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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修正)

  (20**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

  (四)游览、游乐场所;

  (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 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制止、举报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职责:

  (一)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指导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对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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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整治公共场所及其周围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职责。

  第八条 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公共场所经营者发现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治安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内锁装置;

  (二)营业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二平方米;

  (三)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大厅灯光亮度不得低于四勒克司,包厢、包间内灯光亮度不得低于三勒克司;

  (四)营业期间,从业人员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五)娱乐场所和按摩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核定人数的百分之二;

  (六)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娱乐场所还应当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法律、行政法规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有从业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游泳场、馆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游泳场、馆的深、浅水区和天然游泳场所的安全游泳区域,应当设有明显的标志,海滨浴场还应当设置防鲨网;

  (二)设有广播设施、贵重物品寄存室和能够通观全场的救护观察台;

  (三)夜间营业的游泳场所水面灯光亮度不得低于八十勒克司;

  (四)人工游泳场、馆核定人数的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二点五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

  (五)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设施、器材和医疗救护人员,天然游泳场所还应当配备相应的救生船艇。

  第十三条 游览、游乐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分开设置的出入口通道;

  (二)危险地段、水域设有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设有广播设施,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和设备。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活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并书面提供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索取,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索取。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 许可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设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服务场所应当如实登记雇用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并应当在雇用或者变动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书面告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条件检查。发现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改正。

  第十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大型集市贸易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

  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载,并遵守有关执法、执勤规范。

  接受治安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开办娱乐、服务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推行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发现公共场所有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雇用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

  (二)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

  (三)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

  (四)灯光的设置和亮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该场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

  (二)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

  (三)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

  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或者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工程劳务工人入场教育考试试卷答案(治安管理部分)

  工程劳务工人入场教育考试试卷与答案(治安管理部分)

  单位:姓名:工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3分 共48分)

  l、《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种类有。

  2、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

  3、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煽动闹事、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4、严厉禁止赌博或为赌博。

  5、违反户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或冒用他人户口证件以及故意涂改。

  6、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制度。

  7、《》是外地来京人员在**临时居住合法证明。

  8、《》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9、对招用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10、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各项、,服从管理。

  二、问答题

  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什么是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有哪些处罚规定?(30分)

  答:

  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规定的严厉禁止的行为是什么?有哪些处罚规定?(22分)

  答案

  一、填空题

  1、警告、罚款、拘留

  2、约束到酒醒

  3、流氓活动、造谣惑众

  4、提供条件的

  5、报假户口、户口证件

  6、管件证

  7、暂住证

  8、暂住证

  9、1000元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首都社会秩序

  二、问答题

  l、:(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3)敲诈他索公私财物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2、:(l)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15 天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建筑工地治安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治安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加强对门卫的管理。

  二、在职工中要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杜绝发生恶性治安案件和斗殴、赌博、盗窃案等事件的发生。

  三、认真执行市府、市公安局、劳动局规定严禁在沪私自招收盲流和三无人员在本工地施工或留宿。

  四、建立职工花名册,验看身份证、就业证、务工证,掌握工地人员流动信息,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

  五、工地要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联系,接受当地治安部门的指导,搞好共建协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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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建筑公司项目工地综合治安管理奖惩制度

  建筑公司项目工地综合治安管理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不断提高职队伍素质,健全工地治安的综合管理,使工地生产顺利进行,使工地内生活纳入正常轨道,特制订以下制度:

  1、全体职工都必须遵守义乌市有关规定,做一名合格职工。

  2、每个职工必须热爱自已的工作岗位,安心工作,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施工任务。

  3、职工之间、班组之间要互敬互爱,团结友好。发生矛盾时,大家都要互相让步,以共同方便施工作业为前提。解决不了时,要及时报请班组长或项目部领导协调解决。严禁轻易发生骂人、打人等粗暴行为。打架者要根据动手先后、是非程度及认错态度好坏,视情节处以100-300元的罚款。对团体性的群架行为,带头闹事者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并对所在班组长进行经济处罚,情节恶劣者呈报公安机关处理。

  4、严禁在工地内赌博或以娱乐为名进行变相赌博活动,否则一经查实,无论赌资大小,一律没收赌资、赌具并酌情处以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开除并送公安机关。

  5、为了确保工地内的消防安全,任何职工都不得用煤油炉、电炒锅、电炉,否则一切后果自负。项目部并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200元的罚款。

  6、严禁使用钢锯条烧开水,项目部一经发现给以当事人罚款500元。

  7、本工地内和生活区的临时生活用电,必须由项目部电工班电工负责安装,任何人都不得私接乱拉电线及私装灯头或插座,违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以当事人100元的罚款。如出现任何问题,一切后果有当事人负责。

  8、严禁在灯头上或电线中段上挂钩用电,违者每次罚款100元,如出现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9、每个职工都要爱护工地和他人的财物,对偷窃工地和他人财物者,处以偷窃者价值5-2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逐出项目部。

  10、全体人员都要有高度的集体主义思想,公私分明,严禁把工地材料随意拿做它用或私做家具和个人用品,违者视情处罚50-200元,严重者加倍处罚。

  11、全体人员都要爱护安全防护、防盗设施,破坏本工地防盗设施及安全设施者,视情节严重处以50-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呈报公安机关处理。

  12、本工地全体人员,应为本工地的工程施工,工程材料及工程安全尽心尽力,如和工地外社会上流浪人员里应外合进行盗窃者,或给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后果者,除按本制度第十条处罚外,再视情处以罚款300-1000元。情节严重者呈报公安机关处理。

