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严厉制止违法建设的通告
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近年来,**市区违法建设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已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和治安隐患。为了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广大市民工作、生活环境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开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国土、建设、房产部门批准,违法用地、违法施工和违法开发交易房地
产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凡属违法建设必须自觉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处理。
二、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执法部门立即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凡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化、卫生、房产、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已批准许可的,应及时纠正。
五、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株洲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2008)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政发〔20**〕36号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维护用地建设的正常秩序,保证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株洲市城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组织拆除以及防范和制止违法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部门作为全市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单位,凡需要下达拆除违法建设法律文书的,分别由市规划和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预先批次授权各区人民政府,以授权主体资格单位的名义,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下达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其中,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下达认定和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律文书;对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的违法建设,以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下达认定和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市水利、公路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参照市规划、国土的管理模式,积极协助各区人民政府做好拆除违法建设的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要做好依法拆除违法建设专项经费保障工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中核拨区政府拆违经费。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要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市国土部门要对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分别建立拆除违法建设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第八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对违法建设的后果承担责任。违法建设当事人是单位或组织的,其主管部门负有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来自:www.pmceo.com)。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监督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违法建设的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的,按本规定组织强制拆除。
第九条城市各区人民政府是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责任主体。各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市城管执法、国土、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电力、市政公用、工商、房产、广电等部门应积极参与和大力协助。
第十条违法建设建筑物内的物品,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移挪他处。拒不履行者,在强制拆除时,有关职能部门可将物品暂时移挪他处封存保留,并通知当事人在10日内领取。
第十一条被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承担拆除违法
建设的人工费用。拒不支付拆除人工费用的,依法予以追偿。
第十二条强制拆除已经建造好的违法建设一般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受理立案:有关职能部门或其他单位和组织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社会组织、公民举报的,上级批转查处的及其他渠道获取的违法建设嫌疑,均由各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立案。
(二)查勘核实:案件受理后,负责查处机构(各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查勘,通过查证、询问、丈量、拍照等,查清该建(构)筑物的建设情况,并调档取证,于3日内予以认定或否定。
(三)告知限期拆除: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签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四)公示社会:在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应当在违法建设及其周围张贴拆除公告,也可以在媒体上公示。
(五)告知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函告电力、市政公用、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强制拆除,并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实行强制拆除的日期。
相关部门接到协助强制拆除的函告后2日内对该违法建设实施停电、停水、停气,并采取收缴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责令变更住所或注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强制拆除的时限为限期拆除期满后10日内。
(六)现场强制拆除。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其他有关机关必须各负其责,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配合。
(七)向违法建设当事人发出承担拆除费用的书面通知,结案归档,并告知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负责查处机构(各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查勘。
(二)确认是违法建设的,必须立即查封施工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责令施工单位或业主在当日开始自行拆除,并通知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予以协助。电力、市政公用部门应于当日停止该在建违法建设工程的水电气供应。
(三)建设单位接到责令拆除通知的当天仍未开始拆除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必须从第二天开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对重大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区人民政府应当拟订现场强制拆除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一)强制拆除工作的组织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分工。
(二)违法建设行为事实以及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的结构、面积、层次及周围地形等资料保全。
(三)强制拆除工作的配合单位及任务分工。
(四)拆除队伍、机械设备、技术要点、人员安全措施。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强制拆除现场执行步骤:
(一)确定安全警戒范围,清场,查看水、电、燃气、电讯等切断情况。
(二)作现场拆除执行记录。
(三)移挪违法建设物内物品,并进行登记,双方签字。当事人拒签的,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四)拆除队伍进场拆除违法建设。
(五)清理建筑垃圾。
(六)恢复土地原貌。
第十
六条对违法建设的当事人以及违法审批或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公职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建设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外,相关部门暂停办理该当事人新的建设项目。
(一)暴力抗拒拆违执法;
(二)拒不支付强制拆除人工费用。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考核细则另行制订;对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不积极主动拆除其所建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可取消其在株从业资格。
第十九条对违法建设的认定、组织拆除、防范和制止以及监督、考核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取消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等评先资格,并根据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年元月1日起实施。《株洲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株政发〔2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