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巡查登记管理制度
一、制度概述
为了确保物业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有效管理和记录巡查工作的实施情况。本制度包括巡查工作的目的、范围、频次、方式、内容、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旨在提高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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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和职责
1.目的:保障物业设施的安全性、功能性和外观形象,及时发现和解决设施问题,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2.职责:
物业经理:负责制定和实施巡查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巡查工作的执行。
巡查人员:负责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巡查,及时记录和上报巡查情况。
三、巡查工作范围
1.建筑外观:包括建筑物外墙、立面、屋顶、门窗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不存在渗漏、裂缝、变形等问题。
2.环境卫生:包括小区内道路、公共区域、绿化带等方面的卫生情况,确保无垃圾堆放、积水等不良环境现象。
3.设备设施:包括电梯、消防设备、照明系统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4.水电设备:包括给水管道、供电线路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其无漏水、漏电等问题,并保持正常供应。
5.安全隐患:包括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巡查频次和方式
1.频次:根据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巡查频次,一般不低于每周一次。
2.方式:巡查可以采用步行、骑行、驾车等方式进行,具体根据巡查范围和项目情况确定。
五、巡查内容
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设施维护:检查设施是否出现故障、损坏或需要维修维护。
2.环境卫生:检查小区内是否存在垃圾滞留、排水不畅等问题。
3.安全隐患:检查是否存在电路漏电、火灾隐患等安全问题。
4.业主反馈:记录并处理业主投诉和意见反馈。
六、巡查登记表
巡查登记表是记录巡查情况的工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巡查日期和时间;
2.巡查人员姓名;
3.巡查地点;
4.巡查内容;
5.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
6.备注。
七、巡查记录和报告
1.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巡查登记表,并保存记录。
2.巡查报告:物业经理应定期收集巡查记录,并生成巡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巡查情况总结、问题分析及解决措施等,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八、违规处理
对于未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巡查或虚假记录巡查情况的人员,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制度宣导和培训
物业经理应组织定期宣导巡查登记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应培训,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遵守本制度。
十、评估与改进
物业经理应定期进行巡查登记管理制度的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
附:巡查登记表
日期:_____ 年 _____ 月_____日
巡查人员:______
巡查地点:______
巡查内容:
序号 巡查项目 巡查结果 处理情况 备注
1.建筑外观:
2.环境卫生:
3.设备设施:
4.水电设备:
5.安全隐患:
6.业主反馈:
备注:
巡查人员签名:______
上级审核:______
请巡查人员在每次巡查时认真填写以上表格,并在巡查结束后及时提交给上级审核。如有异常情况或发现问题,请及时记录和处理,并在备注栏中进行说明。谢谢合作!
篇2:物业设备房巡查管理制度(5)
物业设备房巡查管理制度
一、背景和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物业设备房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保护公司资产和员工的权益,制定该巡查管理制度,明确巡查的目的、内容、责任分工,确保设备房的良好管理和维护。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物业设备房,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风、弱电等设备房。
三、巡查责任与计划
(一)巡查责任
1. 物业部门负责设备房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
(1)指派专职人员或多人小组负责设备房的巡查工作。
(2)确保巡查人员具备相应的设备房操作和维修知识,并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巡查员负责具体的巡查操作和上报异常情况。
(1)巡查员需佩戴工作证件,出示工作证件后方可进入设备房。
(2)巡查员需按照巡查计划和标准操作程序巡查,确保巡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巡查员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上报物业部门,如无人应答或紧急情况,可报警并通知相关部门。
(二)巡查计划
1. 按照设备房的重要程度和使用频率,制定巡查计划,并在物业管理系统中实施计划。
将设备房按重要程度分级,根据分级制定巡查频率,高重要程度设备房巡查频率较高。
2. 巡查计划要包括巡查日期、时间、巡查员等信息,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1)巡查计划以周、月、季度为单位制定,并提前发布给巡查员。
(2)巡查计划应包含巡查日期、具体巡查时间段,以及安排巡查员的姓名。
(三)巡查安排与指导
1. 物业部门负责根据巡查计划安排巡查员进行巡查。
(1)根据巡查计划,提前将安排好的巡查时间、设备房信息和巡查员名单以通知形式发布给巡查员。
(2)巡查员需按时到达指定设备房进行巡查,并按照制定的巡查内容进行操作。
2. 物业部门需提供相应的巡查指导和培训,确保巡查员具备必要的设备房巡查知识和技能。
(1)为巡查员提供必要的设备房巡查培训,包括操作流程、安全措施和异常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物业部门需定期组织巡查员进行经验交流和学习,分享实际巡查中的问题和k8凯发会员登录的解决方案。
四、巡查内容与要求
(一)巡查内容
1. 确保设备房门窗、墙面、屋顶等外部构件完好无损。
2. 检查设备房内设备、配电箱、供排水管道、空气处理设备、消防设备等是否正常运行。
3. 检查设备房内的温度、湿度、气味等环境指标。
4. 检查设备房内的安全措施(例如:门窗锁紧、报警设备正常等)。
5. 清理设备房内的垃圾和杂物。
(二)巡查要求
1. 巡查员需具备一定的设备房操作和维修知识,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巡查员需佩戴工作证件,出示工作证件后方可进入设备房。
3. 巡查员需按照巡查计划和标准操作程序巡查,确保巡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巡查员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上报物业部门,如无人应答或紧急情况,可报警并通知相关部门。
五、巡查结果处理
(一)巡查结果记录
1. 巡查员需将每次的巡查结果详细记录在巡查表格中,包括异常情况的描述、时间等信息。
2. 记录需存档,并按时交由物业部门进行汇总和分析。
(二)巡查结果处理
1. 物业部门根据巡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
2.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缺陷、故障或紧急情况,物业部门需及时通知维修部门进行维修或处理。
六、巡查考核与改进
(一)巡查考核
1. 物业部门对巡查员的巡查结果进行定期考核,并反馈给巡查员。
2. 对于巡查结果评估不合格的巡查员,需进行再培训或调整工作。
(二)巡查改进
1. 物业部门根据巡查结果和经验反馈,不断改进巡查制度和流程,提高巡查效率和准确性。
2. 物业部门需定期组织巡查员进行交流和学习,分享巡查中的问题和k8凯发会员登录的解决方案。
七、附则
1. 巡查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需经过物业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执行。
