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年11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年12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活动:
(一)在自治区内召开的国家级重要会议;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自治区内的公务活动;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自治区的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
(四)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
(五)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以及知名学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的重要会议、考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
(六)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公务活动;
(七)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经济、社会、文化、体育、民族、宗教活动;
(八)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责任事故抢救处置活动;
(九)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五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遵循统一协调、加强督导、各负其责、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保障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九条 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第十条 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词、简报、宣传报道、总结、纪念册等各种纸质、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胶片等材料;
(三)具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等;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重大活动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由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录像、录音、拍摄照片的,新闻媒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移交一套原素材音像档案。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归属与移交:
(一)重大活动由一个单位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重大活动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档案归入牵头单位档案全宗,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参加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牵头单位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将相应的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三)重大活动设立临时机构的,临时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者临时机构撤销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三条 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四条 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归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未经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转让、赠送重大活动档案,不得私自携运出境。
上述其他组织和个人因保管条件等其他原因不利于重大活动档案安全保管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措施,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 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捐赠、寄存者对所捐赠、寄存档案拥有优先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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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供利用寄存的重大活动档案时,必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十六条 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及保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专题目录,运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在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并造成重大活动档案资料损失的;
(二)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或者档案移交不完整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依法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非法买卖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携运禁止出境的重大活动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
民政部第11号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年10月12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20**年9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李明华
民 政 部 部 长 李立国
20**年11月23日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档案(以下简称社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在社区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 社区档案工作经费从社区的办公经费中列支,并应当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门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指导、监督本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社区档案由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
第九条 社区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以分为文书类、科技类、会计类等三个大类,具体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参照本办法附件。
第十条 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排列有序;装订结实、整齐;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归档文件目录或者卷内文件目录明晰、准确;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当图文清晰;
(三)归档时间:
文书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科技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
会计材料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
声像材料在活动结束或者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
实物材料及时归档;
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和《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的要求整理。
