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更好地发挥法律保障和服务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试行)》,充分考虑物业管理行业特点,结合公司总部和各属下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律事务工作以维护公司利益,防范法律风险和解决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基本任务。
第三条 法律事务工作在蛇口工业区和蛇口控股股份公司监督指导下,按照分级与授权的原则,建立以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为基础,以公司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和各属下公司法律事务联络员为纽带,以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律师为社会资源支持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法律事务工作分两级管理,公司总部的法律事务归口企业管理与培训部管理,各属下公司指定一名法律事务联络员。
第五条 公司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的职责如下:1、负责建立和完善招商局物业系统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负责公司总部和指导各属下公司的行政复议、听证、诉讼、仲裁事务;3、协助参与重大的对外商务谈判;4、根据总部、各属下公司、行业协会的要求,为法律方面的事项提供法律意见;5、起草总部对外投资、合作、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有关的合同、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审查各属下公司上述文件,并存档备案;6、接受蛇口工业区和蛇口控股股份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监督、指导,按上级单位要求上报案件进展情况和结案报告;对各属下公司法律事务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7、建立招商局物业系统"外聘律师备选名录",指导、审查各属下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和律师事务;8、配合培训经理组织各属下公司法律事务联络员的法律常识、证据收集保存和业务的培训;9、建立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案例资料库;10、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六条 各属下公司法律事务联络员的职责如下:1、负责各属下公司与总部法律事务工作的联系和沟通,按时报送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2、负责各属下公司与外聘法律顾问和个案律师的对口联系;3、负责各属下公司重大法律事项、案件进展情况和结案报告的报告;
4、负责各属下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督促各管理中心(管理处)执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细则的规定;
5、负责组织各属下公司二、三级培训中的法律常识、证据收集保存和业务的培训;
6、负责各属下公司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档案;7、负责收集本地的物业管理行业的法规规章、正在使用的合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文本以及在物业管理实际操作中成功与失败的典型案例,并上报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
第三章 日常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总部根据各属下公司业务和工作需要签发《授权书》,授予各属下公司签署经济合同、劳动合同、在银行开立帐户等法律事务的权限,期限一年。各属下公司在权限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公司总部与各属下公司主要印章如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等,对外代表企业,须严格其使用管理。部门印章只在业务和内部往来中使用,不具有对外效力。各属下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第九条 各属下公司加强空白法律文件如空白合同(特别是格式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的管理。授权委托书应由各属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各属下公司应将法律事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各属下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可要求律师提交年度顾问工作清单。
第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各属下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管理分为三级:
1、重大法律事项应报总部批准:(1)超出本细则第七条各属下公司《授权书》权限的法律事务;(2)各属下公司需主动发出《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公司函》或在媒体发布声明、启示等法律文书的,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在发出3日前报总部批准;接到对方上述法律文书的,应在3日内向总部汇报。
2、一般法律事项应报总部知会备案:(1)在本细则第七条各属下公司《授权书》权限范围内,但案件性质、损失严重、影响突出的法律事务;(2)各属下公司需主动发出《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公司函》或在媒体发布声明、启示等法律文书的,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应在发出3日前报总部知会备案;3、本细则第七条各属下公司《授权书》权限范围内的可以自行处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和各属下公司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除、终止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合同"包括:1、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企业章程;2、股权转让协议;3、借款合同、担保合同;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外委)、物业管理顾问合同;5、电梯、空调等机电设备维修养护合同、清洁绿化等外包合同;6、其他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审批权限:1、公司总部和各属下公司产权整合、股权转让、借款和担保和对外投资新设公司事务由总部统一管理,各合同由总部审批。各属下公司新拓展项目的外委和顾问物业服务合同均报总部批准。2、各属下公司预算范围内其它经济合同审批权限:(1)北京公司: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期限1年;(2)上海公司: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期限1年;(3)西安公司:金额不超过5万元,期限1年;(4)武汉公司:金额不超过10万元,期限1年;(5)南京公司:金额不超过10万元,期限1年;(6)深圳公司: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期限1年。超过上述金额和期限的合同需报公司总部批准。各属下公司上述权限由法定代表人按本细则第七条签发的《授权书》确认。
第十五条 合同的谈判、审批、签定、履行、解除、终止的全过程,常年法律顾问或律师均可根据实际需要介入。常年法律顾问或律师应在公司总部和各属下公司对外合同签定前出具《律师合同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合同签定程序:
1、合同的谈判:新设公司的投资项目谈判由总部领导、发展策划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项目所在地人员共同组成谈判小组进行;不设公司的投资项目谈判由发展策划部和各属下公司组成谈判小组进行;其他合同由各属下公司二人以上相关人员进行。
2、需报总部审批的合同按本细则的审批权限、《合同审批单》和《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各属下公司应建立公司内合同审批制度。
3、合同的签定:需经总部批准的合同原则上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其他合同由各属下公司根据本细则第七条《授权书》的职权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合同谈判与签定时应注意以下几项重点审查内容: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资质证书、注册资本等;在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注意业主委员会是否经当地主管部门的登记,是否取得业主大会的决议同意。
