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我公司从事种类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含各类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操作工、架子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调离特种作业岗位达到 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安全部负责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安全部每年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考核。
第六条 安全部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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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利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消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知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篇2:中铁工程经理部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中铁工程经理部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1、电工作业:指从事送电、变电、配电和电器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继电保护、高压试验、电气仪表及维修等作业的人员。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电焊及气焊的金属焊接(切割)人员。
3、起重机械作业:指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和指挥人员。
4、建筑机械操作:指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搅拌机、钢筋机械等施工现场的机具作业人员。
5、木工机械作业:指施工现场木工机械操作人员。
6、登高架设作业:指施工现场中脚手架的装拆作业人员。
7、根据特种作业的定义,由省级安全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年满18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安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凡本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项目部报公司质安科审查同意后,报市安全站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原则上由申报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七、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八、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九、《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司质安科报告,声明作废,补发证等费用自理。
十、外单位来本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公司质安科的管理。
十一、凡有特种作业人员的项目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脱岗半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三、本制度由公司质安科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十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东煤建设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东煤建设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从事矿山作业的人员,实行“安全资格证书”制度。
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特殊岗位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专业工种变更时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转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确保一人一档,档案材料齐全,准确,统一管理。
4、培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福利待遇,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进行再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
5、职工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篇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特殊工种人员的选择、培训、发证及日常作业监督检查等工作,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其作业能力及规范化水平,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证件有效性,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3.职责
a)劳培部负责编排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管理和上岗证发放。
b)劳培部负责特种作业培训档案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
c)安全环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检查核实。
d)各部室、分厂必须做好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和申报工作,配合劳培部做好公司上岗证发放工作,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日常检查。
e)供应保障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的采购和管理。
f)工会督促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4.工作程序
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b)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考核成绩合格者;
c)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特种作业人员的类型
参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内容,须持证上岗的工种范围包括:电工、焊工、机车司机、机车副司机、爆破工、司炉工、配电工、起重工、排水工、司机、天车工、外线电工等工种。
4.3.各单位申报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类型,报劳培部审核批准。
4.4.劳培部应建立《特殊岗位人员管理台帐》。
4.5.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对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并处罚。
4.7.特种作业操作培训结束后,必须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考核,考核内容应根据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政府主管单位核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4.8.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4.9.已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者,按资格证中规定的年限由原考核单位复训考核一次,复审不合格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取消其操作资格。
7.1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作业操作记录达2次以上(含2次)者,吊销其操作证,禁止从事该工种职业。
7.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7.3劳培部应按照《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的要求,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和考核取证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成绩进行建档记录,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安全环保部及时督促劳培部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复训考核。
7.4供应保障部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发放特种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工会督促有关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防止事故的发生。
6.2相关文件
6.1《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6.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3相关记录
6.1《特殊岗位人员管理台帐》
特殊岗位人员管理台账
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 (分厂)作业 类别 操作项目 初次领证时间
使用截至期 特种作业证号或ic卡号 有效期
证书复核 情况(时间)持证 名称 发证
单位
篇5:吉利汽车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吉利汽车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设备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适用于济南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监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4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原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质技监局锅发[20**]57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质检锅[20**]3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家质监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安监管管二字【20**】11号《关于印发<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的通知》
qb/jla009-20**《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qb/jla010-20**《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3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4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5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4、职责
4.1商务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管理,包括特种设备制造厂家资质的审核等。
4.2生产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包括安装、改造、维修、定期检验、定期检查、台账的建档等。
4.3各厂(部门)负责本厂(部门)内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4.4质量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校验、检修及记录。
4.5资源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以及登记存档等工作。
4.6安委办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
5、采购
5.1新购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企业。
5.2新购特种设备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测检验证明等文件。
5.3新增特种设备应执行注册登记制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生产部必须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济南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使用证,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方可投入使用。
6、安装、改造、维修
6.1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必须由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进行。
6.2特种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取得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进行。
6.3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6.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济南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生产部应监督配合。
7、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
7.1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2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7.3生产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7.4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7.5生产部应该按照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及时索取检验报告和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7.6部分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下表
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周期 固定式
压力容器 年度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 石墨制非金属压力 容器:每5年一次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一次
耐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压力 管道 在线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进行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进行一次
电梯 每年进行一次 起重机械 每2年进行一次 厂内机动车辆
每年进行一次
7.7质量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爆破片装置应进行定期更换,一般应在2-3年内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校验周期进行校验。
7.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部、安委办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7.9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在用的特种设备停用时,生产部门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报告。停用期间的特种设备不用进行定期检验,但是重新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
7.10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生产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7.11特种设备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分类存放、妥善保管。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有:
7.11.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7.11.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7.11.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11.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11.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8、工业气瓶
8.1采购或租用
8.1.1采购或租用的气瓶应是具有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8.1.2采购或租用的气瓶应具备: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的钢印形式或者其他固定形式;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8.2运输
8.2.1气瓶的运输单位,应由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的单位进行运输,并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8.2.2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瓶时,车上应备与气体性质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和防毒用具,应挂“危险品”标志。
8.2.3搬运气瓶应戴好瓶帽和配置符合要求的防震圈,轻装、轻卸避免碰撞,严禁抛、滑、撞击。
8.2.4不同介质如相互接触后会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得同车混运。
8.3储存
8.3.1气瓶应储存于气瓶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8.3.2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阳光直射库内的措施,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等。
8.3.3库房内不得有地沟、暗道,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8.3.4空、实瓶应分开放置,间距合理,一般保持间距1.5m以上,且应有明显标识。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以及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库存放。
8.3.5气瓶放置应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卧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8.3.6气瓶存放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8.3.7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
8.4各类气瓶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常用气瓶的检验周期如下:
8.4.1钢制无缝气瓶: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应报废处理。
8.4.2钢制焊接气瓶: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气瓶,应报废处理。
8.4.3液化石油气瓶:对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其他检验周期为4年。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气瓶,应报废处理。
8.4.4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气瓶,应报废处理。
8.4.5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8.4.6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8.5 气瓶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应符合规定,且有气瓶警示标签。常用气瓶的颜色标志见下表:
序号 充装气体名称 化学式 瓶色 字样 字色 色环
8.6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圈等。
8.7安全使用
8.7.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8.7.2气瓶立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倾倒措施。
8.7.3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按规定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o.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8.7.4作业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8.7.5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间距应大于lom,气瓶壁温应小于60℃,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露天在太阳暴晒下使用时应有遮阳措施。
8.8管理
8.8.1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制造单位、气瓶编号、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充装使用记录、定期检验证与记录、气瓶判废通知书及管理责任人等。
8.8.2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库或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9.特种作业人员
9.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9.1.1年龄满18周岁;
9.1.2身体健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9.1.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9.1.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9.2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
9.2.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9.2.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9.2.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9.2.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9.2.5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9.2.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9.2.7其他由国家安监总局或省安监局规定的特种作业。
9.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应遵守q/jlj g120004-20**《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9.4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9.4.1经特种作业理论和技能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9.4.2经体检及其他健康体检,发现有特种作业禁忌症的人员。
9.4.3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的。
9.4.4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或发生违章导致事故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