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水业集团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维护价格的暂行通知
长价房〔20**〕288号
市水业集团:
你公司《关于请求明确二次供水运营管理维护价格的报告》收悉,为规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价格的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第139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3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维护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20**年元月5日之后纳入我市供水设施建设及由市水业集团对其设施进行统一管理的自来水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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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次供水运营维护价格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洁消毒、水质检测、维护管理等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水箱、贮水池、水泵或无负压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计量器具等。
三、收费标准:对6层(含6层)以下无论是否需要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免收二次供水运营维护费用,对7层(含7层)以上至32层(含32层)以下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收取二次供水运营维护费用0.7元/m³(含加压电费),对33层(含33层)以上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收取二次供水运营维护费用1.00元/m³(含加压电费)。
四、你司应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做到管理到户,服务到户,抄表到户,按户表计量收费,切实保证二次供水质量,并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业主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五、二次供水运营维护价格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长沙市物价局
20**年11月19日
篇2:关于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的通知(2012)
cscr-20**-16002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卫生局
关于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的通知
长水发[20**]5号
全市各用水单位:
为强化长沙市城区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管理,确保居民饮水安全,现将我市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必须根据《条例》要求,对其管辖的各类储水设施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水质监测检验每年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负责一次。
四、水质检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据湘价费〔20**〕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用水单位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后须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二次供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六、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或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一二年元月十一日
篇3:长沙市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长价房〔20**〕15号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通过召开水价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湘价函〔20**〕146号),现就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将城区自来水平均价格从每立方米1.37元提高到1.57元,并将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调整后的自来水每立方米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3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17元,特种用水5.44元。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按0.2元/立方米的水平进入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的价格见附件一。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建设部将我市作为全国进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要求和湘政办发[20**] 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实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为促进城市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我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平均每立方米0.75元/立方米提高到0.85元。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三、为促进节约用水,实行多用水多负担的原则,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试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1、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原则:
按照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对少数用水量特别大的居民用户实施适当的加价政策,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2、实施办法:
(1)根据《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以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以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以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三级水量水价比例为:1:1.5:2。
(2)具体计收办法,根据水表结算到户情况不同,采取两种计收方式:
①、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四口之家及以下以户为单位进行计量,五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计量的办法实施阶梯式水价。
凡4口之家及以下,按户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级 | 每户每月15m³ (含15m³) |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
第二级 | 每户每月15-22m³ (含22m³)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第三级 | 每户每月22m³以上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凡5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级 | 每人每月用水4m³ (含4m³) |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
第二级 | 每人每月用水4-5m³ (含5m³)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第三级 | 每人每月用水5m³以上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计算方式: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 第二级水价×第二级实际用水量 第三级水价×第三级实际用水量。
、对暂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用水户的阶梯式水价由市水务局制定具体办法。
(二)、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用水计划制定
依照《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市水务局负责核定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为方便操作,原则上用水计划每年核定一次,用水数据由供水企业提供。
2、具体计收办法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级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20%(含20%)以下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第二级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20%-40%(含40%)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第三级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40%以上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四、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为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提高而降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市供水企业进一步加大用水减免费力度,即由对低保用户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水费增加至免收6立方米水费(含自来水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及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水业集团制定后报我局备案。
五、我市调整后的城区供水价格从20**年2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自发文执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时方可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六、有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事宜,仍按每立方米0.03元在价内征收。
