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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中心校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乡中心校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41号),营造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根据县教育局的通知精神,决定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为指导,以各级近期发布的学前教育文件为主要宣传内容,以突出规范办园、科学保教,促进办园质量为宣传重点,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家长及社会的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营造社会高度关心、重视和理解学前教育的浓厚氛围,形成共同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局面,全面提升全乡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二、活动主题

  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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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宣传内容

  1、宣传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增强社会共识。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20**]41号)文件精神,宣传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重大意义,推广各地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典型经验。

  2、宣传幼儿园管理制度,促进规范办园。重点宣传《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晋中市幼儿园办园行为八个规范》、《晋中市幼儿园分类评估办法》等一系列学前教育法规、规章制度,坚持科学保教,规范办园行为。

  3、宣传科学育儿知识,纠正“小学化”倾向。召开全园家长会(也可以班级为单位召开),组织开放日活动,覆盖所有在园幼儿的家长,广泛传播先进的学前教育理念,宣传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方法,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长观,防止“小学化”倾向,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实施步骤

  1、动员阶段:5月20日至5月3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幼儿园根据本方案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广泛进行宣传动员。

  2、实施阶段:5月31日至6月15日各幼儿园根据本单位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采用多种形式向全园教职工和广大家长宣传国家和省、市学前教育政策,同时抓好活动的落实。

  3、总结阶段:6月16日至6月20日各园在本次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写出书面总结上报中心校。

  五、活动要求

  1、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各校(园)要成立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各园特点,紧扣主题,精心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计划,充分体现特色,统一安排部署。

  2、广泛发动,深入宣传。各幼儿园要紧紧围绕“快乐生活,健康成长”这一主题,开展声势浩大的主题活动。应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悬挂标语、活动观摩、讲座等形式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宣传活动。在宣传月期间要组织全体保教人员集中学习www.pmceo.com,网上下载收看20**年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公益宣传片,尤其要组织教师通过撰写学习笔记、集体交流等方式,深刻理解规范办园、科学保教以及幼儿园办园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增强规范办园、科学保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园要深入家庭,开展科学育儿宣传指导,为广大家长释疑解惑,努力扩大宣传月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把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要求落实到家庭教育之中。

  3、精心组织,确保安全,严格把关。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宣传活动的安全工作,保障所有活动在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确保各项宣传活动的方向和具体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4、认真实施,及时总结。各幼儿园要将宣传活动纳入幼儿园常规管理和年度工作计划中,按照实施步骤扎实有效地开展宣传活动并及时总结。切实把科学保教的先进典型、成功做法和成熟经验变成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5、请各园分别于6月6日和6月20日将宣传月活动方案及宣传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总结报中心校(加盖公章),并将电子版发至中心校邮箱(z)。

篇2: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宣传月活动方案

  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z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z市人民政府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77号)、《关于印发z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郑依法行政组〔20**〕92号)和《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管政办〔20**〕55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意识和能力,扩大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知晓度和影响力,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区政府决定今年6月份在全区开展“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宣传月”活动。

  一、宣传主题

  20**年“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宣传月”的宣传主题是转变理念、转变职能,大力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

  二、宣传对象

  我区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

  三、宣传内容

  (一)《z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z市人民政府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77号)的主要内容。

  (二)《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管政办〔20**〕55号)的主要内容。

  (三)本部门制定的今年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活动方案。

  四、宣传方式

  (一)召开一次专题会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今年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

  (二)开展一次学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完善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方案,完善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推进有载体、落实见成效”。同时,要对负责推进工作的同志和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一次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专项学习教育活动。培训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建设情况要在6月30日前上报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区政府1号楼4楼410室)。

  (三)组织一次集中宣传

  全区将于6月15日开展集中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各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设置投诉咨询台、制作展板、悬挂标语、发放宣传页等方式集中进行大力宣传。活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悬挂一条宣传标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www.pmceo.com办事处,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宣传月期间要在办公楼、行政服务中心的明显位置悬挂宣传标语,有条件的可使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显示宣传标语(宣传标语附后)。

  (五)进行一次深入回访

  建立服务型行政执法回访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今年以来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对涉及的管理相对人有重点的进行回访,并填写“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回访卡”,并在以后工作中将该做法长期坚持下去。

