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云幼儿园帮困助学申请流程
申办主体:在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幼儿园就读,经民政部门审订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在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幼儿园就读,经民政部门审订的本市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申办条件:为国牺牲,配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所需材料: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的申请表;其他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助学申请表》。
申办时间:考虑到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申请帮困助学,需要进行必要的审核调查,请在9月10日前受理完毕。各街道、乡镇应自接受申请人《助学申请表》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程序,发放助学券。民政社会救助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在9月25日以后自动关闭审批程序。
办理程序:
(一)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申请人(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帮困助学书面申请;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核实该生是否低保家庭在校学生;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申请人(监护人)填写《帮困助学申请表》;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拟办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发放助学券。
(二)本市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申请人(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帮困助学书面申请;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核实该生是否特殊困难家庭在校学生;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申请人(监护人)向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领取《帮困助学申请告知书》,并按照要求办理取证;证明材料齐全后,申请人(监护人)到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填写《帮困助学申请表》;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开展检查并提出核查意见后上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根据上报材料作出审批决定;街道、乡镇给予批准后,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发放助学券。
办理期限:二个星期
政策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近一步做好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28号)
表格提供:帮困助学申请表
监督投诉:z区托幼办,电话:z
篇2:助学贷款申请书范例
助学贷款申请书范例
中国**银行**市分行:
我于 年 月考进嘉应学院 系 班 专业就读,是 科学生,身份证号码为 ,毕业时间为年月.因为家庭经济困难,难于支付本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为了能顺利完成学业,特向贵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元整( 元),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 元整( 元),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 元整( 元),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元整( 元),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 元整( 元),以上合计人民币 元整( 元).贷款期限从200 年 月至200 年月,最迟不超过毕业后第六年.
我承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努力学习,积极上进,较好地完成自己的学业.并信守诺言,在 年 月 日前还清贷款;毕业后及时将工作单位或详细的k8凯发会员登录的联系方式告知贵行,做一名守信用的当代大学生.
我家的详细联系地址是 省 市 县 镇 村
邮政编码是: 联系电话是: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3:职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职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健全我院扶贫助学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因经济原因而终止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家庭成员遭受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在校学习期间确无能力足额支付学杂费的全日制在校普通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申请贷款学生条件:
1、经济确实困难且符合上述条件;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
3、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勤俭节约。
第四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每生每年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学费额,利率按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毕业后一至两年内开始还款,毕业后六年内还清,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自付,国家财政和学校为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
第五条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1、国家贴息助学贷款申请与审批时间及程序:
老生每年六月受理一次,新生在入学当年受理一次,贷款学生须在每年六月十日(新生在入学后十五日内)向系部提出申请,由贷款银行审批后,按年发放。
2、贷款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如实、完整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
⑵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⑶介绍人、见证人推荐书;
⑷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⑸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系部在整理好申请贷款学生材料后统一报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学生的申请报告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并把结果和资助建议报主管领导审批。
4、学生工作处负责将审批结果报送贷款银行,经贷款银行再次审核同意后按通知的贷款人名单及金额会同各系部组织贷款人办理填写贷款合同文本、贷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5、贷款银行直接将款项划入贷款人的帐号,且只能用于缴纳学杂费。
第六条 贷款的归还
1、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此项手续办妥后,学院方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2、在贷款期间,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贷款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学院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也应在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3、毕业后一至两年内开始还款,贷款人经和学校与贷款银行协调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包括一次性和分期偿还两种形式。
4、贷款人毕业后应将去向、联系地址和单位或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等情况报知学校和贷款银行。
5、贷款人毕业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贷款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也可以与贷款人工作所在地贷款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调办理贷款转移手续并把办理结果报知学校。
6、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贷款人清偿贷款本息:
⑴贷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⑵贷款人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的;
⑶贷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院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⑷贷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⑸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⑹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7、贷款人承诺的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贷款银行除按中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外可在学校和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8、贷款人提供的情况必须真实可靠。如果发现贷款人情况与实际情况相差过大,或贷款发放出现较高风险,贷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直至追究贷款人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o**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