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日期:20**年5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的观感、使用功能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强化对住宅工程检验批的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www.pmceo.com、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 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重点对每户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二)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六)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
(九)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应参加分户验收;已经出售的住宅可邀请业主(住户)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1),编制分户验收方案,确定具体验收项目、验收部位、验收时间、验收数量和方法及验收参与人员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
(三)分户验收小组按照制定的方案进行分户验收(来自:www.pmceo.com)。分户验收可分阶段进行,当分户检验项目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就可组织验收(如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检查楼板厚度),并在验收部位做适当标识。分户验收后,应及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件2),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各方参加人员签字。所有验收项目均符合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分户验收结论为合格。
(四)分户验收小组如发现验收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整改仍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建设单位有其它方面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的住宅工程,其分户验收内容可自行确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分户验收前3天,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分户验收的过程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
第九条 分户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附件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各方分别留存一份,另一份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给住户,并就分户验收情况告知住户。如未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住户可拒收房屋。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核。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工程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对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等分户验收资料及部分验收项目随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列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抽查内容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实物质量抽查结果是否与分户验收记录存在明显差异;分户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是否按规定整改等。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三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着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1:&
本文提要: nbsp;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验 收
项 目
验收内容
检查方法
验收标准
参照标准/备注
1、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室内净高
使用激光测距仪或钢卷尺进行测量。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最大负偏差不超过20mm,极差不超过20mm
gb50204-20**
8.3.1、8.3.2
gb50210-20** 4.2.11
室内净开间
极差不超过20mm,且不超过垂直长度的0.5%
构件尺寸
室内梁、窗台等构件不得出现明显的大小头
现浇楼板厚度
使用楼板厚度检测仪进行测量
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
2、楼地面、墙面、天棚面层
楼地面是否空鼓、裂缝、起砂
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
空鼓面积不超过400cm2;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
gb50209-20**
5.3.4、5.3.6
gb50210-20**
4.2.5、4.3.5
墙面、天棚是否空鼓、裂缝、脱层和爆灰
无空鼓、脱层;距检查面1m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
3、门窗
外窗台高度
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于一处
窗台或落地窗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900mm且不得有负偏差
gb50352-20** 6.10.3
gb50096-1999 3.9.1
外窗是否渗漏
淋水后观察检查
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建筑法》第六十条
门窗开启
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分户门等不松动、不晃动
gb50210-20** 5.3.4
gb50210-20** 5.1.11
中空玻璃内是否有灰尘和水蒸气,安全玻璃标识
观察检查
中空玻璃内外洁净;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非安全玻璃;
gb50210-20** 5.6.8、《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
4、防水
屋面是否渗漏
雨后或蓄水试验检查
无渗漏、无积水
gb50207-20** 10.0.5
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是否渗漏
蓄水24小时后放水,最小蓄水深度不得小于20mm
无渗漏、排水顺畅
gb50209-20** 4.9.8
外墙是否渗漏
雨后观察检查
无渗漏、滴水线无爬水
《建筑法》第六十条
5、建筑
节能 保温
墙体节能
对照图纸进行检查
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
gb50411-20**
4.2.14、6.2.1、
6.2.4、8.2.6
门窗节能
观察检查
地面节能
观察检查
6、水暖
安装
管道是否渗漏
试水检查
给水、排水、采暖管道、卫生器具、阀门、水表等的接口无渗漏
gb50242-20**
管道是否堵塞
通球检查
给水、排水、采暖管道无堵塞
管道坡度
观察检查
排水管道坡向、坡度正确
安装固定
观察检查
给水、排水、采暖管道、卫生器具、阀门、水表等安装固定牢固,支架间距位置符合要求
地漏水封
尺量检查
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
7、电气 安装
插座相序、接地
使用“漏电开关测试仪”逐个检查
“漏电开关测试仪”无接错显示
gb50303-20**
22.1.2、3.1.7
户内配电箱(盘)
观察和开、关触电保护器动作
照明配电箱(盘)内配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箱(盘)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
gb50303-20**
6.1.9、6.2.8
照明试验
通电检查
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正常
gb50303-20** 23.1.1
等电位
观察检查
等电位连接端子齐全、位置正确
gb50303-20** 27.1.1
8、栏杆
阳台、走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设置,楼梯扶手高度及垂直杆件净距等
钢尺测量,每片栏杆不少于一处
阳台、临空处栏杆六层及以下不低于1.05米,七层及以上不低于1.10米;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不得有负偏差
gb50368-20** 5.1.5
gb50352-20** 6.6.3
gb50210-20** 12.5.9
防攀爬措施
观察检查
有水平杆件的栏杆或花式栏杆应设防攀爬措施(金属密网、安全玻璃等)
gb50352-20** 6.6.3
护栏玻璃
观察检查3c安全标识,游标卡尺测量
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临空高度超过5m时,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gb50210-20** 12.5.7