  13、本工地职工无论在工地内或在工地外,都要遵纪守法,如在工地外社会上违法乱纪,兄弟单位或司法部门查至本工地,除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外,本工地也要视情按本工地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罚。

  14、安全帽是职工用来防护安全用的,任何人不得随意外借,如因借戴本工地的安全帽而后混入本工地的外来人员,一经查出,视情处理出借安全帽的本工地当事人罚款50-100元。

  15、全体人员都有责任做好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如破坏已粉刷好的内墙、踏步、门窗及玻璃、已安装好的各种管子,已穿好的各种电线及其它,一经查实,除损坏的材料和人工工资由其当事人承担外,再视情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16、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动用机械设备,擅自开动或损坏机械设备者每次处罚款10-50元,损坏者照价赔偿。

  17、为了确保工地和宿舍区的防火安全,严禁用明火及小太阳灯取暖,违者每次罚款30-100元。

  18、严禁男女混居,违者处当事人每次200元,造严重影响者严加惩处。

  19、要保护施工现场的卫生,严禁随处大小便,违者每次罚款30元,并清扫所有大便。重复发生者,严加惩处。

  20、禁止随地乱倒剩菜剩饭及其污水等,严禁往窗户外泼水及倒废物,违者每次罚款20元。

  21、家用电器严禁使用,违者视情处以200元的罚款。

  22、每个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工地作息时间,宿舍内无特殊情况,每晚十点必须关灯,否则,每次处同室人员罚款5元。

  23、任何职工严禁翻大门或翻围墙进入工地,违者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交治安部门处理。

  24、临时来本工地探亲访友的人员未经门卫许可不得入内。否则处以被访人罚款20元。

  25、非本工地施工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不听劝告者,视情论处。

  26、班组长要努力履行自已的职责,在职工中特别是新收职工中及时传达本工地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使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人人皆知。

  27、班组长如发现自已班组的职工有违法乱纪现象有及时阻止,如有违纪事实,职工中又不愿供出违纪人,则处违纪的有关人员、同班组人员或同室人每人罚款50-600元,或视违纪程度大小酌情处理。

  28、各班组必须按公安部下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管好自已的人,办好自已的事,及时安全圆满完成项目部下达的各项施工指标及任务,否则,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29、班组长如触犯本工地的有关规章制度,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再视认识态度好坏,加倍处罚。

  30、全体人员都必须积极支持,主动配合门卫、炊事员、固定值班电工、工程部清洁工的工作。干扰其正常工作或与其无理取闹者,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处理外,再视情节处理。

  31、对检举揭发的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处罚款50-300元,或视情严加惩处。

  32、全体人员都要养成做好人好事的良好风气,要有敢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勇气,对检举揭发或抓获坏人坏事的有功人员,项目部要按其功绩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和精神奖励。

  33、奖励细则:

  (1)、抓获破坏防盗及安全设施者,发给奖金30-100元或视情奖励。

  (2)、抓获偷窃工地材料者,奖给被子偷窃价值的20%,不足30元的以30元计。

  (3)、抓获偷窃私人财物者,奖给被偷窃价值的50%(以新品计)不足20元的以20元计。

  (4)、抓获破坏工程成品(如已砌好的主体,已粉刷好的外墙,已做好的地坪,已装好的门窗玻璃等)者,发给奖金30-100元或视情奖励。

  (5)、抓获破坏工程水电成品设施者,(职已穿好的各种电线,各种管子和各种接线盒及其他),发给奖金30-1000元或视情奖励。

  (6)、抓获破坏已做好的油漆成品者,发给20-50元的奖金或视情奖励。

  (7)、抓获破坏机械设备者,发给奖金30-100元,或酌情奖励。

  (8)、发生火灾时能积极投入灭火,成绩显着者,发给奖金50-200元,或酌情重赏

  (9)、在外来扰乱人员或工地内职工争吵及打架时能积极劝阻,效果显着者,发给奖金30-200元,或酌情奖励。

  (10)、抓获在楼内大小便者,发给奖金20-50元。

  (11)、所有罚款及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报项目经理签字。

篇5:建筑工地治安管理制度(9)

  建筑工地治安管理制度(九)

  1、为加强治安综合管理,维护工地治安秩序,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生产秩序的正常进行,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群体扰乱内部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

  2、凡刚进场的班组,班组长应携带班组每个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张相片到现场办公室办理出入证并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3、人员及材料进出要有所跟踪登记,亲友访问时要有登记。

  4、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伤害他人的,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药费及停工造成的一切损失。

  5、施工现场所属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九大禁令":

  ①、严禁本工地职工不携带出入卡自由出入,若发现者罚款10元/次。

  ②、禁止非法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或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

  ③、严禁结群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侵占他人财物、侮辱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④、严禁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⑤、禁止私人非法携带爆炸、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工地。

  ⑥、禁止他人隐藏、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电报。

  ⑦、严禁偷窃、骗取、抢夺、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⑧、严禁在工地内进行嫖宿、卖淫、吸毒、赌博或传播淫书、淫画等不良行为现象。

  ⑨、严禁携带小孩进入工地现场,若出现事故其后果自负。

  6、保卫班长要做好各保卫的交接班工作,并要办理必备手续登记。

  7、工地保卫要服从管理按时作息,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留宿来访亲友,不准收留没有证件的人员。

  8、工地职工外出探亲、访友等,在社会上违章、违纪、犯罪者工地一概不给予负责,其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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