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2017) -k8凯发会员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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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2017)

  赣州市物价局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4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房管所,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住建局: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2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995号)、《赣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61号)文件规定,我市除保障性住房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进一步规范新的价格管理形式下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按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一)公共性服务。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区域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

  (二)专项性服务。主要包括:电梯、消防、地下停车场、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二、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除保障性住房外的其它物业(含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倡优质优价。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应按统一标准收费。

  五、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协助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直接用于物业服务区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其他为服务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九)法定税金;

  (十)合理利润。

  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七、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应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房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期间,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的物业服务收费等内容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物业买受人在购买物业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在合同期限未满,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九、物业交付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交付前的物业服务,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开发建设单位限定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开发建设单位送达书面交付通知后,物业买受人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计费起始时间以文件送达后两个月的时间为准。送达时间的认定:开发建设单位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取得买受人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买受人拒绝签收的,以该通知留置于买受人的住所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5日为达送日;以短信、微信方式发出的以发送的时间视为送达日。开发建设单位在《赣南日报》或《赣州晚报》上进行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含地下车库车位),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标准交纳。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明的,以购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积为准。

  十一、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不依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履行以下程序:1、制定调价方案,接受第三方审计;2、公布调价方案和审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3、公示结束后,书面征求(或业主现场表决)、收集全体业主意见;4、公示征求意见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收集到的业主意见情况,并在公开场合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5、公布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结果及执行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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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停车场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用于减轻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负担,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经营收益应建立专户管理,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的畅通。

  十四、住宅小区(除保障性住房外)停车服务收费属专项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并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登记,停车场所保洁、排水、照明、监控(巡视),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十五、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园林绿化用水、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楼道照明、车库(停车场)、二次供水、中央空调、电子对讲门、消防设施设备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附属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电价指居民用电类别的合表电价);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经营以及楼外附属设施用水用电用气按其实际用水用电用气性质执行相应类别水电气价。

  十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服务区域内各单位自有产权权属的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新建或改造到户的,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提供收费到户的服务。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的,由专业经营单位自行负责相关工作。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十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进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施工的单位,以及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办证费等相关费用。

  十八、业主或使用人需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可以约定在申报装修时收取一定的装修履约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套。装修未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或已自行修复且无违约责任的,经双方确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0日内全额退还装修履约保证金。

  装修履约保证金用于修复装修期间损坏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担违约责任。业主或使用人不修复,物业服务企业因业主不配合难以代为修复的,应按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装修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十九、提倡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将电梯、中央空调、转供电、消防设施运行费(合同未约定的维修费除外)统一纳入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

  电梯、中央空调、转供电、二次供水、消防等设施运行费未纳入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专项性服务项目的收费方式据实向受益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立名目另外单独收取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卫生保洁费等费用。

  电梯、中央空调、消防设施运行费用分摊公式:用户使用建筑面积×[(耗费 人工费)÷总使用建筑面积]

  (耗费包括:电费、维保费、年检费、测试费、校验费、特种设备保险费、材料配件费等费用)

  转供电、二次供水费用分摊公式:用户实用量×(单价 总损耗费÷全部用户实用量)

  二十、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执行20**年《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号)的规定,应全部委托供水企业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费用实行同城同价,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二次供水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十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除外)、更新、改造项目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由受益业主据实分摊。

  二十二、装修垃圾可以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委托清运垃圾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强行服务并收费。

  二十三、代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购房合同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明确,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并在用户申请开通时收取。开发建设单位不能在交房时以未缴清代收费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交房手续。

  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收费应遵循自愿原则,不能强行代办并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业主或其它委托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二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价格政策,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张贴《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十五、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七、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赣州市物价局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年10月18日

篇2:规范南昌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南昌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经计委)、检查所、各房地产经营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切实开展市委市政府布置的效能年活动,认真落实“服务提优、效率提速、素质提高”的目标,维护业主和物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具体规定由南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的”规定,本着“简便申报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便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小区停车《收费许可证》程序。各物业管理小区的停车收费,按照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南昌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洪价经字[20**]17号)执行,凡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宅小区(水、电、有线电视、道路已通)经物管公司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实地勘查符合停车条件的可以先行办理停车收费项目的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不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宅小区(水、电、有线电视、道路未通),即使业主已办理了入住手续,无论是否入住使用都不得收取物管公共服务费。

  三、按照“以人为本、平等协商、市场运作”的原则,凡物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通过平等协商,相互约定,并签订协议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按其收费标准执行。同时价格主管部门按其约定的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根据《实施办法》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资质等级和项目服务等级,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规定。为了规范定价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物管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资质等级和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证明,制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

