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非机动车管理方案 -k8凯发会员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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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非机动车管理方案

  小区内非机动车管理方案

  为了保持本小区停车的有序化和规范化,现对小区内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停放作如下规定:

  一、停放于本小区内各类车辆的车主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由专人负责看守及规范。

  三、各类车辆的车主请到管理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在车辆进入小区时领取出入证。

  四、小区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均应停放在指定停放地点内(二组团底层的架空层),并按停车标识摆放整齐。

  五、各类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管理处也有权在不知会车主情况下,采取锁车或将车辆移至合适地等措施来保管。

  六、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将其充电器锁在铁盒内,以免丢失。

  七、收费标准按成价费[20**]255号文件规定执行,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充电费按管理处公示(通知)费用收取。

  八、本车库(场)只提供泊车场地,车辆及车上之物品,若有遗失或损坏,本公司概不负责。

  九、本规定从20**年10月1日起执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住宅小区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管理规定(5)

  住宅小区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管理规定(五)

  为了加强对小区规范管理,维护小区内的生活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室外停车场只用于业主及访客非机动车辆的临时停放,请按小区的指定区域整齐摆放。

  2、室内停车场采取登记管理制度,并请按小区规定时交纳停车费,每月15-50元,视车型不同而定。

  3、服从小区保安员的指挥,严格按照小区制定的道路行驶和停放。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驾驶过程中注意车速安全,请勿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小区内遇人时,应当减速比让。

  4、进入小区业主的非机动车辆应证照齐全,车况保持良好,应经常检查车闸、车锁等,做到灵敏有效,如有损坏及时修理。

  5、非机动车出入小区必须下车推行,注意交通安全。

  6、在小区内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必须停到制定的车棚、车库内。

  7、进入小区送货的非机动车,禁止长时间停留在小区内。

  8、物业公司保卫部将定期清理残破、无证无照和无主的非机动车。一月内无人认领的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

篇3:非机动车库承包管理协议

  非机动车库承包管理协议

  甲方: (委托方)

  乙方: (承包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平安财富中心非机动车库承包给乙方进行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承包范围

  1、甲方将平安财富中心写字楼地下非机动车库承包给乙方实施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2、乙方明确该承包管理协议所陈述的事项,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承包委托。

  二、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为一年,自签订本协议之日 年 月日至年月 日。

  三、承包费用

  1、乙方按平安财富中心入住率每月向甲方缴纳承包费用:

  入住率达到60%,每月向甲方缴纳200 元(大写:贰佰圆人民币);

  入住率达到70%,每月向甲方缴纳300 元(大写:叁佰圆人民币);

  入住率达到80%以上(含80%),每月向甲方缴纳 400 元(大写:肆佰圆人民币);

  乙方在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缴纳管理押金 2000 元(大写: 贰仟圆人民币),待合同期满后甲方退回押金。

  2、乙方在承包期内所产生的生活用水、用电的费用由乙方每月按实际用量的费用支付给甲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公司管理制度和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负责实施对非机动车库的监督检查。

  2、甲方应定期对非机动车库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有权对乙方不符合要求的管理提出意见,并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3、甲方负责非机动车库车辆充电线路布线和计量表安装;

  4、甲方负责制作非机动车库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安全提示标志。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的约定,遵守物业公司管理制度和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对非机动车库的其它管理要求。

  2、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工作,乙方对非机动车库管理必须达到如下标准:

  (1)规范管理,文明待人;按标准办理非机动车库停放月租和收费;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提高非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3)凭卡停放,摆放整齐;每天打扫非机动车库区域卫生,达到整洁,干净;

  (4)12小时服务,在12小时内随到随停,随走随取;

  (5)车辆停放时间:

  工作日: 07:30- 20:00;周末、节假日:08:00-18:00

  3、乙方应保证车库内非www.pmceo.com机动车停放安全,凡在车库内发生非机动车失窃,概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乙方不得擅自将该非机动车库的承包管理权转让给其他人。

  5、乙方不得利用该非机动车库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业主、甲方和他人利益。

  六、本协议期满后,甲方如继续承包该非机动车库,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将享有续签优先权。

  七、本协议期内,双方如有特殊原因终止本协议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协调商讨相关事宜。

  八、未尽事宜由双协商解决,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篇4: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

  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价规字〔20**〕3号

  非机动车是广大市民日常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之一,非机动车的安全有序停放,关系市民的切实利益,关乎城市的文明形象。为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倡导低碳出行,推进绿色交通,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现制定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定管理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从民生优先、造福百姓出发,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停车秩序,体现利民便民惠民。

  管理原则:

  (一)倡导免费停放。城市人行道、公共广场、政府机关和政府主办的图书馆、博物馆、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场所配套设施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所有人均有权免费公平享受,商业、服务业配套的停车场地也应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免费停车按照“谁属地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保证停车有序、行路方便。

  (二)满足寄存需求。对于确需提供寄存服务的场所,要明确收费主体、严格审批程序,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服务收费标准主要体现设备设施等管理成本、看管人员等人工成本、赔偿责任等风险成本。有偿停车服务应当承担看管责任,保证车辆停放安全。

