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苏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共同负责,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并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各学院(部)党委、党工委书记,机关、群直党工委书记,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研究院、所、中心)、工会、团委(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负责人,各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学校信息公开应在依法、及时、准确的前提下遵循“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各单位须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信息发布前各单位要做好保密自查工作。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程序分级进行:
(一)各单位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做好保密审查,填写《州苏大学各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见附件1);
(二)可能涉密的重大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填写《州苏大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见附件2)--各单位初审--校长办公室复审--学校保密委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七、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八、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九、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十、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十一、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州苏大学委员会州苏大学
20**年7月7日
附件1
州苏大学各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
序号
部门
信息名称
发布形式
工作人员审查意见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网站公开□
依申请提供□
其他□
篇2:对外提供信息保密审查管理制度范例
> 对外提供信息保密审查管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为加强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提供信息包括:在各类交流、新闻报道、合作、谈判、验收、鉴定等业务活动及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中,凡是拟对外提供或公开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稿、论文、声像制品、磁介质、光盘及实物等)均须经过保密审查,凡按行业保密范围被列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利用公开媒介进行对外提供。
第三条 保密审查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统一组织,由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具体分工如下:
一、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信息资料,如拟发表的论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鉴定的材料,科技成果的宣传材料等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二、拟向新闻媒体、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实物由党政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三、网站、网页的内容及其更新由信息发布管理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四、其他拟向外提供的信息资料由所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五、各部门在审查中若有争议或疑义的问题,可报送保密办组织复审。
第四条 各送审部门、人员和进行审查的业务管理部门在保密审查中应认真填写对外提供信息保密审查表(见附表16),审查完毕后审查表保存在审查部门,以备复查,三年后统一销毁。
第五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每年应对保密审查工作统计情况向保密办进行一次报送,保密办定期不定期对以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整改。
第六条 对外提供信息,未经保密审查严禁擅自向外提供。其中,擅自向外提供尚未造成泄密的,由业务管理部门和保密办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泄密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保密工作奖惩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加强责任感,严肃认真地进行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保
密审查。凡因审查不认真导致泄密的,要追究审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保密工作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机关大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制度
机关大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制度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全球信息化的发展以及政府网络工程的深入,我局于20**年建成局域网(对等网),主要用于各部门获取有关各类网上信息,提高工作效率。我局的计算机网络虽主要用于获取网络信息,但根据省、市、区保密部门关于计算网络信息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据我局的计算机网络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本单位秘密信息的安全,特制定如下保密制度。
一、落实分管领导并指定专门管理人员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涉密信息的审查工作。
二、加强保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三、各部门(科室)的计算机主要用于各类信息的获取,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对涉密信息和本单位内部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
四、严禁任何人利用网络通信工具、聊天工具或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和本单位内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