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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园财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为客户服务的水准,为客户当好家、理好财,本着遵循“以支定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做到收支合理、帐目公开、自觉接受业主/住户的监督,为此特制定以下财务公开制度:

  一、帐目公开

  1.收费项目公开,管理费、水电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公开,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范围执行。

  3.费用支出内容公开,支出内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定期公布、季度公布和年度公布

  1.收费标准常年公布。

  2.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节余情况(下一季度初十号以前公布上季度收支节余情况)。

  3.每年公布一次经审计通过后的全年财务收支节余情况资料。(注:具体时间为审计后的当月公布)

  三、接受审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制度和规定时间整理好帐务,主动申请接受会计审计,对审计出来的问题,要找出原因,弄清责任,及时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四、帐目公布,由管理处帐务室主任负责,报管理处主任审核并实施。

  五、帐目公布方式:

  1.收费标准在收费通知单上向业主/住户每月公布一次,无特殊情况,收费标准不作任何变动。

  2.公布帐目以张贴财务报表的方式,在宣传栏张贴,向业主/住户公布。

  3.做到随时接受业主咨询。

篇2:物业公司财务公开制度

  物业公司财务公开制度

  为维护业主权益,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公开范围包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支帐目、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支帐目、住宅维修基金收支帐目。

  一、住宅区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由管委会主任和住宅区管理处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每三个月至少张榜公布一次;年度帐目公布应由管委会主任和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公布。公布地点在小区宣传栏内。

  住宅区的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对管理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公布的帐目可以提出质询,或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区住宅管理部门投诉、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收到质询后七日内予以答复。

  二、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收支帐目,由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每三个月至少张榜公布一次。

  三、住宅维修基金由住宅区管理处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每三个月至少向业主张榜公布一次,交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质询。

篇3:物业小区财务公开制度

  物业小区财务公开制度

  一、年度预算编报的规定:

  1、每年度的财务预算编报,必须遵循"量出而入,以支定收;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

  2、年度预算中的费用支出特定项目的变动程度,如员工薪金增减变动幅度,须先征业主委员会同意,方可列入预算。

  3、年度预算报表中每一项目应附有详细的注释及说明。

  4、年度预算须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收费标准公开化:

  1、管理处所有的收费标准均应公开。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公开的收费标准统一尺度收费。

  2、管理处收费标准须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并报当地物价局备案。收费标准的明细项目表张贴在小区宣传栏内。

  3、管理处对客户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在执行前,应先咨询业主委员会或行文通知客户,且收费标准结构只能为材料费与适当耗工费(即合理的工料费)。

  三、费用支出公开化:

  1、年度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控制在年度预算内。

  2、公共设施维修保养及重大的楼宇工程对外承包,应通过招标方式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承包商,最后报业主委员会审批。

  3、各项费用支出务必坚持专款专用,不可挪作他用。

  四、经营状况与财务报表公开化:

  1、定期公开财务报表(主要是管理费收支表),在小区宣传栏内公布,以便客户监督。

  2、每年度至少一次向全体业主汇报公司的经营效果及财务状况。特殊情况根据业主委员会提议而定(例如,公司财务收支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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