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z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上海市z区中山东一路13号
法人代表:***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航道整治、规划,工程设计,勘察,施工和管理,
技术开发和应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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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228****
成立日期:1994年06月06日
联系电话:***
经本局查明,20**年1月14日,当事人承建的江南大道(滨江大道-善卷路)新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洗车平台达不到要求,导致进出口脏、乱、差,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当事人存在无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等扬尘治理措施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常德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以及《常德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处罚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将罚款缴至银行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鼎城支行,户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或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