2. 巡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反制度的行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或纠正。
3.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如有任何争议,以公司最终解释为准。
篇3:全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汇报
全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汇报
我是许岭镇甘霖村党支部书记,我叫xxx。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将在我村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具体情况向各位领导作汇报。不妥之处请敬批评指正!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既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是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政府把宅基地登记发证试点这项光荣而又艰巨的工作任务交给我们甘霖村,既是对我村土地管理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我们工作能力的一次检验,我们支村两委深感责任重大。8月17日,全县试点动员大会召开后的当天下午,我村迅速行动起来,召开了支村两委会,在镇政府和国土所的指导下,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动员部署,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村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严格按照镇政府确立的“六到位,六确保”原则开展工作。经过一个多月的加班加点,通过开展调查摸底、农户申报、权属调查、审核、公示、审批、登记和颁证等工作,到9月30日,完成了全村960宗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发证率达95%,圆满完成了各级领导交给我村的试点工作任务。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全员参与
我村共有村民组32个,农户1010户,人口4156人。要在一个半月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试点工作如期完成,我村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分三个作业组以分组包干的方式开展工作。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支村两委全员参与的工作局面。
二、大力宣传,全员培训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争取群众的积极支持与配合,我们采取拉横幅,张贴标语,散发传单等方式多方宣传;统一宣传口径,制作了一些群众听得懂的宣传口号;同时安排各作业组用三天时间到各村民组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对全家外出务工的落实了通知联系责任人。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营造了良好的与论氛围。
为有效保证宅基地登记成果准确,少做无用功,少走回头路,我们支村两委全员参加了上级业务部门的业务培训,在培训中做到人人过关。通过培训,工作人员对宗地划分、界址点的调查及标注、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填写、宗地图的绘制等地籍测量方法以及业务操作水平得到了有效提高,切实保证了登记发证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全部达到基本技术规范要求,各种表、簿和图件制作规范、准确无误。
三、摸清家底,把握政策
为做到底数清,自8月20日起,我们对全村的所有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并建立台帐。通过摸底调查,掌握了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未批先建、买卖宅基地等违法违规用地以及分居未分户、有住宅无户口、相邻界址有争议等不同情况的底数。
针对不同情况,我们建立了《宅基地确权登记台账》、《一户多宅台账》、《违法用地台账》、《权属争议纠纷台帐》等相关台账。及时请示业务部门,准确把握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统一了工作尺度。针对农户间占地不均而相互披皮的现象,我们严格执行政策,不论建房年代,宅基地超过160㎡的按实际占用面积丈量登记,一律按160㎡确权,低于160㎡的按实际占用面积丈量登记和确权;外业调查阶段,每个村民组选派3-5人参与本组的指界工作,会同户主指界,发现问题,当场处理,把问题化解在第一线;在工作中坚决杜绝城镇居民借机将户口迁入原出生地等企图将违法用地合法化的行为。
篇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
第二十九条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羌枪芾恚握毡竟娑ㄖ葱小?/p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二条《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5:企业登记注册委托代理合同
企业登记注册委托代理合同
一、委托代理范围
1.□企业名称核准
2.□申请设立登记
3.□企业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
(2)□法定代表人变更
(3)□注册资本(资金)变更
(4)□股东或股权变更
(5)□住所
(6)□经营范围变更
4.□企业注销登记
5.□企业改制
6.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注册材料,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定金_________元,甲方领取“受理通知单”时,一次付清全部代理费用。
2.乙方接受委托,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上述代理登记注册事项,因登记材料或政策调整被核驳,需补交或及时修正,领取营业执照时限顺延。
3.乙方的责任:(1)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保护甲方委托登记代理材料的完整性,予以保护知悉的商业秘密;
(2)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登记注册材料齐备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代理业务;
(3)对甲方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业务,依约所收取的预付金,不预退还。
三、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依法签定,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2.因甲方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甲方预付金不能收回,并支付相应的用金,因乙方违约,应全部返还甲方已付的预付金。
3.合同履行期间,因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不能继续履行的,委托代理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已取得的预付金100%退还给甲方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有效期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代理合同费用
金额:_________元,预付:_________元,欠付:_________元。
六、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协商
2.□协会调解
3.□仲裁
4.□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事项
卫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环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经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划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商务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监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委开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有效。
委托方(甲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