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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蛇咬伤处理预案

  毒蛇咬伤处理预案

  一、毒蛇咬伤的应急救治方法

  园区已发现的毒蛇有银环蛇和蝮蛇。银环蛇的活动习惯是昼伏夜出,蝮蛇则是白天和晚上都要出来活动。被毒蛇咬后必须及时救治,延误救治时间将会给后续治疗带来困难,严重的甚至可能有生命危险。员工或客人被毒蛇咬伤后,应及时拨打保安部求助电话2132504或前台电话2132508通知值班领导报120救治,在120救护人员没有到达时先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方法有:

  1、保持镇静,不能乱跑动,以免加速蛇毒吸收;

  2、用绳子或鞋带在伤口的5至10厘米处扎紧(靠心脏一端,并隔20分钟左右松开2至3分钟);

  3、用清水冲洗伤口表面蛇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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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用消毒的刀片在伤口中心处将皮肤划破成“十”;

  5、挤压伤口,使蛇毒顺血液流出。

  二、处理程序

  1、部门经理或总值接到客人受伤的消息后,立即赶往出事地点。

  2、与受伤者的同伴或家属陪同前去医院救治,电话报备总经理知晓。

  3、详细了解事故原因。

  4、代表店方探视受伤的客人,了解伤势情况。

  5、视需要安排送餐陪护服务。

  6、如果客人拒付药费,应根据调查结果,报请总经理是否由本店支付医药费用。

  7、将详细情况记录及处理结果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总台记入客史档案。

  三、预防措施

  1、做好员工的防毒蛇咬伤的宣传教育工作。室外作业和夜间行走谨防毒蛇,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2、在客人的活动和居住场所投放蛇药,避免毒蛇进入客人居住的场所;

  3、在前台备置治疗毒蛇咬伤的药品。

篇2:工程混凝土强度不足的原因及处理方案

工程混凝土强度不足的原因及处理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这是工程建设施工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但是至今仍有一些工程的混凝土因强度不足而造成不少质量问题。混凝土强度低下造成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结构构件承载力下降;二是抗渗、抗冻性能及耐久性下降。因此对混凝土强度不足问题必须认真分析处理。

一、混凝土强度不足的常见原因

1.

原材料质量问题

(1)水泥质量不良

1)水泥实际活性(强度)低:常见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水泥出厂质量差,而在实际工程中应用时又在水泥28d强度试验结果未测出前,先估计水泥强度等级配置混凝土,当28d水泥实测强度低于原估计值时,就会造成混凝土强度不足;二是水泥保管条件差,或储存时间过长,造成水泥结块,活性降低而影响强度。

2)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其主要原因是水泥熟料中含有过多的游离氧化钙(cao)或游离氧化镁(mgo),有时也可能由于掺入石膏过多而造成。因为水泥熟料中的cao和mgo都是烧过的,遇水后熟化极缓慢,熟化所产生的体积膨胀延续很长时间。当石膏掺量过多时,石膏与水化后水泥中的水化铝酸钙反应生成水化铝硫酸钙,也使体积膨胀。这些体积变化若在混凝土硬化后产生,都会破坏水泥结构,大多数导致混凝土开裂,同时也降低了混凝土强度。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所配制的混凝土表面虽无明显裂缝,但强度极度低下。

(2)骨料(砂、石)质量不良

1)石子强度低:在有些混凝土试块试压中,可见不少石子被压碎,说明石子强度低于混凝土的强度,导致混凝土实际强度下降。

2)石子体积稳定性差:有些由多孔燧石、页岩、带有膨胀黏土的石灰岩等制成的碎石,在干湿交替或冻融循环作用下,常表现为体积稳定性差,而导致混凝土强度下降。

3)石子形状与表面状态不良:针片状石子含量高影响混凝土强度。而石子具有粗糙的和多孔的表面,因与水泥结合较好,而对混凝土强度产生有利的影响,尤其是抗弯和抗拉强度。最普通的一个现象是在水泥和水灰比相同的条件下,碎石混凝土比卵石混凝土的强度高10%左右。

