用和报告上级质监部门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事故处理及风险监控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根据本地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和事故发生规律,运用风险管理理论不定期开展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在研究采取降低事故风险的对策措施的同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制修订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工作建议。
第四十八条[安全与节能状况公布制度]
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年度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状况,包括特种设备基本情况、事故状况、节能状况、年度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年度主要工作措施。
鼓励市、县级质监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状况。
第四十九条[协管员制度]
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在乡镇、街道及大中型企业聘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经过培训考核,发放协管员证。
协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基本知识,督促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接受当地质监部门的业务领导,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对协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协调、配合、巡查、报告等工作责任;
(三)对协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巡查访问。及时掌握并定期报告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新增、转移、检验、停用、报废等变化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特种设备台帐;
(四)发现在用特种设备无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或使用检验不合格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劝其整改,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五)向本级政府报告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协调有关方面支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协助取缔土制特种设备,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治理,对问题或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认;
(六)协助并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五十条[标准化管理制度]
鼓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地方标准,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中推行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提高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监察机构责任界定]
特种设备事故与下列情形有关的,质监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一)违法违规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
(二)接到举报投诉、移送移交案件,未及时进行查处的;
(三)未按照当地政府、上级部门安排和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
(四)监督检查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能够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而未发现的;
(五)对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报告上级部门,或者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未及时报告的。
第五十二条[监察机构免责规定]
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下列情形不承担监管责任:
(一)与事故发生原因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或监督检查行为;
(二)事故发生单位擅自使用非法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质监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
(三)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
(四)依照有关检查程序规定,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不可能由安全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的;
(五)事故发生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或者检验意见书实施整改,在整改期间擅自使用或者违章使用造成事故的;
(六)拒绝安全监察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检查人员的;
(七)其他依法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责任认定]
特种设备事故与下列情形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出检验检测要求并提供必备检验检测条件,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安排检验检测而未能发现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因检验检测活动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而未能发现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应当能够发现而未发现事故隐患的;
(四)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致使隐患设备继续运行导致事故发生的;
(五)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上级质检部门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免责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合格结论对特种设备检验时的状态负责,不对特种设备日常安全运行担保。下列情形,检验检测机构不承担责任:
(一)使用单位违章使用造成事故的;
(二)完全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检验检测的;
(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出检验检测要求,但未提供必备检验检测条件导致检验检测无法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责任追究]
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购不符合本规定第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特种设备的;
(二)委托未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或者未取得许可自行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
(三)使用安装、维修、改造后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应进行型式试验而未进行型式试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不按设计用途使用或超额定参数使用特种设备的;
(六)出租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完整、未经检验合格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
(七)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件、特种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的。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的配备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或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配备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二)
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规范的;
(三)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四)
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排查、治理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的放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六)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年度内未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或者使用单位更名、停用、启用手续的;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携带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由质检部门对作业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由质监部门对作业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完全履行本规章第十四条规定职责的,由质监部门对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由质监部门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总局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规章规范不一致]
有关规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与本规章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章为准。
第六十二条[规章解释]
本规章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规章自20**年月日实施。
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登记标志放置位置表。
2.一般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界定。
附件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登记标志放置位置表
序号
设备名称
放置位置
1锅炉
使用登记证悬挂于锅炉房内或锅炉房控制室内
压力容器
1.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显著位置。
2.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使用登记证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上或者其它可见部位。
3.汽车槽车、长管拖车及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证应当随车携带。
4.气瓶使用登记证应当悬挂在充装站内或者存放在安全技术档案中。
压力管道
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于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始端。
电梯
使用登记证编号印制于电梯的检验合格标志上。
5起重机械
使用登记证置于起重机驾驶室内,对无驾驶室的,使用登记证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于该起重机的显著位置。
6客运索道
使用登记证悬挂于客运索道售票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7大型游乐设施
使用登记证悬挂于大型游乐设施售票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使用登记证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同时,悬挂车辆号牌。
附件2: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界定
一、严重事故隐患按照以下规定界定: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活动;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拒绝监督检验;
4.特种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未办理使用登记;
3.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严重事故隐患以外的事故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