2、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及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事项及权限、有效期等。
3、签约对方的履约能力:有无违约记录、银行信誉、股东背景等;对电梯维护养护等分包合同,应从合格分包方中选取。
4、合同条款的完备和严谨,特别是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明确合理,经办人应充分估计违约风险。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第十八条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所在地有示范文本的应使用该范本,没有的应使用公司范本。采取电子数据交换和e-mail形式的,应特别注意保存,须打印存档。各属下公司应指定一个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并要求签订确认书。第十九条 总部及各属下公司经办人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保证合同的履行,注意保存双方往来文件、函件和数据电文。发生可能中止履行、履行不能,或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情形时,应及时向法律事务联络员和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因执行合同需申请资金支付或调动的,应由经办人向财务部出示合同副本,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合同履行与条款不一致时,应及时向法律事务联络员和主管领导报告。财务部发现合同的付款严重与合同条款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和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汇报。
第二十一条 属下公司应建立合同档案制度,将合同正本(至少一份)、《合同审批单》和《律师合同审查意见书》原件存档。由总部批准的合同,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一份由总部备案。
第五章 外聘律师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部将选择几家律师事务所作为长期k8凯发会员登录的合作伙伴,建立"外聘律师备选名录"。 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应加强和各地律师协会的联系,及时掌握律师的业绩、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情况,充分了解律师执业背景资料,对律师的满意度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各属下公司业务量、所在地物业管理和律师行业发展水平,实行外聘律师的层级管理:1、北京、上海、深圳公司应选择当地行业内的两至三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征询后择优聘请知名律师,根据业务量和律师实际协商确定费用;2、武汉、南京公司按往年惯例和业务量聘请律师;3、西安公司外聘律师由总部监管、指导聘用。
第二十四条 各属下公司工作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时,原则上由各属下公司自行聘请,但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方式、合同期限、费用和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简介、律师简介等背景材料报总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属下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项目律师或个案代理律师。项目律师指为特定项目临时聘请的律师,一般是非讼代理,一事一聘,采用固定金额制。个案代理律师指诉讼仲裁代理的律师,费用可根据纠纷情况采取固定费率制、风险费率制或其他方式。采用固定费率制的,应分期支付,且在结案后支付的律师费应不少于总额的30%。采用风险费率的,不得超过胜诉金额的30%,一般不再支付差旅费等办案费,且律师费须在结案后支付。
第六章 特别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所称的特别法律事务是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为解决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的诉讼仲裁事务,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等特别事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是公司特别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属下公司在诉讼仲裁事务上接受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属下公司主动提起起诉、仲裁的:
1、应做好起诉前准备,收集整理各种有利和不利的证据;2、在起诉前10日内,向总部提出书面报告,拟聘律师及其法律意见书和起诉书(申请书);3、总部征询律师意见后决定,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九条 各属下公司接到对方律师起诉前的《律师函》,或接到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诉通知书》的,根据案件性质、可能损失和危机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1、属于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外委和顾问)纠纷性质、或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西安公司5万元)、或已由媒体曝光的纠纷,必须在2日内口头或电话报告总部,并在7日内书面报告,附拟聘律师及其法律意见书、答辩书;
2、属于一般民事合同纠纷、或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西安公司5万元)的纠纷,在7日内书面报告,附拟聘律师及其法律意见书、答辩书。
3、总部收到书面报告后5日内书面回复。
第三十条 各属下公司接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必须在5日内上报总部,决定是否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各属下公司接到行政机关的将被重大行政处罚的口头或书面《听证告知书》,必须在次日报告总部,::决定是否聘请代理人,准备参加听证。
第三十二条 各属下公司根据总部的授权权限、案件性质和危机程度将案件进展情况上报:
1、属于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外委和顾问)纠纷性质、或标的金额在10万元(西安公司5万元)以上、或需由总部决策的案件应根据需要,一事一报、一事一请示;
2、各属下公司授权范围内的其他案件,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总部,报企业管理与培训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案件处理完之后,各属下公司应在15日内上交结案报告,内容包括纠纷的产生、争议事项和金额、案件结果、总结分析,如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应有处理意见。并附和解协议、调解书、裁定或判决等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各属下公司应建立特别法律事务的案件档案,包括各种法律文书、证据、内部报告和批复。在总部对案件的结案报告批复后,由各属下公司装订成册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适用于除香港公司以外的公司总部和属下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篇2:物业服务中心档案管理细则
物业服务中心档案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xx物业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市档案局及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文件资料的形成与分类
1. 资料的形成
(1)子/分公司、服务中心各部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根据《公司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向档案室归档。
(2)文件资料的形成和积累必须纳入各部门工作计划,在专(兼)职档案人员岗位中予以明确。
(3)公司档案室要对各子/分公司、服务中心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 资料的分类
ⅰ文件资料的归档分类
一、基础管理
1、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使用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总平面图
(4)用地红线图
2、承接查验手续、承接查验协议
