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管理工作方案
物业合同管理是指对物业合同进行全面、规范、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物业合同的执行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并达到合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一、物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物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双方权益:物业合同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重要约定,通过合同,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管理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合规经营: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要求进行经营管理,物业合同管理能够帮助物业公司合规经营,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3.提升服务水平:物业合同管理有助于物业管理公司提高服务水平,通过合同的管理和执行,可以准确地提供各项服务,满足业主的需求,提升业主满意度。
4.降低经营风险:物业合同管理可以帮助物业公司降低经营风险,避免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
二、物业合同管理的内容和流程
1.合同制定:物业合同的制定是物业合同管理的起点,包括合同的主体、内容、期限、费用等方面的约定。在制定合同时,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是物业合同管理的关键环节,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签订,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合同执行:合同执行是物业合同管理的核心环节,包括服务投入、服务执行、服务验收等各个阶段。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开展物业服务,监督服务质量,确保服务内容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4.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物业合同管理的持续过程,包括合同档案管理、费用管理、合同变更管理等方面。通过合同管理,可以实现合同信息的全面、准确记录和管理,方便查阅和追溯。
5.合同评估:定期对物业合同进行评估,包括合同执行情况、合同期限、费用结算等方面。评估结果可以用于改进合同管理制度和完善物业服务,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三、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
1.合同违约问题:当物业合同一方违约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提起诉讼、协商解决或启动违约责任担保等方式,保护自身权益。
2.合同风险防控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等,降低合同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3.合同管理信息化问题:推行合同管理信息化,通过建立合同管理系统,实现合同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4.合同变更问题:合同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变更,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合同纠纷解决问题:当物业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优先沟通协商,如协商无果,可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维护双方权益。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物业合同管理规定
合同管理
1、合同执行
1)负责跟踪、反馈合同执行情况,建立合同执行台账。
2)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的规则,行使合同明确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3)及时向合同的承办部门报告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4)二手盘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应提交合同执行报告予公司市场部。
5)新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在执行完毕后的三个月内,应提交合同执行报告,并将与委托管理合同相关的资料移交公司办公室。
6)其他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应提交合同执行报告给承办部门及财务部,并将与合同相关的资料移交办公室。
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须变更(或补充)、或终止合同,应及时反馈给承办部门。
8)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或涉及费用问题时,应及时向承办部门反映。
2、合同归档
1)合同签订后,复印件留管理处、原件交公司办公室归档。
2)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法人代表证明书、备忘录、双方信函、授权书、传真等文件资料,也应随合同一并交公司办公室归档。
3)在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会议记录、备忘录、信函、授权书(与业主间的)等文件资料,复印件留管理处、原件交公司办公室归档;
3、员工档案管理
1)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员工的《员工登记表》、劳务合同书、员工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下岗证明、退休(待退休)证明、劳动手册等文件的复印件;
2)出勤记录:员工每月的考勤记录表;
3)奖惩记录: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因表现突出而受到各种奖励或违反公司各项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4)培训记录:员工自进入管理处开始所参与过的各种培训活动的记录;
5)在员工的档案中,还要搜集员工工伤情况记录、客人表扬或投诉的信件(复印件)等资料;
篇3:物业部合同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物业部合同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一、目的
规范合同的评审、签署、履约跟进、归档管理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利益、信誉得到保障。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部所有合同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合同的签署及重要合同的评审。
2、行政部负责公司所有合同的审核、监管及归档(员工劳动合同除外)。
3、人事部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审核、监管及归档。
四、程序要点
1、合同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外提供服务的合同和对外委托服务的合同。
(1)对外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类:
①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合同;
②投标书;
③对外租赁合同;
④公司承诺提供的常规服务和管理;
⑤顾客(业主、住户或其他委托方)委托公司进行采购、安装、修缮、装修、贮存、检修、保养、清洁、搬运及其他有偿服务的合同;
⑥公司车库、车棚、车位使用或泊车合同;
⑦其他对外提供服务的合同。
(2)对外委托服务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类:
①采购合同;
②招标合同;
③劳动合同;
④公司委托顾客(供应商或其他受委托单位)进行采购、安装、修缮、装修、贮存、检修、保养、清洁、搬运等合同;
⑤其他须进行对外委托服务的合同。
2、合同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书面的和非书面的。
(2)协议或其他法规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3)规范合同和格式合同。
(4)口头承诺。
(5)招、投标书。
3、合同的制定
(1)一般情况下由合同的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其内容包括以下条款:
①标的;
②数量和质量(或工作内容);
③价款或酬金;
④履约期限、地点方式及其他履约条件;
⑤合同终止条件;
⑥违约责任;
⑦专用合同约定的其他必要条款。
(2)各种合同若有合同范本,可依照全同范本填写或修改各项条款。
4、合同的评审
(1)评审权限:
①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总经理委托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合同执行部门及及行政部经理进行评审;
②标的在10~50万元的合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
③标的5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
①对外提供服务合同的评审内容:
--公司的履约能力;
--顾客提供的价格;
--合同的风险;
--合同的条款是否明确;
--合同是否合法;
--合同的社会效益;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②对外委托服务合同的评审内容:
--分供方的履约能力;
--分供方提供的价格;
--分供方的信誉;
--分供方提供服务的k8凯发会员登录的售后服务;
--合同的条款是否明确;
--合同是否违法;
--合同的风险;
--合同履约监控能力;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5、合同的签署与生效
(1)合同经评审合格,由总经理签署。非书面的合同除外。
(2)经总经理签署的合同按《印章管理标准作业程序》办理盖章审批手续。
(3)所有书面合同均须加盖公司印章,合同页数一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
(4)经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合同正式生效,需公证的合同,经公证后生效。
(5)公司承诺提供常规服务和管理的合同签署与盖章形式不受以上条块的限制。
(6)生效的合同原则上一式肆份,公司与顾客各两份,需进行公证的报公证机关一份备案。
6、合同的编号与归档
(1)书面合同统一进行编号,编号的方法按《档案管理标准作业程序》办理。
(2)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由公司行政部统一归档(经总经理审批同意,由其他部门保管的除外),归档方法按《档案管理标准作业程序》办理。
