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十一) -k8凯发会员登录

5540

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十一)

  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十一)

  1.目的

  加强消防管理,保障业主、住户生命财产安全。

  2.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

  3.方法和过程控制

  3.1严禁损坏、挪用消防器材、挪用消防水源。

  3.2严禁未申请审批即进行室内装修。

  3.3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气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需经管理处装修管理员审批检查后方可施工,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3.4严禁用不符合防火要求,未经防火处理的材料进行装修。

  3.5烧焊等动火作业,必须持特种操作上岗证,并应向消防机关提出申请,审批后在小区管理处管理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方可作业,严禁未办理手续和非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3.6 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天台出口或其他安全出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上进行喷油漆等作业。

  3.7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等。

  3.8 严禁在户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小量存放时必须避开高温撞击;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而且不得存放。

  3.9严禁储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及各类剧毒品。严禁把烟头及其他带火物品投向户外。

  3.10严禁在小区内及阳台堆放燃油、油漆、天那水及其他可燃性溶剂,及泡沫塑料类、纸布类等易燃易爆物品。

  3.11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3.12管理处全体管理人员为小区消防管理监督人员;发生火灾时,必须迅速报告监控中心或报火警,参加灭火救援,并且听从消防机关或管理处监控中心的指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移动公司大楼营业厅消防管理规定

  移动公司大楼营业厅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国有财产和广大使用人与客户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市府有关消防规定,特制订本规定,望各使用人与客户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遵守。

  一、办公楼消防安全由物业管理部安保部门负责、协调,部主任是责任人,管理部全体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

  二、楼内各单位按使用楼层实行防火责任制,并由各单位领导担任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三、各使用人与客户应指定义务消防员。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特别是办公用房的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3.管理消防器材设备,特别是室内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4.管理部工程设备部门负责管理好消防泵与消防电梯等,定期运转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5.管理部安保部负责管理好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监控。

  6.使用人、客户与管理部定人、定时、定措施,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四、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通道上停放车辆和堆放物品,办公楼防烟门应经常关闭。

  五、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六、办公楼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在办公楼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办公室内烟头及火柴余烬要随时弄熄。

  八、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九、各使用人与客户进行室内装修,必须向管理部工程设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应采用阻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十、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工程设备部门、安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办公楼工程设备部门人员的监护下,持有明火操作证的人员,方可作业。

  十一、晚上办公楼内严禁施工,特别是动用明火。

  十二、发现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部或拨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气闸和门窗,迅速离开工作场所,切勿从电梯逃生,应徒步从楼梯下去。

  十三、根据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处以罚款,并可处以行政处理:

  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的;

  3.使用电炉、电热锅、电热杯等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处单位罚款:

  1.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又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3.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的;

  4.烧焊、用火、用电作业时,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十五、各使用人与客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部安保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对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人员工作的有关人员,根据情况,或处罚款,或处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使用人与客户如对办公楼消防管理有意见、建议等,可到办公楼内投诉点书面投诉,或直接到办公楼管理部投诉。

篇3:e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

  e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小区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郑州市有关消防规定,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管理部门为消防责任方。主要责任为: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标,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的检查工作,纠正消防违章和火险隐患。

  3、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4、根据各住宅楼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5、接到火灾报警后,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奔赴火场,运用消防设备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第二条、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业主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第三条、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标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四条、小区内严禁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按政府要求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安全使用燃气,教育小孩不要玩火。安全用电,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减少事故发生隐患。

  第六条、各业主在装修时应采用阻燃材料,不得将燃气管道置于装饰内部。

  第七条、发生火情,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闸及燃气阀门,迅速离开现场。

  第八条、根据《郑州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消防部门将处以直接责任人100至2000元罚款,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并处行政拘留。

  1、占用和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通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的;

  3、不按规定使用液化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1、未办理申请报批不符合防火要求,未进行防火处理;

  2、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要求,未进行防火出理;

  3、电焊、明火、用电作业等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

  第十条、各业主、用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部门的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出现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责的,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处以行政拘留,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大厦消防管理规定(5)

  大厦消防管理规定(五)

  为了保障业主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业主、住户的安居乐业,特制定如下消防管理规定:

  1、严禁损坏、挪用消防器材、挪用消防水源。

  2、严禁未申请审批即进行室内装修。

  3、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气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4、严禁用不符合防火要求,未经防火处理的材料进行装修。

  5、烧焊等动火作业,应向消防机关提出申请,审批后在大厦管理处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方可作业,严禁未办理手续和非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6、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天台出口或其他安全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上进行喷油漆等作业。

  7、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等。

  8、严禁在户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小量存放时必须避开高温撞击;液化石油气最大储存量为两瓶,严禁超量储存。

  9、严禁储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及各类剧毒品,不得在本村内燃放烟花、爆竹。

  10、严禁把烟头及其他带火物品投向户外。

  11、严禁在小区内及阳台堆放燃油、油漆、天那水及其他可燃性溶剂,及泡沫塑料类、纸布类等易燃易爆物品。

  12、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3、管理处的全体管理人员为小区消防管理监督人员;发生火灾时,必须迅速报管理处或报火警,并且听从消防机关或管理处的指挥。

  14、违反以上第一到十一条任何一款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100-2000元罚款,并可上报处以行政拘留;违反第十二条至十三条任何一款者,处以人民币3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依实际情况从严处理。

  15、纵火者,则追究刑事责任。

  16、管理处全体人员为有组织的义务救火队员;本小区的所有人员都有救火的义务。

篇5:盛华物业消防管理规定

  盛华物业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有关消防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物业公司指定防火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4、监护动火作业;

  5、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6、定人、定时、定期检查,同时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备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第二条实行业主(住户)防火责任制,各业主为自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第四条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第五条住户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切勿明火试漏。

  第七条本小区内任何商铺必须按每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灭火器1只,小于30平方米配备1只,大于30平方米配备2只以上,并放置于易取的固定位置。

  第八条小区范围内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及其它废弃物品,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第九条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公司批准并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按规定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1只灭火器(小于50平

  方米配备1只,大于50平方米配备2只以上);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广州市消防管理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并按每100平方米配备3只灭火器。(小于100平方米配3只,大于100平方米配3只以上)

  第十条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物业公司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源总开关、燃气阀门和门窗,迅速离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员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第十二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以警告或500元-1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2、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3、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4、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5、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6、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7、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8、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9、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2、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

  3、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

  4、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

  5、影响灭火救灾的;

  6、谎报火警的;

  7、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8、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

  9、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第十四条本规定如有不尽事项,按《消防法》和《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执行。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