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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宁波市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地下停车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依照规定允许作为停车泊位的,应向小区内的全体业主、住用人开放。

  二、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停车泊位的,其收费标准为:

  (一)包月停车收费:汽车每辆每月300元,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

  (二)计时(临时)停车收费: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停放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停放2小时以上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最高每辆不超过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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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住用人的同一辆汽车在同一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一个月内其计时(临时)停车收费累计不得超过包月收费标准。

  三、为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矛盾,产权或控股权属建设单位所有的室内集中停车位(库),未出售前向业主、住用人开放的,其停车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设置机械停车泊位的,其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报批。

  五、物业公司利用地下人防工程收取的停车费应单独列帐,除40%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外,其他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人防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终止服务合同时,应将余额全部移交给下一期物业服务公司,不得截留、隐瞒、移作他用,做到交接手续清楚完备。

  六、本通知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域内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收费;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甬价房[20**]123号)规定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篇2:宁波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2001)

  宁波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20**)

  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

  现将《宁波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宁波市住 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 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

  (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

  (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 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和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没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第八条 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

  第九条 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 /-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基准价格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审批。

  第十条 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放,免收停车管理费。

  第十一条 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辆包月停放用户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度,并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严格按规定收费。

  第十四条 停车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公司须在停车场地或收费处公

  开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标明停车场地产权属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小区,如执行本办法收费标准有困难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物业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宁波市物价局有关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宁波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物业管理的停车收费。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停车收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并报宁波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执行。

篇3:济南市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停车场(所)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管理现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机动车夜间停车收费:小型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场(所)停放,晚20:00至次日8:00实行计时收费,每辆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最高收费限额为5元/辆。大型汽车按上述标准两倍收取。

  二、我市市区内自行车免费停放,车主有看管需求的可与看管单位另行约定。

  三、电动助力车、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各经营单位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放场所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其他县参照制定。

  六、本通知自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年7月27日

篇4:乌鲁木齐市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规范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经发委、规划房产局(建设局):

  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75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189号)规定,结合我市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现状,经20**年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一级到四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

  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5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0.6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0.7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0.8元/月·平方米。

  2、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8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1.1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1.5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2.0元/月·平方米。

  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jj056-20**)》(新建标函〔20**〕14号)执行。每个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协商确定。

  (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主协商确定。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其中:1、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2、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3、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已购买小区内建设的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或机械台板式停车库的停车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在首先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标准,即《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乌发改费〔20**〕1093号)和《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乌发改费〔20**〕478号)执行。

  (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有供暖设施设备并按设计温度正常供暖的地下车库(车位),其热费的收缴应按照《乌鲁木齐市供热管理条例》执行。

  三、严格执行公共收益收支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当年7月31日之前,次年1月31日之前)公示一次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所在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服务项目等,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jj056-20**)》(新建标函〔20**〕14号)进行公示。

  五、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和物业监管部门要对居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物业企业公共收益收支公示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凡涉及20**年度期间的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仍按《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108号)和《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214号)执行。

  七、本通知由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乌发改房〔20**〕18号)、《关于乌鲁木齐地区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乌发改房〔20**〕72号)、《关于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乌发改医价〔20**〕140号)、《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108号)和《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214号)同时废止。

篇5:购物中心停车场收费员岗位工作职责

  营运管理类标准指引手册

  制定部门:营运部

  购物中心停车场收费员岗位职责

  岗位名称:停车场收费员

  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客户/租户的停车费,熟悉收费系统各种操作程序,快捷、准确无误地做好收费工作。

  2、负责做好各种发票收缴、登记工作。

  3、当班期间保持良好的岗位形象、言行举止及仪容仪表,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按公司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每天的工作任务。

  4、当业主/租户/客户对所缴费用产生异议时,向其耐心解释,文明热情地为客户服务。

  5、当车辆入口读卡机出现故障时,对缴费客人要礼貌解释,并用对讲机与停车场出入口岗位联系,核对该车进入的时间,准确地为客户计算应缴交的费用。

  6、遇有要求免费的车辆时,需经过物业部经理或以上管理人员同意并签字确认(批准及签字确认人员需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方可领取临时停车券或临时停车卡,收费人员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

  7、负责按规定做好收费的交接工作。交接班时应当面点清金额及票据,认真辨别钞票真伪,接班后发现有异,由接班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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