(1)物业服务企业查验记录及问题处理情况
(2)小区竣工总平面图
(3)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4)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5)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6)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7)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土建竣工验收书、消防竣工验收证明、水电竣工验收书、通信系统竣工验收证明等)
(8)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9)业主名册
(10)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11)消防、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3、物业服务企业资料
(1)企业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服务项目分承包合同或协议,承包方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明)
(2)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临时管理公约
(4)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5)物业管理各项制度
(6)争创优秀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经业委会签字盖章
(7)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8)各类专业人员的专业上岗证书
(9)员工资料
(10)计算机应用情况和智能化(对讲、监控等)设备的使用情况
(11)物业服务费用、经营性收支财务报表
(12)物业服务费用、经营性收支公开有关记录、照片
4、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资料
申请专项维修基金的维修项目预算额、施工单位,使用后公布具体情况等相关记录
5、业主委员会资料
(1)成立业委会的申请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委会备案证明
(4)业主大会、业委会会议决定和会议记录
(5)物业企业与业委会往来文件
6、业主资料
(1)购房合同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入伙通知书、入伙手续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管理规定、物业服务费收缴协议、共建安全文明小区协议书、交付使用住户验收表、领用钥匙登记表、催交费用通知书
(2)住户明细表(现住人口登记表)
(3) 装修档案
①一次或二次装修申请表、装修协议书
②施工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施工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③室内装修设计平面图
(4)维修装修资料
①房管维修保养任务单、修理通知
②回访记录
③公共设施设备巡检记录
④违章装修记录
⑤限期整改通知单
7、记录
(1)执行值班制度情况(值班表、值班记录)
(2)来电、来访、接待记录和处理记录
(3)问题处理后有回访记录
(4)维修服务的派工单和统计表(及时率、返修率)
(5)业主建议征询单
(6)对征询单的满意率统计表
(7)业主的意见建议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记录。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管理与维修养护
(1)企业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公共设施用途现象书面劝阻、报告文件
(2)室外广告牌、霓虹灯安装报主管部门审批手续
(3)装修协议、装修申请、审核、监管、验收等记录
(4)对违规装修的劝阻、制止证明材料及书面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篇3: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招生录取时批准的学制为准,普通高职生为3年,五年制大专生为5年,“3 2”分段制大专为2年。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1年或推迟1年毕业。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推迟3年毕业。
第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假期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个别专业根据需要可以实行灵活的学期和假期制度。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被xx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的新生,应持《xx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个人创业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是否符合加分资格;
(五)新生文化科目测试成绩是否与录取成绩基本一致;
(六)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七)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操、专业认证等多种不同的形式。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课程考核可在项目教学结束时分项目进行,也可在期末结课时进行。考核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形成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0%-40%,终结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60%-100%。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过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及时上网呈报,获得的学分、学分绩点由教务系统自动换算。
第十四条为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克服学生满足于60分的思想(即考核成绩为60分即可取得学分),学校推行平均学分绩点制,简称gpa(gradepointaverage)。学期(学年)gpa是一种用于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也是学生选择学习进度、参加各项评优评先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学生修读的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学分绩点和学期(或学年)gpa值,真实、完整地记录在学生成绩登记册和教务管理系统内,归入学生学籍档案。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也通过gpa体现。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学期进行。根据《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操行量化考核办法》规定,每学期由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操行量化进行总评,总评分为80分(含80分)以上者为合格,计1学分,总评分为80分(不含8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计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xx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所有学分课程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考核不合格,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合格,则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不计绩点。