  (六)征求一次意见建议

  区政府电子政务中心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对社会公开征求一次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国务院部署的转变政府职能、减政放权、创新和改善政府管理、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等工作,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要高度重视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宣传月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确保宣传月活动顺利推进。

  (二)注重示范作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的作用,深入挖掘本地、本系统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中好的做法和典型,加强宣传报道,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单位的先进经验请及时报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便于推广。

  (三)确保工作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确保“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宣传月活动方案、开展宣传月活动的总结报告和相关文件材料、视听资料请于6月30日前报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区政府1号楼4楼410室),将作为12月份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检查评定结果的依据之一。

  宣传标语

  (供参考)

  一、综合服务的行政执法部门

  区发展统计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

  1.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

  2.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为z都市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法

治环境。

  3.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

  二、执法关联度高的行政执法部门

  区执法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建设交通局、区住房保障中心、区安监局、区司法局、区教体局、区宗教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文旅新局、区卫生局、区计生委、区粮食局、区人防办、区文物局、区爱卫办等。

  1.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实现行政执法与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机统一。

  2.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构建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行政执法模式。

  4.寓服务于执法过程中,在执法过程中体现服务。

  5.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促进执法关系和谐。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垂直单位

  可参照以上所有宣传标语。

篇3:p集团20x学年安全宣传月活动总结

  20**年安全宣传月活动总结

  为全面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开展全国安全月”活动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公司安全宣传月活动,响应安全宣传月主题: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东方君座项目部领导以很高的态势统一战略思想,在5月底制定安全宣传月具体实施计划,并建立安全月领导小组进行全员参与安全程序的运行,扎实的开展了基础性的教育宣传工作和安全状态控制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提高了大家对“零风险、零隐患、零违章保零事故”安全管理目标的认识和在工程中“安全大于天”指挥施工的思路。为全年保安全总目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统一思想,明确要求,突出主题。

  在公司组织统一开展安全月活动伊始,公司副总经理z和项目党委书记z、常务副经理z领导班子非常重视,专门召开了党委会议,成立了项目安全月领导班子和组成成员,形成了安全月坚实的领导力量。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通过6月2日的传达动员大会和6月18日的党委安全扩大会议让项目部的同志们将“科学组织、规范施工、安全为首”真正重视起来。使“先要命、再要脸、后要钱”“安全第一”“谁让项目不安全、项目就让他的位置不安全”等安全观念和理念深入人心,入脑入髓。安质部通过对工人的入场安全教育和安全专题大会,让工人们的认识正在由“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我能安全、我会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充分筹划准备,确保活动实施。

  在安全月开展宣传活动以来,对员工的学习时刻没有放松,党工委以上党课的形式让大家都以安全为主题发言、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利用工余时间进行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系列光盘的观看,并要求全体人员写了自己的认识体会,有的员工深刻的感受到了领导们努力营造的项目安全氛围的力量。说道:领导身先力行,我们更应该全力以赴。在现场管理规定执行中,同志们都把安全帽带好后,把烟放办公室后才去工地指导施工。从而引导工人的思维,树立铁军内部管理军事化的形象。并在6月25日组织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主要人员去学习了呼和浩特市海亮广场45层内蒙第一高楼的优秀做法和管理模式带来的效果。让大家对呼和浩特市的市场有了新的认识。加深到了对精装修方案制定和优化中。在项目领导的战略中,将安全专项资金以总承包价开发的2%进行财务独立立项做以保障,确保购买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租赁机械设备的状态、工人工资定时全额的发放吃了放心丸,竭尽全力的为创优质鲁班奖工程贡献。

  三、加强宣传力度,强化思想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在进入安全管理月的同时,我们内蒙项目也正是主体装修的时候,在大风干燥的条件下,不管是白天指挥施工的工长还是夜里值班的安保人员,都没有说过一声苦。在六月伊始,工地显得比较大,分包队伍多,进场材料多,施工人员复杂,交叉作业,通过项目部的大力投资和人力整改,现场大有改观,为我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内蒙古安全文明施工树立形象,打下了行业内先进管理模式的基础。并迎接了光大银行和浦发银行的检查。对现场的宣传进行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制度、门岗制度的挂立。在现场用黑板报的形式宣传安全文化知识,为全体推广一法三卡的前端工作进行了铺垫。