第十一条 社区档案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分类编号:
(一)文书档案按照年度——问题(社区党建、居民自治、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等)进行分类,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件为单位,按年度——问题——保管期限排列编号;
(二)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按照工程项目分类整理,按照项目——时间排列编号;设备仪器档案按照型号分类整理,按照型号——时间排列编号;
(三)会计档案按照年度——类别(报表、账簿、凭证、其他)分类整理并排列编号;
第十二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设立专室或者专柜保管档案,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磁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及其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如有破损、霉变、虫蛀、褪色等现象时,应当及时修补、复制或者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对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确保档案可读可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及时对声像档案进行数字化转化,以利于长期使用。
第十四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数量、借阅和利用效果、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统计。
第十五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利用档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做好利用效果登记。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归还档案,如发现有短缺、涂改、污损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追查。
第十六条 社区应当组织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对已到期档案及时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小组由社区档案管理人员和形成档案的组织的人员(或者居民代表)组成,鉴定后应当形成档案鉴定报告。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销毁。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档案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社区档案应当依法保持齐全完整,不得随意将社区档案拆散、重新组合。
第十八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围绕社区中心工作和居民利用需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第十九条 社区档案管理应当积极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现
代化。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档案的保管、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档案有损毁、丢失以及出卖、涂改、伪造、泄密等情况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城市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篇3: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3)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三)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工作,是汽车维修的基础管理工作,也是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
1、汽车维修档案由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二级维护的维修档案一车一档,一档一袋,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签证单、竣工证存根、工时清单、材料清单等;汽车一级维护、小修的资料在维修登记本中保存。
2、维修档案应保持整齐、完整。一车一档装于档案袋中,不得混杂乱装。档案袋应有标识,以便检索。
3、档案放置应便于检索、查阅,同时防止污染、受潮、遗失。
4、车辆维修竣工后,检验员应在车辆技术档案中记载总成和重要零件更换情况及重要维修数据(如气缸、曲轴直径加大尺寸)。
5、单证入档后除工作人员外,一般人员不得随意查阅,更改,抽换。如确需更正,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
6、车辆维修档案保存期2年。
篇4:公司经营部文件档案管理控制工作程序
公司经营部文件档案管理控制程序
经营部档案定义:从经销商合同、采购合同、合格供方资料及评审记录、市场调研资料、企业整体形象宣传资料、客户联系资料(含总代理及所有专卖店)、客户经营情况、客户订单(包括产品订单、展厅设备订单、宣传资料《广告画》订单)、客户书面反馈情况、经营部投标文件、量体订制的客户个人资料、发货记录<包括产品、宣传资料、展厅设备>、部门合同评审资料、空白合同、经营部会议记录、经营部职员工作总结报告、经营部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经营部制度及工作程序文件、经营部职员出差记录等经营资料中转化为经营部留底备查的资料统称为经营部档案。
一、目的
通过对经营部档案的管理确保公司所有经营资料的完整性并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可追溯性,有效督导经营部职员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并作为公开、公平考核经营部职员工作成绩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营部所有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并作为经营部人员文件处理程序指导文件。
三、管理职责
3.1经营部配备档案管理员运用专用电脑及文件柜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3.2档案管理员负责经营部档案的电脑输入、输出处理及分类整理、保密管理,提供档案处理意见;负责对档案的完整性及审批程序与公司工作程序及制度的核对工作;负责管理档案的借阅、外调;负责客户定单的传真、确认工作。
3.3经营部主管负责档案管理员的工作指导、监督及档案资料处理的建议工作;负责经营部职员经营资料的监督管理及相关经营资料评审程序监督管理。
3.4经营部职员按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并配合档案管理员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全面的经营资料,以便于转化为经营部档案。
3.5财务部负责经营部合同、定单、发货记录等经济类档案的审计、统计、报告工作;负责经营部档案管理专用电脑与财务部电脑联网的管理工作。
3.6总经理负责财务部与经营部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及监督;负责经营部经营资料归档情况的监督;负责经营部档案借阅、外调的审批及经营部档案处理的最终审批。
3.7董事长负责财务部对经济类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审核及报告的审批。
四、管理程序
4.1经营部合同必须依照公司相关要求逐级审批后签订并结合合同评审文件方可视为有效文件存档。
4.2客户订单经逐级审批后发货的文档方可视为有效文件存档。
4.3客户反馈情况的书面报告、经营部职员工作总结报告、经营部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经有关人员或领导批示意见后方可视为有效文件存档。
4.4经营部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名后作为有效文件存档。
4.5客户联系资料、客户经营情况由客户负责人签名后作为有效文件存档。
4.6经营部投标文件经公司领导确认标书内容之日起存档。
4.7量体订制的客户个人资料自客户验收产品之日起存档。
4.8发货记录自仓库发货并传真客户确认之日起作为有效文件存档。
4.9经营部职员出差记录、经营部制度及工作程序文件由经营部负责人签名确认后交档案管理员整理记录作为有效文件存档。
4.10档案管理员将1-9文件转化为档案时必须依据有效文件要求进行核对后方可进行文件转化处理。
