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k8凯发会员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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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圩小学义保经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宣传

  1、开展宣传活动。

  一是向村民、学生宣讲政策,解答问题,向全社会进行深入集中宣传。

  二是向每位家长介绍机制的具体内容,即收费的项目和仍然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三是在繁华路段和人口密集地区利用标语、横幅、板报、专栏、简报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好对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宣传。

  2、开展专题教育活动。

  一是开好“两会”。我校专门召开班会和家长会,校长和教师分片包干,检查落实情况,有特殊情况的学生与家长,教师要采取家访、电话等形式补告。

  二是开学时搞好公示。我校在新学期开学时要将机制基本内容、国家补助情况、按规定仍可收费的项目和经费使用情况张榜公布,主动接受当地群众监督。

  三是开学后广泛再宣传。新学期开学后,各学校利用第一次主题班会、国旗下的讲话、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二、强化预算约束

  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我校预算编制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按照有关规定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基本支出预算要按国家统一的“目”级科目进行细化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论证,按轻重缓急原则合理排序,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明确管理责任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组织本校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合理合规使用资金;组织编制年度决算,进行财务分析;定期向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反映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各学校要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强化对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严格财务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严禁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不得以“白条”以及其他不规范票据入账。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管理,严禁自立项目乱收费和向学生收取明令禁止的费用,严禁违规代收费,决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明确核算流程,规范会计行为,依法进行财务核算。

  五、规范资金支付

  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和符合直接支付条件的公用经费资金,由财政局直接支付到收款单位或供应商,确保资金支付的高效快捷;无法直接支付的公用经费和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资金,财政局将资金拨付会计核算中心账户,由会计核算中心根据教育局审核汇总的各中小学用款计划将资金支付到学校帐户。

  六、加大监督检查

  县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将加大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凡违反规定的,教育局、财政局将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建立工作机制。

  我校要认真组织干部、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深刻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历史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和会议精神上来,振奋精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篇2:南昌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操作细则(2015试行)

  南昌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操作细则(20**试行)

  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房管局(办):

  《南昌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操作细则(试行)》已经20**年3月23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年3月31日

  南昌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及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274号)、《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房[2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已按栋建账房屋的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以下应急情况,可以采取应急维修,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需超过正常的保修期: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市级以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出具故障检测报告,并经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核查属实的,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电梯主要有主板、变频器、曳引系统、导向系统、轿厢、门系统、电力拖动系统、安全保护系统等八个主要系统;

  2、符合以下大、中修标准:

  (1)电梯正式投入使用达5年以上的应纳入大修;

  (2)电梯已中修2次以上仍然出现故障的应纳入大修;

  (3)电梯发生过重大事故,其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的应纳入大修;

  (4)电梯正式投入运行2年应纳入中修。

  (二)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并经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专业生产、安装单位出具意见书的,其维修部位为:加压水泵、电机、变频器、总控制柜、小区供水主管道、总阀门等。

  (三)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项目所在区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并经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核查属实的,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温烟感、应急与疏导照明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消防泵及软起动装置(自偶减压起动装置)、消防供水管网及管线系统、消防联动模块;

  2、符合以下大、中修标准:

  (1)中修是指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修理或更换部分主要零件与基准件;同时要检查整个机械系统,紧固所有机件,消除扩大的间隙,校正设备的基础,以保证机器设备能恢复和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2)大修是指对设备进行定期的,包括更换主要零部件的全面检修工程。即通过更换、恢复其主要零部件,恢复设备原有精度、性能和运行效率而进行的全面修理;

  (四)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区房产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现场认定的,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外墙开裂导致室内墙渗漏的;

  2、屋顶防水开裂导致渗漏面积较大或渗漏点较多的经多次补漏仍难解决的;

  3、屋顶防水老化需全面翻修的;

  4、屋顶排水系统损坏无法维修需全面更换的;

  5、屋面伸缩缝到了维修加固期年限(5年以上)的;

  6、地下室严重积水无法排空的。

  (五)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区房产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现场认定的,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普通外墙类:

  (1)墙面装饰大面积脱落或松动存在安全隐患的;

  (2)房屋阳台、屋檐鼓裂存在脱落危险的;

  (3)房屋主体屋面瓦片、压边条、雨檐存在大面积松脱风险的;

  (4)屋檐、门头、外墙附属物、构筑物出现脱落的。

  2、玻璃幕墙类:

  (1)幕墙自然爆裂,无法界定责任人的;

  (2)幕墙因长期使用造成封胶老化大面积漏水的(漏水面积不少于5%,交房不少于5年);

  (3)幕墙固定钢结构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应急情况(如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区房产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现场认定的,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小区围墙土建实体部分发生基础下陷,墙面倾斜,墙体出现裂缝的;

  2、3米以上高度采用石材湿贴技术施工,导致后期严重石材脱落隐患的;

  3、房屋主体出现基础下陷,承载柱、梁、墙体等部位出现结构性裂缝的;

  4、因基础下陷,导致主排污管等隐蔽工程出现破损、松脱的。

  以上六种情形经区房产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可以不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四条 应急维修资金申请人可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已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发生应急情况时应及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并在24小时内制订维修、更新方案,向业主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业主委员会核实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申请。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申请,社区居(村)委会核实后,向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申请。

  (二)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村)委会核实后,向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条 应急维修资金申请人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由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交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审核:

  1、《应急使用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或《应急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2、应急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申请使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供工程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

  3、相应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书;

  4、其他必需的相关材料。

  (二)区房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提交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及申请材料;

  (三)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依据完备的申请材料,根据工程进度或工程施工合同分期将申请的维修资金及时出具银行转账支票划转给维修单位。

  第六条 实行房屋应急维修,应在乙级以上造价咨询企业、三级以上建筑施工类企业中自行选择,经业主委员会通过,报区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并应由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进行公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社区居(村)委会通过,报区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并应由社区居(村)委会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造成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由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集社区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可指定维修单位代修。

  第八条 施工企业完成应急维修后应当及时申请工程验收:

  (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村)委会联合组织验收;

  (二)由业主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由有关业主、社区居(村)委会联合组织验收;

  (三)由联席会议指定维修单位代修的,由代修单位和业主代表联合进行验收。

  第九条 应急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急维修申请人或者组织代修人应将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意见、审价结果、工程实际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费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

  第十条 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对个人购买的房改房,分摊应支付的维修资金先使用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从个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资金不足,应由维修项目受益业主交纳现金补足此次维修应分摊的金额。

  第十一条 各县和湾里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年5月1日起实施。

篇3:北京市朝阳区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朝房物〔20**〕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是指商品房住宅及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商品房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五条 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

  第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委员会按照20%以上业主的提议,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本行政区域内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后,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向区房管局提交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

  (三)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划转条件的,区房管局将审核结果通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分中心。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提交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材料包括: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复印件;

  (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出具意见的业主大会决议;

  (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产权清册。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一)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买受人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从其所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买受人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前,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区房管局申请列支;

  (五)区房管局审核同意列支申请后,将审核结果通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分中心。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三)工程预算书;

  (四)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

  (六)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相关业主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区房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三)工程预算书;

  (四)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

  (六)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预算书应当由专业造价机构编制,或经过相应机构予以审核。

  第十五条 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但无申请单位的,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相关业主按程序办理使用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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