七、供水价格的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应组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水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八、本通知发布后,原长价房〔20**〕47号《关于调整供水价格的通知》、长价房地字〔20**〕070号《关于规范我市城区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长价房函〔20**〕55号《关于长沙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复》同时废止。
九、望城区水价不纳入此次长沙城区供水价格调整范围。
附件:
1、长沙市城区综合水价调整表
2、长沙市城区供水用户分类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一:
长沙市城区综合水价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项目 水价类型 |
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垃圾处理费 | 合计 | |||
自来水价 | 引水工程 | 合计 |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1.31 | 0.20 | 1.51 | 0.75 | 0.02 | 0.30 | 2.58 | |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 工业用水 | 2.17 | 0.20 | 2.37 | 1.05 | 0.02 | 0.30 | 3.74 |
行政事业 用水 |
1.05 | 0.64 | 4.08 | |||||
经营服务性用水 | 1.35 | 0.64 | 4.38 | |||||
三、特种行业 用水 |
5.44 | 0.20 | 5.64 | 1.38 | 0.02 | 0.31 | 7.35 |
附件二:
长沙市城区供水用户分类表
分类 | 主 要 行 业 | |
居民 生活 用水 |
居家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性用水);部队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性用水);公益、公用事业:公园、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敬老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用水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行政事业用水 | 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单位等用水 |
工业企业用水 | 各类工业生产、交通、邮电等企业;各类机关、部队、学校生产性等用水 | |
经营服务用水 | 各类商店、商场、门店;机关、部队、学校等的营业性用水;文化、电影院、剧院、照相馆、游泳馆等;营利性医疗单位;建筑施工;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业;宾馆、餐厅、招待所、洗染业等用水 | |
特种 行业 用水 |
洗浴中心、足浴、桑拿、高尔夫球场及洗车行业等用水 |
篇4:莆田市关于切实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二次供水安全管理的通知
莆建物〔20**〕16号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二次供水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二次供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房函〔20**〕1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区域内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消除二次供水设施安全隐患,保障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安全,现就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下同)是二次供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二次供水的使用安全负责。
二、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和定期清洗工作。并可在定期清洗日前,通过口头、书面、楼道张贴通知等方式告知产权人清洗、消毒等相关信息,邀请产权人参与清洗、消毒的现场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清洗过程中,应留有纸质记录(见附件2)及现场拍照(至少两张),并按编号形式存档,形成制度化、常态化,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二次供水的储水容器应每季度清洗1次,水质检测应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同时,应保持二次供水盖板完好并加锁,溢流管口安装有金属防护网并保持完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和排污、排水设备。确保沟井、管道通畅,井盖面完好。
四、产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提醒产权人及时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清洗。
五、二次供水储水容器老旧、损坏需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护;对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业主自行筹措资金进行维修改造。
六、对已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职责,由供水企业自行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配合工作。
七、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要将二次供水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中(见附件1),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对检查中发现不履责行为,要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记录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5月17日
附件1
二次供水安全管理检查表
检查时间:年月日 |
一、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物业项目经理:联系电话:二次供水设施数量:个 水源类型:市政水厂供水□ 写字楼□ 其他□ 用水单位:居民小区□ 写字楼□ 其他□ 供水户数:户 |
二、卫生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是□ 否□ 是否具有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制度:是□ 否□ 供管水人员是否有健康合格证明:有□ 没有□ 水箱间安全防护:有门有锁□ 有门无锁□ 无门无锁□ 水箱入口处上锁装置:上锁□ 未上锁□ 水箱下水管是否与溢、泄水管直接连通:连通□ 不连通□ 是否有二次供水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有□ 没有□ |
三、清洗、消毒 水箱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是□,清洗消毒周期为个月; 否□ 水箱清洗消毒记录:有记录□ 无记录□ 是否采取水质消毒措施:是□ 否□ 水质消毒剂:漂白粉□ 硫酸铜□ 其他□(请注明) 水箱清洗消毒后恢复使用前水质检验:经过检验□ 未经过检验□ |
四、水质监测 水质是否进行日常检测:是□,检测项目; 否□ 是否定期进行水质全面检测:是□,检测周期为:个月;否□ 是否具有水质检测记录或报告:是□ 否□ |
物业项目经理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
附件2
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物业服务项目: 年月日 编号:
水池(箱)名称 | 蓄水量(立方米) | 责任人 | ||||||
排水时间 | 从至止 | 共小时 | ||||||
清洗消毒时间 | 从至止 | 共小时 | ||||||
注水时间 | 从至止 | 共小时 | ||||||
消毒水配制 (购买)人 |
见证人 | |||||||
消毒水投放人 | 见证人 | |||||||
清洗消毒人员 | ||||||||
清洗消毒 记录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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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 取样人 |
取样地点 | 取样数 | 取样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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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检人 | 送检地点 | 送检数 | 送检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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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报人 | 取报告地点 | 取报告数 | 取报告 时 间 | |||||
水质 检测结果 |
合格□不合格□ | 报告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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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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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泵房 管理员 |
工程 主管 |
篇5:江苏省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水电气价格的通知(2013)
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水电气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20**]224号
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水电气价格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发改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973号)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具体明确如下:
一、居民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消防、楼道照明、路灯、绿地、水泵、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内部监控设施、门卫等涉及到服务全体业主共用的水电气,不包括经营性场所和经营性车库等。
二、居民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用电不执行居民阶梯式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用水、用气价格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按照由当地价格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业主服务义务,及时交纳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水、电、气费用,具备条件的可按协议约定预付费用。
四、以上规定从20**年7月1日抄见表量起执行。请各地价格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江苏省物价局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