9、其它
烟道设置及附件
观察检查
止回阀、防火门按规定安装;表面无裂纹;上人屋面烟道(包括管道透气孔)高度应超过1.8m
墙面空调孔
www.pmceo.com-物业经理人
观察检查
无渗漏、反坡、位置正确、与插座位置协调
附件2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房(户)号
号楼 单元 户
建设单位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论及记录
1
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室内净高、净开间、梁、窗台等构件尺寸及现浇楼板厚度等
2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裂缝、空鼓、脱层、地面起砂、墙面爆灰等
3
门窗
窗台高度、门窗开启、安全玻璃标识等
4
防水
屋面渗漏、卫生间等防水地面渗漏、外墙渗漏等
5
建筑节能保温
墙体、门窗、地面节能保温等
6
水暖安装
管道渗漏、管道堵塞、管道坡度、安装固定、地漏水封、热表和温控阀等
7
电气安装
插座相序、接地、户内照明配电箱配置、照明试验、等电位连接等
8
栏杆
阳台、走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高度、竖杆间距、防攀爬措施、栏杆玻璃等
9
其它
烟道、空调孔位置等
分户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其它单位
住 户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本文提要: 总监理工程师: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
工程名称
总户数
建设单位
验收户数(其中住户参加数)
( )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内 容
验 收 情 况
每户验收
项 目
功能性试验
物业单位
验 收
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章)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是在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填写汇总,相关单位及人员签章。
2、本表一式四份,一份在竣工验收前送质量监督机构,另外三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3、验收户数指实际验收套数,一般与总户数一致,如果住户参加验收则在括号内填写参加户数。
4、验收情况是指分户验收过程质量情况描述。
5、每户验收项目是分户验收记录中的几何尺寸、墙面、天棚、地面、门窗、防水、给排水、电器照明、栏杆等验收项目,验收几项就填写几项。
6、功能试验指屋面蓄水试验、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有排水要求地面的泼水试验等。应对每户试验情况进行描述。
7、物业单位验收指物业单位是否参加验收,如果参加填写物业公司名称及验收意见。
8、验收结论是指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
篇2: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2009年)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按照建设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评价导则》和现行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对每户套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进行的质量验收活动,是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住宅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立分户验收组,由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分户验收组应包括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分户验收组应当以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为依据,按照《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内质量评价导则》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验收。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但粗装饰住宅必须包括:(1)房间尺寸,(2)地面、墙面裂缝情况,(3)楼地面、天棚和墙面抹灰质量和防水质量,(4)门窗安装质量,(5)给排水及燃气工程质量,(6)通风与空调安装质量,(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除上述项目外,还应包括吊顶、地板、涂饰、裱糊、橱柜安装及住宅智能化工程等。
第七条 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作为《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第八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情况汇总后报相关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时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核查,并在监督报告中记录核查情况。如核查中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条 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的,应按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凡未实施分户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年7月6日
篇3: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2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住宅工程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高到实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明确要求,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分户验收内容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分户验收依据
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分户验收程序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部位、数量;
(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以及分户验收的内容适时进行检查;
(三)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分户验收不合格,不能进行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同时,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将工程名称、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镶嵌在该建筑工程外墙的显着部位。
五、分户验收的组织实施
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质量、技术人员参加,对所涉及的部位、数量按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已经预选物业公司的项目,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领导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明确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尤其在保障性住房中应全面推行分户验收制度,把分户验收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促进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
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篇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质质函[20**]17号
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制定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以及建筑节能工作要求,逐步建立住宅工程“一户一验”制度,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质量(包括建筑节能)整体水平的提高。
附件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附件2: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三月七日
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质[20**]999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市建委制定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附件: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 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