4)骨料(尤其是砂)中有机杂质含量高:如骨料中含腐烂动植物等有机杂质(主要是鞣酸及其衍生物),对水泥水化产生不利影响,而使混凝土强度下降。

5)黏土、粉尘含量高:由此原因造成的混凝土强度下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这些很细小的微粒包裹在骨料表面,影响骨料与水泥的粘结;二是加大骨料表面积,增加用水量;三是黏土颗粒、体积不稳定,干缩湿胀,对混凝土有一定破坏作用。

6)三氧化硫含量高:骨料中含有硫铁矿(fes2)或生石膏(caso4·2h2o)等硫化物或硫酸盐,当其含量以三氧化硫计较高时(例如>1%),有可能与水泥的水化物作用,生产硫铝酸钙,发生体积膨胀,导致硬化的混凝土裂缝和强度下降。

7)砂中云母含量高:由于云母表面光滑,与水泥石的粘结性能极差,加之极易沿节理裂开,因此砂中云母含量较高对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包括强度)均有不利影响。

(3)拌合水质量不合格

拌制混凝土若使用有机杂质含量较高的沼泽水、含有腐殖酸或其它酸、盐(特别是硫酸盐)的污水和工业废水,可能造成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下降。

(4)外加剂质量差

目前一些小厂生产的外加剂质量不合格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外加剂造成混凝土强度不足,甚至混凝土不凝结的事故时有发生。

2.

混凝土配合比不当

混凝土配合比是决定强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水灰比的大小直接影响混凝土强度,其他如用水量、砂率、骨灰比等也影响混凝土的各种性能,从而造成强度不足事故。这些因素在工程施工中,一般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随意套用配合比:混凝土配合比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条件和原材料情况,由工地向实验室申请试配后确定。但是,不少工地却不顾这些特定条件,仅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指标,随意套用配合比,因而造成许多强度不足事故。

(2)用水量加大:较常见的有搅拌设备上加水装置计量不准;不扣除砂石中含水量;甚至在浇灌地点任意加水等。用水量加大后,使混凝土的水灰比和坍落度增大,造成强度不足事故。

(3)水泥用量不足:除了搅拌前计量不准外,包装水泥的重量不足也屡有发生,导致混凝土中水泥用量不足,造成强度偏低。

(4)砂、石计量不准:较普遍的是计量工具陈旧或维修管理不好,精度不合格。

(5)外加剂用错:主要有两种;一是品种用错,在未搞清外加剂属早强、缓凝、减水等性能前,盲目乱掺外加剂,导致混凝土达不到预期的强度;二是掺量不准。

(6)碱一骨料反应:当混凝土总含碱量较高时,又使用含有碳酸盐或活性氧化硅成分的粗骨料(蛋白石、玉髓、黑曜石、沸石、多孔燧石、流纹岩、安山岩、凝灰岩等制成的骨料),可能产生碱一骨料反应,即碱性氧化物水解后形成的氢氧化钠与氢氧化钾,它们与活性骨料起化学反应,生成不断吸水、膨胀的混凝胶,造成混凝土开裂或强度下降。日本有资料介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碱一骨料反应后混凝土强度仅为正常值的60%左右。

3.

混凝土施工工艺存在问题

(1)混凝土拌制不佳;向搅拌机中加料顺序颠倒,搅拌时间过短,造成拌合物不均匀,影响强度。

(2)运输条件差:在运输中发现混凝土离析,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如重新搅拌等),运输工具漏浆等均影响强度。

(3)浇筑方法不当:如浇筑时混凝土已初凝;混凝土浇筑前已离析等均可造成混凝土强度不足。

(4)模板严重漏浆:某工程钢模严重变形,板缝5~10mm,严重漏浆,实测混凝土28d强度仅达设计值的一半。

(5)成型振捣不密实:混凝土入模后的空隙率达10%~20%,如果振捣不实,或模板漏浆必然影响强度。

(6)养护制度不良:主要是温度、湿度不够,早期缺水干燥,或早期受冻,造成混凝土强度偏低。

4.