  五、《实施办法》第六条中“一年内未入住使用的”其时间概念比较模糊,争议较多。为此我们界定为:一年内未入住使用的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标准的50%交纳的原则不变,在这个前提下,在这一年内自业主向物管公司申报装修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计为业主入住使用时间,剩余时间视为使用时间。一年以后无论装修与否,均按100%交纳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中已明确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须报价格部门备案登记、申报批准外,未明确的属市场放开的经营性有偿服务,其服务价格按照市场价格运作。

  六、加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428号文)。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详见南昌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栏)样式(附件)。凡属物业服务收费(含有偿服务收费)均应公示。价格管理形式具体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公示时应予备注。对属于选择性服务项目(如:有线电视初装费、管道煤气初装费、房屋保险等)应由业主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公示时要备注自愿选择,不得强行收费。

  七、上述规定自20**年5月12日起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南昌市物价局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篇3:太仓市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6)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太价管字〔20**〕7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太政规〔20**〕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物业服务收费行为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向普通住宅小区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必须注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如有代收代交等其他收费项目须单独列出。

  二、凡20**年9月1日之前经市物价局批复或备案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项目与太政规〔20**〕6号文件不符的,按太政规〔20**〕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变更物业服务企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向市城市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四、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代收代交费用不得与物业公共服务费捆绑入账。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企业、市城市管理局、市物价局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镇(区、街道办)物业管理办公室及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太仓市物价局

  20**年1月20日

篇4:内蒙古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029号

  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

  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加强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并核发《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经交付使用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公寓、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三、各地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参考执行。各地应每三年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四、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业主共有的供热、供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供水加压、电梯运行费用列入物业成本,在制定物业费标准时一并考虑。中央空调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成本核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业主共有的楼道照明、路灯、地下车库照明、排污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及其设施设备运行发生的费用依据实际支出,由业主在物业服务费用内分摊。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但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提取代办服务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

  七、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厕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除外。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所产生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八、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在保障交通畅通,不违反消防和安全规定的情况下,住宅小区内属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场地,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划定停车位,并按照停车位大小、车辆停放时间收取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费用使用办法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无权出售住宅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地上停车位。

  九、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计费方式及违约责任。业主交纳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委托商业银行进行代扣代缴,具体内容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元/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月、季、年计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未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十、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十一、新建住宅小区未达到交付使用标准前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的物业,无论业主是否入住使用,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十二、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可由各盟市、旗县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四、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凡因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乱收费等行为被依法查处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相应的信用记分处理。

  十五、本通知自发文之起开始执行。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08号)即行废止。

  附:1.物业服务人员配备参照标准

  2.物业服务装备配备参照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7月23日

  附件1:

物业服务人员配备参照标准

类别 人力资源配备指导标准 参考配
备人数
最低标准 参考定额 合同约定
客户服务人员 不得低于1人/30000平方米或者1人/300户; r1=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25000(平方米) 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定额的按照合同约定 r1
秩序维护人员 按建筑区划实际情况,在建筑区划各出入口、监控室等安全防范重点部位配备相应的秩序维护人员,并配备相应的机动人员 r2=主出入口数×4+次出入口数×2+(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监控室数×2+2名机动人员 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定额的按照合同约定 r2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护人员 根据建筑区划硬件配备的不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护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人/25000平方米,且应配备强电、弱电、管通等专业维养人员 r3=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20000(平方米)
另:高低压室、锅炉房、中央空调等机房的运行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据实配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需配备强电、弱电工程师各一名。
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定额的按照合同约定 r3
环卫维护人员 非住宅建筑区划不得低于1人/2000平方米(公共区域),住宅建筑区划不得低于1人/6000平方米(公共区域) r4=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10000(平方米) 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定额的按照合同约定 r4
绿化维养人员 不得低于1人/10000(平方米)(绿地面积) r5=绿地面积(平方米)÷8000(平方米) 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定额的按照合同约定 r5
物业公共服务人员配备总额:r=r1+r2+r3+r4+r5