第二十条必修课考核未达到及格标准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旷考、作弊除外)。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补考及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但不计绩点;补考未达到及格标准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重修。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重修考试及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仍不计绩点。任选课考核成绩未达到及格标准的,不作重修的要求,既可重选原课程,也可改选其他任选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须填写《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经学生所在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凡擅自旷(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必修课重修,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二十二条学业预警。学业预警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发出,由院部填写并送达《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将学业预警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三条预警级别。学生学年所修课程所得综合学分(补考前,下同)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60%(不含60%)的,给予二级预警,所得综合学分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30%(不含30%),给予一级预警。
第二十四条转级学习。学生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跟上本专业同级同学的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受到一级预警或两次受到二级预警的学生,建议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两次受到一级预警,建议予以退学;学习期限已达到最长学习期限,仍未修满规定的课程总学分,予以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获得学科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奖励,公开发表的作品和成果(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国际认证证书,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具体按《xx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行奖励学分督查制度。督查组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对上一学年记载的奖励学分进行督查。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分值,报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以作弊处理,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在学生年度鉴定中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获得的学术称号和荣誉。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习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在第一学年申请转专业:
(一)在学习期间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根据自身需要转专业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生申请,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提前批录取转其他批次录取的或其他批次录取转提前批次录取的;
(二)招生形式为五年一贯制、对口升学的;
(三)艺术与非艺术类的;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五)入学时间超过一年的;
(六)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七)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八)受到过处分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学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转学到外省的,由河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河南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推迟一年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六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考核制度,简化批准程序。休学创业学生的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生本人申请,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三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所在的部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需要请假天数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及时离校;
(三)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申请享受奖助学金和贫困补助。原正在发放的,停止发放,复学后方可继续发放;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五)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及时离校;
(六)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七)休学超过半年的,复学时应根据休学时已在校学习的时间,留级到下面年级学习,毕业时间相应推迟。
第四十条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期满,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做退学处理:
(一)一般学生在四年内(含休学),休学创业学生在六年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连续留级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每学期开学后,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没有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注销学籍。
第四十三条退学的学生,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对于学校已作出退学决定,但不能联系到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来校办理退学手续或拒不来校办理退学手续的,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后同意后可以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重修,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对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自主设计、制发学业证书。学业证书主要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学业证书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肄)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如有需要可以向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协助核查。审查合格的按照教育部相关程序予以办理。
第四十八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当年新生录取数据和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依法规范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生资格审核数据需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进行学历证书打印、颁发和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要与报省教育厅备案信息、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
第四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五十一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除学历证书规定的内容外,需注明原证书编号和补证号。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系(专业)管理规定》(许职院办〔2006〕24号)和《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许职院办〔2006〕2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