试块管理不善

(1)交工试块未经标准养护:至今还有一些工地和不少施工人员不知道交工用混凝土试块应在温度为(20±3)℃和相对湿度为90%以上的潮湿环境或水中进行标准条件下养护,而将试块在施工同条件下养护,有些试块的温、湿度条件很差,并且有的试块被撞砸,因此试块的强度偏低。

(2)试模管理差:试模变形不及时修理或更换。

(3)不按规定制作试块:如试模尺寸和石料粒径不相适应,试块中石子过少,试块没有用相应的机具振实等。

二、混凝土强度不足对不同类型的结构构件的影响

根据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分析,混凝土强度不足对不同结构强度的影响程度差别较大,一般规律如下:

(1)轴心受压构件:通常按混凝土承受全部或大部分荷载进行设计。因此,混凝土强度不足对构件的强度影响较大。

(2)轴心受拉构件:设计规范不允许采用素混凝土作受拉构件,而在钢筋混凝土受拉构件强度计算中,又不考虑混凝土的作用,因此混凝土强度不足,对受拉构件强度影响不大。

(3)受弯构件: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的正截面强度与混凝土强度有关,但影响幅度不大。例如纵向受拉hrb335级钢筋配筋率为0.2%~1.0%的构件,当混凝土强度由c30降为c20时,正截面强度下降一般不超过5%,但混凝土强度不足对斜截面的抗剪强度影响较大。

(4)偏心受压构件:对小偏心受压或受拉钢筋配置较多的构件,混凝土截面全部或大部受压,可能发生混凝土受压破坏,因此混凝土强度不足对构件强度影响明显。对大偏心受压且受拉钢筋配置不多的构件,混凝土强度不足对构件正截面强度的影响与受弯构件相似。

(5)对冲切强度影响:冲切承载能力与混凝土抗拉强度成正比,而混凝土抗拉强度约为抗压强度的7%~14%(平均10%)。因此混凝土强度不足时抗冲切能力明显下降。

在处理混凝土强度不足事故前,必须区别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正确估计混凝土强度降低后对承载能力的影响,然后综合考虑抗裂、刚度、抗渗、耐久性等要求,选择适当的处理措施。

三、混凝土强度不足事故常用处理方法

(1)测定混凝土的实际强度:当试块试压结果不合格,估计结构中的混凝土实际强度可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可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或钻孔取样等方法测定混凝土实际强度,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

(2)利用混凝土后期强度:混凝土强度随龄期增加而提高,在干燥环境下3个月的强度可达28d的1.2倍左右,一年可达1.35~1.75倍。如果混凝土实际强度比设计要求低得不多,结构加荷时间又比较晚,可以采用加强养护,利用混凝土后期强度的原则处理强度不足事故。

(3)减少结构荷载:由于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结构承载能力明显下降,又不便采用加固补强方法处理时,通常采用减少结构荷载的方法处理。例如,采用高效轻质的保温材料代替白灰炉渣或水泥炉渣等措施,减轻建筑物自重,又如降低建筑物的总高度等。

(4)结构加固:柱混凝土强度不足时,可采用外包钢筋混凝土或外包钢加固,也可采用螺旋约束柱法加固。梁混凝土强度低导致抗剪能力不足时,可采用外包钢筋混凝土及粘贴钢板方法加固。当梁混凝土强度严重不足,导致正截面强度达不到规范要求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加高梁,也可采用预应力拉杆补强体系加固等。

(5)分析验算挖掘潜力:当混凝土实际强度与设计要求相差不多时,一般通过分析验算,多数可不作专门加固处理。因为混凝土强度不足对受弯构件正截面强度影响较小,所以经常采用这种方法处理:必要时在验算的基础上,做荷载试验,进一步证实结构安全可靠,不必处理。装配式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混凝土强度不足,可能导致抗震安全度不足,只要根据抗震规范盐酸后,在相当于设计震级的作用下,强度满足要求,结构裂缝和变形不经修理或经一般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则不必采用专门措施处理。需要指出:分析验算后得出不处理的结论,必须经设计签证同意方有效。同时还应强调指出,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挖设计潜力。

篇3: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和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及与生产活动有关的活动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职工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适用本制度。

主要职责

3.1

安全生产管理处、企管处负责公司的工伤事故和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监督各部门工伤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3.2

