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小区养宠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区内宠物饲养行为,维护小区环境秩序,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宠物饲养者。
第二章 宠物种类与数量
第三条 小区内允许饲养的宠物种类包括犬类、猫类、鸟类、鱼类、兔类等,禁止饲养国家保护动物、具有攻击性或易传播疾病的动物。
第四条 业主饲养宠物的数量应根据住宅面积确定,一般每户限养1-2只。
第五条 饲养宠物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遵守地方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宠物登记与免疫
第六条 业主饲养宠物,应到当地政府规定的动物防疫机构为宠物进行免疫接种,并办理免疫证明。
第七条 业主饲养宠物,应在入住小区时到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 业主身份证明;
2. 所养宠物的品种、数量和彩色照片;
3. 宠物免疫证明;
4. 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物业管理处在核实业主提交的资料后,为宠物发放登记证明,并对宠物进行备案。
第四章 宠物饲养规范
第九条 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范:
1. 保持宠物卫生,定期为宠物洗澡、修剪毛发、驱虫,防止宠物传染疾病。
2. 宠物粪便要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保持小区环境卫生。
3. 定期为宠物注射疫苗,防止疾病传播。
4. 遛狗时应使用牵引绳,避免宠物伤人。
5. 避免宠物在公共区域乱叫、追逐,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6. 业主应妥善管理宠物,避免其破坏公共设施、绿植等。
7. 业主携带宠物外出时,应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宠物受伤或伤害他人。
第十条 业主饲养宠物,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虐待、遗弃宠物。
2. 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
3. 组织或参与宠物斗殴。
4. 随意投放宠物食物,招引流浪宠物。
5. 宠物粪便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卫生。
第五章 宠物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处应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宠物进行巡查,发现违反本制度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
第十二条 业主发现小区内出现流浪宠物或未拴绳宠物,可向物业管理处举报。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处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制度,物业管理处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业主拒不整改的,物业管理处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因宠物饲养行为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小区公共管理制度:豢养宠物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管理制度:豢养宠物管理规定
●为净化园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园区所有业主(住户)的健康和生活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
●严禁饲养猪、羊、鸡、鸭、鹅、肉鸽等家禽家畜。
●凡饲养观赏性鸟类、小动物,如家兔、鹦鹉等,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等公用地方;不得在窗外或门角边挂放宠物;不得污染环境。
●业主、住户若养犬需严格按照《养犬管理规定》,办理"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及犬牌等,任何违规豢养或无犬牌的犬只不得进入本园区。
●园区内不得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需携带外出应为犬只佩带犬牌,为犬只束犬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业主(住户)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日常生活,如犬只影响他人生活休息的,养犬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否则管理公司有权进行处理。
●任何人不得唤使自养或他人的犬只对旁人进行威胁性攻击行为,造成影响,管理人员有权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扣留犬只。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受伤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饲养人对病犬走失、遗失应当妥善处理,死犬不得埋葬本园区。
●发现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向本公司或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