4.11档案管理员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应反馈至经营部负责人进行监督协调,保障文件的有效性。对于未按程序要求确立的文件经营部负责人应调查研究事情原因并出具说明性文件交总经理审批后作为该文件的补充资料一同交档案管理员进行存档管理。
4.12档案管理员应对不完整的文件监督并催促相关人员或领导补充完整进行转化并管理。
4.13档案管理员应先对有效文件进行分类整理编号,并就文件名称、文件编号、主题内容、归档时间、档案年限、存放位置等相关内容输入专用电脑并按数据库管理要求进行档案管理。
4.14档案管理员的档案柜应进行分类编号并将档案按电脑内所示内容及存放位置放入专用档案柜。
4.15经营部打印资料由档案管理员于专用电脑及设备进行操作,便于文件的转换工作。未在专用电脑中处理过的合同文件必须原文输入电脑,合同原件放于档案柜内。
4.16财务部电脑与经营部档案管理专用电脑联网并进行维护工作。便于随时查阅、审核、统计合同、发货单、客户订单等相关经济类档案资料。
4.17借阅经营部档案须经营部负责人同意;外调经营部档案须经经营部负责人同意并有总经理签名同意。档案管理员应对借阅、外调档案进行登记并及时督促回收。
4.18档案管理员应参照《公司机密管理程序》保证经营部档案的保密工作,设置电脑密码、锁好档案柜,保管好钥匙。保障档案的整洁,进行对档案柜防潮、防虫处理,对电脑资料进行及时备份处理。
五、奖惩条例
5.1档案管理员恪尽职守,保证了文件转化为档案资料手续的准确正规,保证了档案资料的机密性、保证了公司经营的有效追溯的将进行表彰
及相应的经济奖励。
5.2经营部职员能主动、及时、准确、全面的提供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工作,全力配合档案管理员进行工作的将进行表彰并将能此工作配合和档案资料内体现的内容作为经营部职员工作考核、评定工资、奖金的主要依据。
5.3对于违反档案管理程序条例,未按程序进行文件审批,不准确、全面提供文件资料,未配合档案管理员工作的将进行批评、警告及经济处罚并作为工作不良记录存档,供工作考核、评定工资、奖金时的重要依据。
5.4对于未按照本程序进行操作的档案管理员按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批评、警告及相应经济处罚,并作为工作考核、评定工资、奖金的主要依据。
5.5对于未经许可私自动用档案管理专用电脑,私自开启档案柜,私自调阅档案资料,私自对进行档案资料复印、拷贝的将依照《公司机密管理程序》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记录存档。
篇5:休闲商务酒店客史档案管理制度
休闲商务酒店客史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通过有序地收集整理客史档案,有效地利用客史档案,促进公司的经营。
第二条 解释:由**解释。
第三条 适用范围:酒店各部门
第二章 客史档案的分类
第四条 的客史档案分五类,即a类、b类、c类、d类和e类。
第五条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客史档案为a类:
(1)每年消费**次以上;
(2)每年累计消费金额**元以上;
(3)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对外出用餐有重大影响人士。
第六条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顾客为b类:
(1)每年用餐**次、住宿**次、桑拿消费标准**次/每次**元以上等;
(2)每年累计消费金额**元以上;
(3)重要企事业单位员工。
第七条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顾客为c类:
(1)每年用餐**次、住宿**次、桑拿消费标准**次/每次**元以上等
(2)每年累计消费金额***元以上。
第八条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顾客为d类:
(1)每年用餐**次、住宿**次、桑拿消费标准**次/每次**元以上等
(2)每年累计消费金额***元以上。
第九条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顾客为e类:
(1)d类以下顾客;
(2)外地临时游客;
(3)属于其它类顾客但第二年很少来的顾客。
第三章 顾客拜访的形式及周期
第十条 顾客拜访形式有电话、信函、emalie、定期上门拜访等。
第十一条 顾客拜访的周期及形式:
(1)a类顾客:a、总经理*个月上门拜访一次;销售部经理一个月上门拜访一次;
b、重要节庆或活动信函问候。
(2)b类顾客:a、销售部经理*个月电话拜访一次;
b、重要节庆或活动信函问候。
(3)c类顾客:a、外联部主管*个月电话拜访一次;
b、重要活动信函问候。
(4)d类顾客:a、外联员*个月电话拜访一次;
b、重要活动电话拜访。
(5)e类顾客:a、外联员*个月电话拜访一次;
b、重要活动电话拜访。
第十二条 顾客拜访的内容
1、对顾客的问候;
2、了解顾客的建议、意见及最新需求;
3、酒店最近的活动及变化(进步)。
第四章 客史档案的收集
第十三条 客史档案收集实行广泛收集、逐级整理、分级控制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每一位员工与顾客或外界接触时,都有义务收集客史档案交上级整理后汇总到销售部经理处整理后填《客史信息日报表》报总经理审核,审核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建档、立卷和归档。
迎宾员、预订员、销售员和服务员及外联员每日下班前将获取的客史档案交直接上级(领班)整理,领班下班前汇总后上交销售部经理填《客史信息日报表》。
经理每月1日(遇星期天顺延)将销售部汇总的《客史信息日报表》交公司总经办主任安排录入公司级客史档案。
第十五条根据同一类别岗位进行客源信息搜集评优。
第五章 客史档案的利用
第十五条 店经理要提前1个月安排专人将档案中有用信息摘录出来,上门拜访或电话拜访,巩固老顾客。外联人员拜访顾客后须将拜访情况报直接上级审核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建《顾客拜访台帐》。
当销售部要接待重要顾客时,要先申请查阅客史档案,以便掌握客人详细情况更好为顾客服务。
第六章 客史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客史档案的管理实行公司统一管理,分级控制。即公司机关借阅客史档案,由总经理批准;分店则由店经理批准;公司总经理和分店经理对客史档案的安全负责。
总经理要每月检查、督导销售部对客史档案的收集、整理、建档及充分利用客史档案。
公司营业部每月要检查、督导分店对客史档案的管理及利用情况,并把情况报给公司总经理。
第七章 客史档案的分类变更
第十七条 客史档案每年1月整理一次。每年整理时,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分类标准对不相符的客史档案汇总后,填《客史档案类别调整建议书》报店经理批准后调整《客史档案》《顾客拜访台帐》类别,并将变更情况填入《客史档案变更登记表》。
第十八条 经理每年1月将《客史档案类别调整建议书》上交公司总经办主管安排档案管理人员调整公司级客史档案的类别,总经办主管须监督管理人员在《客史档案变更登记表》记录变更情况。
第八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当工作不负责或失误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给予责任人扣30元:
1、不及时交《客史信息日报表》;
2、档案管理人员不及时建档(《客史信息日报表》上交超过三天);
3、客史档案的变更或借阅不登记;
4、不经批准泄露客史信息;
5、客史档案管理达不到本制度或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当工作不负责或失误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给予责任人辞退处理:
1、擅自复印客史档案;
2、故意隐匿客史档案;
3、破坏客史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生效。
>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若与公司其它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二、客史档案的内容
(一)常规档案
包括客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婚姻状况以及通读地址、电话号码、公司名称、头衔等,收集这些资料有助于了解目标市场的基本情况,了解“谁是我们的客人”。
(二)预订档案
包括客人的订房方式、介绍人,订房的季节、月份和日期以及订房的类型等,掌握这些资料有助于酒店选择销售渠道,做好促销工作。
(三)消费档案
包括包价类别、客人租用的房间、支付的房价、餐费以及在商品、娱乐等其他项目上的消费;客人的信用、账号;喜欢何种房间和酒店的哪些设施等,从而了解客人的消费水平、支付能力以及消费倾向、信用情况等。
(四)习俗、爱好档案
这是客史档案中最重要的内容,包括客人旅行的目的、爱好、生活习惯;宗教信仰和禁忌;住店期间要求的额外服务。了解这些资料有助于为客人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
(五)反馈意见档案
包括客人在住店期间的意见、建议;表扬和赞誉;投诉及处理结果等。
三、客史档案的建立
客史档案的建立必须得到酒店管理人员的重要支持,并将其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职责之中,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客史档案的有关资料主要来自于客人的“订房单”、“住宿登记表”、“账单”、“投诉及处理结果记录”、“宾客意见书”及其他平时观察和收集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