各相关部门负责按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管理内容

4.1.1工伤事故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两类。

4.1.1.1人身伤害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a

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b

重伤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天的事故;

c

轻伤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5天小于105天的事故;

d

轻微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小于5天大于等于1天的事故;

e

可记录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伤害实际损失工作日在1天以内,够不上轻微伤害工伤事故认定标准的事故;

4.1.1.2险肇事故,指出于侥幸的原因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但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类同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形。

4.1.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汇报公司领导和分管领导,从事故的发生到公司领导及分管领导接到电话报告应不超过半小时。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还应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南丰镇人民政府安监办或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轻伤及轻伤以下事故、险肇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白天发生的应当电话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管理处及其相关科室负责人),晚上发生的应在第二天早上一上班电话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管理处及其相关科室负责人)。

4.2.2

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在电话报告之后,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扼要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

c.人员的受伤情况。

d.已经采取的措施。

4.2.3

轻伤事故、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轻伤事故、轻微伤害事故应填写《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书面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可记录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因特殊情况:如人员调查、事故分析、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没有及时完成,应请示安全生产管理处,得到同意后方可延期上报事故的书面报告)。

4.2.4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5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

迹、物证。

4.3

事故调查

4.3.1

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处及企管处应依照本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调查处理工作。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由分厂、车间、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存在重大违章违纪的,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可直接介入事故调查。

4.3.2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牵头,同时也邀请相关职能条线和技术方面的专家参加。

4.3.3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f.提交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以及直接介入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的调查报告。

4.3.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4.3.5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给公司分管领导。

4.3.6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领导批复之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填写好《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报安全生产管理处。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还必须填报工伤事故登记和报告的电子档案给安全生产管理处综合科。

4.3.7

事故调查报告或《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和事故调查相关的

材料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存档保存:

a.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包括经过情况、受伤者的基本概况、附事故现场照片

和事故发生的示意图等)。

b.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c.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d.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

事故处理

4.4.1

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按照公司领导的批复进行处理;轻伤事故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的调查意见进行处理;由安全生产管理处、企管处直接介入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的调查意见进行处理;由所在单位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批准。

4.4.2对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仅要根据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还要考虑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和可能性。对险肇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主要根据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和可能性,性质严重或重大违章违纪的险肇事故应从重处理。重复性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险肇事故应从重处理。

4.4.3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条线主要负责人、班组长和管理人员,

按照《安全生产红黄牌制度》进行处理;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违章违纪负有直接原因的肇事者,按照《员工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互保联保小组中负有责任的成员按每年年初签定的《互保联保责任书》中的条款进行处理。

4.4.4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职工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处、企管处应对事故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应上报公司领导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4.5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情况由安全生产管理处采用《事故处理通报》、《安全管理学习

资料》的形式及时进行公布。

4.4.6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处、企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至集团公司领导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领导应当及时处理。

4.5其他

《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登记轻伤、重伤、死亡,由事故发生单位填写,报安全生产管理处、财务处、工会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登记轻微伤害事故,报安全生产管理处、财务处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5

监督考核

5.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各生产单位以及职能处室执行。

5.2若出现下列情形,将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考核。

5.2.1各类工伤事故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

5.2.2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5.2.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5.2.4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5.2.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2.6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阻挠调查人员进行事故调查的。

6

附件

6.1

《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报告电子档时,请附相关现场照片、事故现场示意图、人员伤害部位的照片。

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

yg-r-13034

单位:*年*月*日

受伤害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工号

工种

班组

文化程度

本工种工龄

受过何种安全教育

家庭住址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事故性质

是□否□工伤

事故类别

事故伤害程度

死亡□

重伤□

轻伤□

轻微伤□

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人员签名:

日期:

整改措施

事故所属部门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事故单位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管理处意见

公司工会意见*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事故现场照片(事故单位提供);

附件2:事故单位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所进行的安全教育资料复印件(事故单位提供);

附件3: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调查材料(调查组提供);

附件4:安环处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编写的教育材料(安环处提供);

附件5:安环处对事故整改及教育情况的跟踪说明(安环处提供);