(3)行政部归档合同原件,合同履行完毕或需分阶段付款的,报财务部存档一份,部门需按合同条款监督顾客履约的,按《档案管理标准作业程序》办理复印审批程序后,由部门负责人保管一份复印件。合同执行完毕后,须将合同反还行政部归档。
(4)合同条款涉及保密事项的,有关部门均承担保密责任。
7、合同的履约
(1)对外提供服务的合同,由提供合同服务的部门负责履约,重要的合同由总经理或行政部监督履约。
(2)对外委托服务的合同,由合同执行部门监督分供方履约,重要的合同由总经理或行政部监督履约。
(3)合同执行部门需将合同履约阶段性情况向总经理汇报,重要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汇报。
(4)行政部监控所有书面合同(员工劳动合同除外)的履约进度,对违反合同进度的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5)合同履约完毕,对重要合同的执行效果再次进行评审。
8、合同的变更与废止
合同双方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或合同中需变更废止情况出现需进行合同条款变更或废止时,由合同执行部门向行政部提出合同变更申请,行政部按合同评审程序跟进评审变更条款或废止合同,重要合同由总经理直接组织变更条款或废止合同。
9、合同的续约
合同期满且需办理续约的,由合同执行部门按合同要求提前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经理按合同评审程序跟进评审,重要合同由总经理直接组织合同评审。
10、合同的统计
每年12月31日前,由行政部对书面合同进行清查统计,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合同清单,履约完成情况,存在或需跟进的问题等报总经理审阅。总经理给出批示意见,由行政部按总经理批示意见办理。
11、记录:书面合同必须有书面的评审记录,与合同一起归档保管。
五、记录
1、《合同评审记录》
2、《合同更改通知单》
六、相关支持文件
1、《档案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2、《对外委托服务标准作业程序》
3、《有偿便民服务标准作业程序》
4、《对外投资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篇4: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劳动合同管理
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部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合法利益,根据《劳动法》及《公司人事管理总则》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则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与承担。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具体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公司实行合同化管理,公司与员工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附件1)。劳动合同按合同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七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需在劳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一般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 对于经营管理者(董事会聘任人员),依据《公司法》规定,其劳动合同应与董事会签订,但公司对外委派的经营管理者,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保密协议(附件2)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包括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有关事项),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或者在平时收入发放时,直接以保密费形式予以体现)。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最多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要求员工履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的,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就员工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涉密岗位包括公司负责人、部门经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业务人员、文秘档案人员以及其他可掌握、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岗位的人员等。
第十条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员工本人和公司代表经协商一致后,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在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明显调整(岗位性质发生变化)或职务出现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应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三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在万向内部调动,须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四条 其他特殊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此处所指特殊事项是指特殊事件发生并对员工在公司的工作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或潜在的重大影响。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致伤(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员工不胜任现岗位或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录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者。
5、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6、员工的错误行为已严重地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或声誉的。
7、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9、故意违抗或消极对抗公司的工作安排的。
10、全年累计事假超过90天的。
11、屡次违反公司规定,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其中2-4条,公司在解除合同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或为员工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条款执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除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有特殊约定的从特殊约定。
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属本制度第十六条第1项、第5-11项规定情况的,不受本条限制:
1、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经批准的医疗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
3、 员工达到法定离职年龄;
4、 员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5、 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在其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1、 员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任期未满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由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综合服务部应至少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员工所在部门发合同期满续订通知(附件3)。
其中,对骨干人员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3个月,对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人员等的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6个月。
在提前通知期内,双方均有续订合同意向,则双方即可续签劳动合同,无需至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方续签。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公司和员工就应严格遵守,否则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提出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合同(或视同合同到期)及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而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发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4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员工不低于6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违约金:
1、未满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而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员工违约,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上一年度员工折月平均收入*(劳动合同约定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对签订短期用工合同、聘用协议(不超过一年)的,其违约金为其一个月的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额定。
第三十条 员工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对经营、管理、企业形象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年限,按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员工对公司认定的商业秘密均不得泄露。