  (三)价格分类管理。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区分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实施分类管理。

  1.公共资源政府定价。利用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公共资源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提供有偿服务的,实行政府定价,经营单位和收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2、公共服务政府指导价。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建造的公共场所配套停车场、街道、社区所属物业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实行有偿服务的,其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3.业主自治协商定价。住宅区(含商住楼、办公楼等,下同)内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提供非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已建立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自治组织的,由物业共有人自治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办法;尚未建立业主自治组织的,应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后协商定价,其有偿服务收入的使用,应当接受全体业主监督,主要用于弥补成本。

  4.商业投资自主定价。商业投资建设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投资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

  二、加强统筹协调,实行属地管理

  (一)统一管理办法。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原则、程序和要求,指导协调各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水平。

  (二)明确定价权限。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逐步建立能够灵活反映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责权一致的监管体系。

  三、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收费行为

  (一)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的设置

  占用人行道、公共广场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的场地,应向市公安、市容市政部门申请办理准停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车场准停证》,核准停车区域。市容市政部门可根据停车管理的需要,会商公安部门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具有明显的停车标志、标线或设施。

  (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登记

  对从事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非企业法人组织,应当在法人登记中载明非机动车停车服务的内容。

  (三)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核准

  1.提供非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依法取得的、提供停车服务和经营的资格;

  (2)具有合适的车辆停放场地和明显的停车标志、标线或设施;

  (3)具有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停放和车辆安全;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车辆赔偿制度。

  2.提供非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占用人行道、公共广场的,应提供《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车场准停证》原件和复印件;

  (2)利用其他场地的,应提供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3)具有“非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相应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停车场地停车位平面图;

  (5)本单位收费管理、车辆赔偿等内部制度。

  区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经材料审查、现场勘查、核准定价方式、审批收费标准、监制收费价目表(牌)等程序,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票据的申领

  提供寄存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专用章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批件,向地税部门申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五)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

  (1)非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实行“收费给票、凭票取车,一车一票、损坏赔偿,持证上岗、票据合规”的收费管理制度。

  (2)提供车辆有偿停放服务的单位,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明确收费员工作职责,建立违纪追究制度。

  (3)车辆有偿停放服务场所,必须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牌),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示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4)收费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维护停车秩序,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加强协同配合,共管停车秩序

  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公安、市容市政、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公安部门:根据交通管理要求,负责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或撤除)审核工作,设立统一标识,对未经审批的停车场地依法给予取缔。

  2.市容市政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临时占用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场地的审批和停车秩序的管理,对未经审批占用公共场地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工商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登记,对擅自从事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4.税务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进行税务登记,发售非机动车停车服务发票,对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经营者予以查处。

  5.价格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查处和纠正不正当收费行为。

  本管理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实施。

篇5: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2008)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的燃油助力车,是指发动机排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燃油二轮车辆。

  第三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停放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工作。

  市容、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 残疾人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下肢残疾;

  (二)持有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

  (三)持有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明。

  第八条 申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牌证,必须凭购车发票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非机动车牌证的申领、换(补)领、过户,申请人凭本车牌证和交易发票或者其他合法凭证,按申领非机动车牌证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非机动车牌证遗失(来自:www.pmceo.com)或者损坏的,可以到原发牌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补(换)领或者重新申领牌证。

  第十条 非机动车装载、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不得搭载人员;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准载人。残疾人随身携带物品的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箱板,宽度不准超过车身,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

  (四)电动自行车装载物品重量不准超过30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宽度不准超出车把;

  (五)非机动车不准擅自安装棚架、边斗、机械动力等附加装置。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一)丧失必要驾驶能力的(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二)未满十二周岁的不得驾驶自行车;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原则,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

  (三)通过路口遇到停止信号时,直行和左转弯车辆不得越过停止线,不得驶入右转弯专用道。未设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四)推行时应当紧靠车行道右侧,不准在道路上滞留;

  (五)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应当下车推行;

  (六)醉酒后不得驾车;

  (七)不准驾车拐逼他人;

  (八)不准一人同时驾驶两车;

  (九)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十三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必须持有行驶证、准驾证、残疾证。

  非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章 燃油助力车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逐步淘汰燃油助力车。对已核发牌证的燃油助力车报废和使用期限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无牌无证的燃油助力车不得上路行驶。

  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力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悬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号牌的燃油

  助力车,应当在上述区域内行驶。

  第十六条 驾驶燃油助力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须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二)携带行驶证;

  (三)号牌应当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

  (四)酒后不得驾驶;

  (五)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六)不得在市区禁鸣区域内鸣喇叭;

  (七)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等安全设施不全的助力车;

  (八)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九)夜间行驶应当使用夜行灯;

  (十)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

  第十九条 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专用停车场(库、点)。

  单位内部无条件配建、增建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库、点)的,可与就近单位商请提供场地停放或者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停放点及其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停放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停放。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6年10月18日颁布的《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和20**年5月30日颁布的《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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