  附件2

物业服务装备配备参照标准

类别 配备标准
维修工具、器材配备 1、基本配备:指针万用表或数字万用表、数字钳型表、兆欧表、红外线测温仪、绝缘手套、绝缘靴、高压验电器、接地棒、临时接地线、管钳、锯弓、电锤、手枪钻、套装扳手、喷灯、焊机(焊钳、面罩)、三爪
2、为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建筑区划配备:人字梯温湿度计、线盘、玻璃胶枪、电动疏通器、机动潜水泵、皮碗、压线钳、铆枪、锉刀、平板车、安全帽、安全带、应急照明灯、防水电筒、临时电源线、电烙铁、手锤、皮老虎、管钳、施工专用标识牌
3、个人工具:电工专用工具箱
办公用具、器材配备 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点钞机、电话、空调、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书柜、标识标牌、办公文具、饮水机、管理员服装
公共秩序维护工具、器材配备 头盔、消防斧、防护服、安全绳、砂铲、消防桶、面罩、消防扳手等战备消防器材、双层床、衣柜、专用制服、大衣、雨衣、雨鞋、电扇、热水器、强光手电、对讲机、专用器材
环卫维护器材配备 洗地机、石材打磨机、抛光机、吸尘器、塑料垃圾桶、垃圾推车、高空作业保护工具、清洁用品、服装
绿化维养工具配备 剪草机、喷药机、绿篱切割机、个人绿化器具
信息资源配备 具有功能网络化的办公软件、财务软件

篇5:赣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2017)

  赣州市物价局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赣市价价字〔20**〕44号

  20**/10/24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房管所,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住建局: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2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995号)、《赣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61号)文件规定,我市除保障性住房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进一步规范新的价格管理形式下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按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一)公共性服务。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区域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

  (二)专项性服务。主要包括:电梯、消防、地下停车场、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二、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除保障性住房外的其它物业(含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倡优质优价。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应按统一标准收费。

  五、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协助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直接用于物业服务区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其他为服务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九)法定税金;

  (十)合理利润。

  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七、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应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房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期间,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的物业服务收费等内容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物业买受人在购买物业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在合同期限未满,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九、物业交付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交付前的物业服务,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开发建设单位限定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开发建设单位送达书面交付通知后,物业买受人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计费起始时间以文件送达后两个月的时间为准。送达时间的认定:开发建设单位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取得买受人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买受人拒绝签收的,以该通知留置于买受人的住所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5日为达送日;以短信、微信方式发出的以发送的时间视为送达日。开发建设单位在《赣南日报》或《赣州晚报》上进行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含地下车库车位),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标准交纳。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明的,以购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积为准。

  十一、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不依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履行以下程序:1、制定调价方案,接受第三方审计;2、公布调价方案和审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3、公示结束后,书面征求(或业主现场表决)、收集全体业主意见;4、公示征求意见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收集到的业主意见情况,并在公开场合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5、公布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结果及执行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起始日期。

  十三、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停车场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用于减轻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负担,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经营收益应建立专户管理,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的畅通。

  十四、住宅小区(除保障性住房外)停车服务收费属专项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并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登记,停车场所保洁、排水、照明、监控(巡视),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十五、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园林绿化用水、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楼道照明、车库(停车场)、二次供水、中央空调、电子对讲门、消防设施设备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附属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电价指居民用电类别的合表电价);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经营以及楼外附属设施用水用电用气按其实际用水用电用气性质执行相应类别水电气价。

  十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服务区域内各单位自有产权权属的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新建或改造到户的,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提供收费到户的服务。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的,由专业经营单位自行负责相关工作。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十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进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施工的单位,以及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办证费等相关费用。

  十八、业主或使用人需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可以约定在申报装修时收取一定的装修履约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套。装修未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或已自行修复且无违约责任的,经双方确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0日内全额退还装修履约保证金。

  装修履约保证金用于修复装修期间损坏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担违约责任。业主或使用人不修复,物业服务企业因业主不配合难以代为修复的,应按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装修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十九、提倡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将电梯、中央空调、转供电、消防设施运行费(合同未约定的维修费除外)统一纳入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

  电梯、中央空调、转供电、二次供水、消防等设施运行费未纳入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专项性服务项目的收费方式据实向受益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立名目另外单独收取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卫生保洁费等费用。

  电梯、中央空调、消防设施运行费用分摊公式:用户使用建筑面积×[(耗费 人工费)÷总使用建筑面积]

  (耗费包括:电费、维保费、年检费、测试费、校验费、特种设备保险费、材料配件费等费用)

  转供电、二次供水费用分摊公式:用户实用量×(单价 总损耗费÷全部用户实用量)

  二十、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执行20**年《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号)的规定,应全部委托供水企业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费用实行同城同价,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二次供水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十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除外)、更新、改造项目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由受益业主据实分摊。

  二十二、装修垃圾可以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委托清运垃圾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强行服务并收费。

  二十三、代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购房合同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明确,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并在用户申请开通时收取。开发建设单位不能在交房时以未缴清代收费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交房手续。

  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收费应遵循自愿原则,不能强行代办并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业主或其它委托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二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价格政策,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张贴《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十五、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七、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赣州市物价局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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