  四、深入自查自纠,全面消除隐患,确保安全零事故。

  今年的安全月主题是:安全发展、预防为主。在我项目部的落实情况是我们由常务经理组织,生产经理和主要人员对现阶段的施工情况进行了安全大检查,并通报了隐患,制定了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在外墙转变向二次结构进攻的同时保证我们的安全发展。项目部的管理在第一步就踏出了坚实的一步,让工人们的意识形态发生了变化知道了十六局是真正不放过任何一点隐患给操作人员带来危险的单位。现场各楼层的主要孔洞、临边、化粪池、围墙进行了防范、对外架也进行了规范管理,将首层搭建6座安全通道保障安全。对临电的使用进行了规范、每日巡查登记。对人员、物资的进出场秩序进行了带牌进入、物资登记等规定并对现场木料的码放进行要求和消防防范、对项目部和在建项目生活区进行消防布置。在项目开始进行了危险源的辨识,并公布了场内的危险源进行预控。制定了安全员24小时施工时段轮流值班保证安全生产顺畅,确保了安全状态的顺利运行。

  五、及时总结,表彰先进,持续巩固。

  项目部紧紧围绕隐患排查治理这条主线,从思想上由党工委组织党员开展生产自我批评教育开始,项目管理人员针对了自己在施工中的行为进行了自我剖析。对一些老员工“一切利用老经验、盲目野蛮指挥、安全意识淡薄”进行了思想自查和端正教育。将一切施工以科学组织、书面规范设计为线牵引施工。在每周一安全教育大会上连续开展了对施工人员的“查一查自己的行为是否伤害自己,想一想发生事故对他人和家庭造成的痛苦,改一改自己不规范的行为,查一查他人的行为是否伤害自己,想一想发生事故给自己和家庭造成的痛苦,督促他人改一改自己不安全的行为”教育,让工人们从现场劳动纪律上、劳动保护用品上、现场物资使用上、都逐渐的改正了在内蒙形成多年的操作习惯和恶劣行为,全部朝着“我要安全、我能安全、我会安全”的规范行为和操作手法的行为规范养成走去。投入足够的安全资金保障高空作业和夏季作业的安全。不断强化工人的安全操作意识和排除现场的隐患使得安全体系正常的运行,在保证项目安全生产的同时,坚持以标注化建设为基础,积极推动安全工作标注化、制度化、规范化,让所有管理人员和参施人员人人皆知安全重要性,让每一个人有一种以“日保周、周保月、月保年”的安全思路,项目部选拔一批安全先进工作者,强力激发广大员工对安全的积极性,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确保工期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定的基础。

  现场数据:上半年共进行了专题教育8次、现场隐患、生活区隐患排查大会2次、现场文明施工布置会2次。由安管部统一组织了各工种的入场教育会65次、特殊工种的教育会8次,现场架子工、钢筋工、木工、安装工、瓦工、施工电梯、吊篮、混凝土工交底会12次,共查处了225处大小隐患,上交罚款3000余元,进行了甲方、监理联合检查8次,消防周检12次,迎接建委检查1次,呼市安全监督站检查3次,市领导检查3次,文明施工内部大检查3次。开取动火证87次,早点名合计260次,收集特殊工种作业证56人次本,解决纠纷3起。六幢主楼的防护及时有效、每隔层临边防护使用三道栏杆进行封闭防护,木料堆放区4处放置了8组灭火器、场内按照消防布置图布置了消防防护系统。在今年的安全宣传月工作中,我项目部大力组织的各项基础活动和思想教育,必然为我项目的安全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我们大家都相信在项目领导的领导下,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安全零事故的目标必定会在内蒙古东方君座工程的最终目标零事故的实现。

篇4:a小学义保经费改革宣传月活动总结

  **小学义保经费改革宣传月活动总结

  在全面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中,我校严格按照上级的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做到了宣传到位,落实到位,措施得力,得到上级领导及群众的好评。近段时间,学校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督查和自查,现将学校贯彻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工作的总结如下:

  一、 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学校首先成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率先学习了国务院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统一了思想,强化了认识。然后又学习了《农村义保经费宣传政策》、《埇桥区教育局至家长学校的一封信》就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书面材料,进一步认识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实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惠民工程。于是该项工作在我校形成了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体教职工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 广泛宣传,畅通渠道

  一是认真开好了校务会 、教职工会、学生会、家长会,大力宣传"两免一补"政策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二是悬挂巨幅标语和宣传画,同时各班主任及时向所有学生和家长发放宣传资料和画册,让学生及家长和社会了解了今年的惠民政策,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政策的温暖。三是学校利用展板办了专题宣传栏,对该政策的重大意义、具体内容等向广大学生及家长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新机制改革的内容更加深入人心。四是制作了收费公示栏,让学生、家长开学时明明白白交费 ,让学生、家长、社会了解其具体内容,对学校收费工作和实施素质教育予以监督。

  三、扎实推进,坚决杜绝乱收费

  学校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赢得了群众一致好评。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巨幅标语、悬挂收费公示牌等,家长了解了党的惠民政策及本期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只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并及时向学生出具票据。 通过督查,学校没有老师为学生代购教辅资料现象,也没有教师统一使用学生自购的教辅资料。各个班更无自立项目乱收费现象。

  为扎实推进该项工作,学校畅通信访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和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有访必接,有信必办,办必反馈,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切实解决群众所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遏制教育违规收费。

  总之,我校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由于认识到位,措施得力,严格按照上级精神扎实推进,得到了上级领导和群众的好评。九月份中心校一行来我校对进行开学工作检查 ,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特别是对学校多形式宣传惠民政策(巨幅标语、巨幅公示、宣传展板、宣传报道、宣传单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检查组一行一致觉得我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扎实,真正办成了民心工程、阳光工程 。

  **小学

篇5: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已经20**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年1月30日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以及幼儿的安全。

  第九条 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以及变动趋势、学前教育机构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并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教育的需求。

  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闲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转及发展,并可以在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居住区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主导为主,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政府委托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当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

  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未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安排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 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学前教育机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应当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设。需要异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标准建设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附设特殊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 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对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由登记注册机关核发许可证。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者停办,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第三章 教职工队伍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编制标准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照规定公开招聘各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撤销教师资格。对已在岗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限期取得资格;限期内不能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基地以及经费,做好培训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以及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对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标准以及财政拨款标准,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

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第二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学前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园舍设施安全,并确保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二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膳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公布账目。

  第三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实行财务公开。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规范资产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并做到手续完备,产权明晰。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普通中小学建设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资助学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章 园务管理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定期研究园内工作;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和管理,并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园务、保育教育、财务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接受政府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划定服务范围,就近接受适龄幼儿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随园就读。

  第三十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的,可以就近向学前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流入地政府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创造条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

  第三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按照规定控制规模和班额。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托班,但不得设立学前班。

  第三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器材。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学前教育机构园舍、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用品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由学前教育机构对幼儿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明进行查验,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工作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科学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重视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引导幼儿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确保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3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膳食计划科学编制带量食谱。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限制幼儿饮水和便溺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教育活动,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教育内容、形式、方法应当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兴趣,满足幼儿的不同需求。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创设与幼儿发展相适宜的教育环境,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教育研究活动,建立科学的幼儿发展评估体系,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教育实验必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联系,争取家长、社区的支持与合作,充分利用家庭、社区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使用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教师指导用书。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

  第四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参照普通中小学安排寒假和暑假,并结合实际确定休假方式和时间。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学前教育机构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一)擅自变更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用途的;

  (二)擅自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学前教育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

  第五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理,并可以视情节依法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或者停办学前教育机构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生命安全的;

  (三)违反规定聘用教职工的;

  (四)设立学前班或者对幼儿入园进行考试、测查的;

  (五)教学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或者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的;

  (八)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卫生保健和防病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前教育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另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侵占和破坏学前教育机构园舍和设施的;

  (二)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三)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五十四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三)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财务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十六条 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的举办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省政府颁布的省政府令第21号《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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