在职员工泄密的,公司除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外,还要向该员工索取违约金。
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后,在保密期限内(不超过3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和从事公司相同的产品生产,否则公司按其本人劳动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总收入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价,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劳动法》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依法制订的相关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5:物业行政事务制度:合同管理实施
物业行政事务制度:合同管理实施
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公司对合同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根据《合同法》、《集团合同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合同的管理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接受集团合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对合同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在本公司范围内,凡涉及到提供服务项目、计价收费、设备和物质采购、工程外包等经营活动的均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后方可实施;各部门、管理处不得擅自签订合同(协议),所有合同(协议)需上报公司,按iso9001:2000的有关程序及有关制度要求进行评审, 经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请总经理批准。凡以公司法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一律需请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二、 合同管理组织
第四条 合同管理由公司办归口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五条 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公司各类合同是否合法、明确、完整、规范,并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2、为公司其它人员签订合同提供法律咨询、业务指导,必要时参加合同的签订工作;
3、负责建立公司的合同统计台帐和合同评审台帐。
4、提出有关合同管理的培训方案并实施,宣传有关合同及合同法知识。
5、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并督促各部门落实、执行好。
6、根据需要依法参加对公司重大合同纠纷的协商、调整、仲裁、诉讼;
三、 合同评审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合同类型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增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纠纷合同,居间合同等涉及企业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合同及协议。
第七条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标的;
三、 数量;
四、 质量;
五、 价款或报酬;
六、 履行期限、地点或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 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不同性质而要求必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要求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条款;
第八条 签订合同前,经办人必须做好合同涉及事项的详细调查工作,如对对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商业信誉及履约能力进行认真的审查,不可盲目草率。
1、 对方是法人的,要看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参加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授权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前者出示法人代表证明书等身份证明,后者除授权委托书外,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注重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权限范围、有效期限。对方是其他经济组织,要看是否有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证明材料。
2、 要审查签约对方的注册资金、生产经济能力,以保证公司合同的履行率。
3、 在签订前,还应当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与合同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订,签订时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并对公司负责;有关经办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委托人名义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否则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责。
第十条 合同经办人应对签订合同所要达到的目标有明确有认识,合同的主要、必要条款不能遗留,语义要具体、明确、完整,条款要讲求逻辑性和严密性。
在审查由对方草拟的合同时,要从合同共同必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制度等方面审查,并可提出本方认为须增加的条款以使本方权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另外,要特别注意分析制约性条款,避免因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签订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合同管理员审议,并经办公室、财务部审核后,呈总经理审批,有必要据相关制度报董事长核准。
四、合同的台帐、归档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员必须建立合同评审台账,以便于及时收回盖章后的文本。
第十二条 合同或协议签章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印鉴保管使用方面的管理制度,未经审查、审批和未经合法程序签订的合同,一律不得盖章;并严格登记备案。
合同文本要合法化,即使用统一文本和经工商部门监制的规范文本,也可使用经批准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标准文本。
第十三条 合同、协议签订后合同管理员分类设立台帐,要求台帐内容完备,数据正确,能确切反映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
台帐设立应包括合同编号、类别、标的、价款、签约单位和人员、履行期限、签约时间及地点、履行情况、备注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员应对合同正本统一管理并归档,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的信函、电报、传真、电话记录等能反映合同签订、履行等状态的有效凭证,须经登记编号后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归档。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管理员应认真整理合同文本及所有有效凭证按规定归档。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其职责,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如果合同履行出现异常现象,应依照有关程序提出法律建议或上报合同主管部门。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异常现象是由于签订或审查合同时相关人员的疏忽造成的则要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五、合同的执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合同签订后生效前,签约人可召集经办、审议人员对合同条款审查的基础上,预测合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整理后作为合同的附件下发,以便具体执行合同部门找出最佳对策。如有失误,上述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负责,根据合同要求,把具体条款分解落实到当月计划,开始工作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经办人在合同未履行或履行过程中,应及时掌握履行情况,以便发现隐患并尽早想办法排除;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合同管理归口部门或集团法务办汇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以求与另一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在不损害国家、社会、企业利益的前提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或过错责任,造成合同不完全履行,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应及早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须权责分明,并采取书面形式;对于对方当事人转让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责关系的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加以识别或纠正,从而对生产经营作相应调整,相应的合同变更或解除须告知合同管理员。
第二十条 合同纠纷处理
1、合同纠纷处理一般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进行。
2、协商、调解由经办人出面,如达不成一致意见,由经办人所在部门或公司出面再行协商。
3、合同纠纷自行协商、调解不成,确定使用仲裁或起诉方式解决纠纷的,须由经办人所在部门报办公室审核,总经理核准。同时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细则与此有冲突之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