篇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

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架子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向公司领导、安环部、交通局及公安局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环部,再由指挥部安环部报公司安质处。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统计与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材料搜集:发生事故单位、地点、时间;受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受伤害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伤害者何时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伤害者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健康状况。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相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和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证人材料(对证人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坍塌、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事故现场全貌。

6、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平面标准距离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现场调查组提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执行。事故原因、责任者处理意见、事故性质和责任、应汲取的教训、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照企业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对本项目工程劳务协作队伍安全生产负责协调和管理,劳务协作队伍发生事故,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八、事故统计:

由安全环保部汇总统计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九、职工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提供二人以上的旁证材料,每人各写四份,并盖上右手拇指指印分别报公司安质部、社管中心各二份。

2、医疗证明:入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原件送社管中心、复印件二份送安质部)。

3、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各四份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四份原件

十、伤残鉴定所需资料(报社管中心)

1、本人申请

2、所在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工伤事故旁证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一寸照片三张

6、工伤指定医院复查诊断资料。

7、住院医疗费发票(并附用药清单)。

篇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1)总则

第1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通过对人身、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根基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三不放过”)。

第3条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制度作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部门和二级单位以及包括基地建设在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2)事

第1条

人身事故

1.1

记录事故:

1.1.1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1.1.2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1.1.3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1.2

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伤职

工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1.3

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1.4

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1.5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2条

机械设备事故

2.1凡由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机械设备事故

2.2

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2.2.1记录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但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2.2.2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2.2.3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6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事故)。

2.2.4特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3)事故调查处理

第1条

即时报告

1.1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分公司行政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公司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

1.2

特大、重大机械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分公司行政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公司汇报,

1.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3.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1.3.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

计;

1.3.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2条

事故调查组织

2.1

人身事故调查组织

2.1.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队(班)长报告,由队(班)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报告。

2.1.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队(班)长报告,由队(班)长报告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行政负责人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管部。

2.1.3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

严重未遂事故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项目经理)主持,专职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表”报送公司安管部门。

2.1.4“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由安管部分别报送省电力公司和当地政府安监部门批复。

2.1.5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2.1.6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2.2

机械设备事故调查组织

2.2.1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公司安全管理部、技装部在2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2.2.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会同技装部组织事故调查组在3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2.2.3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由公司分管经理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市电力公司安监部门等管理部门在6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2.2.4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或国家电力公司委托相关电力公司,由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在9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第3条

事故调查程序

3.1

保护事故现场

3.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3.1.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3.2

收集原始资料

3.2.1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管理部或委托事故单位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笔录,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公司安全管理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2.2事故调查组处理后,安全管理部及时将有关材料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安全工作票以及事故的原始材料等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2.3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物件管理人。

3.2.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以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3

调查事故情况

3.3.1人身事故

3.3.1.1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3.3.1.2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设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3.1.3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情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3.1.4应查明事故现场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光泽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治疗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3.2

机械设备事故

3.3.2.1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的运行情况。

3.3.2.2应查明设备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3.3.2.3应查明设备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刹车装置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

3.3.2.4调查机械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3.3.5应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3.3.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事故单位的管理、安全(施工)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点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4

分析原因责任

3.4.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4.2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记录;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4.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第143条的规定确定事故调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

3.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6

提出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3.6.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吉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

3.6.2对下列情况的人员应从严处理:

3.6.2.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3.6.2.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6.2.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6.2.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机械设备运行、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4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

4.1重大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20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和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4.2公司领导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召开公司安委会会议

,提出《事故处理报告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分别报送市电力公司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安监部门批复。

4.3事故调查结案后,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具体情况应有以下全部或大部分资料:

1)

伤亡事故登记表或电网、机械设备事故报告;

2)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技术安全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

物证、人证材料;

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

事故责任者的自诉材料;

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

处分决定和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部门)等。

(4)事故统计报告

第1条

事故报告

1.1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1.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1.2重大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填写《机械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1.2《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公司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送出去。

1.3人身死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影像资料。

第2条

月(年)度报告、报表

2.1

根据事故类别分别填写以下报表:

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

2)《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5)附则

第1条

本制度与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电力行业的为准。

第2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部。

附表:

1伤亡事故登记表

2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机械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4《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

5《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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