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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上班之前饮酒的;

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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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我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工人的安全素质,防止预防事故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教育的内容:

(1)安全法制教育

安全法制教育是通过学习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制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而达到强化员工安全意识的目的。

(2)安全知识技能教育

安全知识技能教育是以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为目标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防尘防毒、电气安全等,其中操作技能、如何防止事故的发生是主要内容。

2、安全教育的方法:

(1)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通过墙报、标语、安全标志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先进经验以及事故教训,营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2)组织安全活动

公司通过组织诸如安全知识比赛、安全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在班组或车间之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安全培训

在安全培训方面,公司主要通过在会议上讲授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知识,分析事故案例以及生产现场具体示范操作要求等途径,使员工较系统地掌握安全理论知识和安全实际操作能力。

3、安全教育的具体形式:

实行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即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对新进公司的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厂级安全教育由总公司负责,侧重法制教育,以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其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规,重点是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

(3)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安全技术常识、职业卫生基本知识、防火防爆、火灾扑救和火场逃生知识、防尘防毒、防腐蚀、防泄漏、电气安全、机械安全、触电知识等。

(5)公司安全生产状况,生产中主要的危害因素及安全防护措施,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安全防护的重点部位。

(6)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典型事故案例。

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侧重与车间生产制度、生产工艺、安全防范知识、应急救援程序和方法,主要内容包括:

(1)本车间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要求。

(2)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生产工艺及其特点,生产中的危害因素及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的重点部位。

(3)车间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典型事故案例。

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侧重与各个岗位具体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职责,主要内容包括:

(1)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劳动纪律。

(2)本班组安全生产状况,生产特点、作业环境、设备状况、消防设施、危险部位及其安全防护要求,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隐患报告方法。

(3)班组特别是本岗位生产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岗位操作安全要求,作业场所安全要求。

2、变换工种或离岗后复工的安全教育

员工变换工种调到新岗位工作,对新岗位而言还是新工人,并不了解新岗位有什么危害因素和安全操作要求,所以在上岗前还要接受安全教育,车间内跨班组调岗的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跨车间调岗还要进行车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离岗(病假、产假等)时间较长,对原工作已生疏,复工前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电焊工、电工、行车工、氨站操作工、装载机司机等等,这些人员都是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但是仍需不断地通过安全教育来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提高他们的安全技术水平。

4、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者、组织者,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对此类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教育和考核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企业其它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的负责人和班组长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所以他们都应接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在内的安全教育。对他们的安全教育由公司负责实施,每年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及违章冒险作业者、严重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要根据情节,由所在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第五条

凡进行小修、中修、大修和日常特殊检修,都必须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并做好记录,做到教育面达100%。

第六条

安全教育考核管理:

(1)新车间员工进公司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分配到车间后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再次合格后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只有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考核都合格后才能上岗。

(2)变换工种或离岗后复工的员工同样要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

第七条

在搞好上述教育的同时,做好事故案例、现场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不断丰富安全技术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和处理事故的应变能力,员工每年得安全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八条

处罚

(1)公司各个科室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督促和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对不落实安全教育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处100元罚款,并处其所在部门200元罚款。

(2)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及考试不合格人员处100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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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壹零年九月一日

篇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

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架子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向公司领导、安环部、交通局及公安局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环部,再由指挥部安环部报公司安质处。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统计与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材料搜集:发生事故单位、地点、时间;受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受伤害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伤害者何时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伤害者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健康状况。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相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和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证人材料(对证人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坍塌、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事故现场全貌。

6、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平面标准距离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现场调查组提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执行。事故原因、责任者处理意见、事故性质和责任、应汲取的教训、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照企业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对本项目工程劳务协作队伍安全生产负责协调和管理,劳务协作队伍发生事故,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八、事故统计:

由安全环保部汇总统计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九、职工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提供二人以上的旁证材料,每人各写四份,并盖上右手拇指指印分别报公司安质部、社管中心各二份。

2、医疗证明:入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原件送社管中心、复印件二份送安质部)。

3、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各四份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四份原件

十、伤残鉴定所需资料(报社管中心)

1、本人申请

2、所在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工伤事故旁证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一寸照片三张

6、工伤指定医院复查诊断资料。

7、住院医疗费发票(并附用药清单)。

篇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项目部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安全教育的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因不同的对象,对掌握的知识和内容有所区别,所以有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式。项目部安全教育的对象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全体职工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工人三级教育等,具体规定如下:

1、

项目负责人安全教育的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安全教育的目标:

1、通过安全教育,具备各学科的安全技术知识,推动安全工作前进的方法和一系列的安全法规、制度。

2、有关心职工安全健康的仁爱之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牢固,珍惜职工生命,爱护职工健康,善良公正,体贴下属。

3、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对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具有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决不违章指挥。

4、有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能力,如组织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逻辑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写作表达能力、说服教育能力等。

(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集团公司和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6、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的主要内容:

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

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5、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四)项目负责人安全教育考核的方法:

1、参加北京市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教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每年参加规定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再教育。

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的规定

(一)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的目标:

1、熟悉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具备较高的安全管理素质。

2、树立正确的安全思想,重视人的生命价值,对安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3、具备正直、善良、公正、无私的道德情操和关心职工的职业道德。贯彻安全法规制度,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

4、形成求实的安全工作作风,善于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违反安全生产的人和事,敢动真,敢碰硬。

(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

3、集团公司和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的主要内容:

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5、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考核的方法:

1、参加北京市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教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每年参加规定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再教育。

三、全体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一)、职工安全教育的目标:

1、具有较高的个人安全需求,珍惜生命,爱护健康,能主动离开非常危险的场所。

2、有较强的安全意识,拥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能谨慎操作,不麻痹大意。

3、有较多的安全技术知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4、有较熟练的安全操作技能,通过刻苦训练,提高可靠率,避免失误。

5、能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劳动纪律,并长期坚持。

6、若遇到异常情况,不临阵脱逃,而能果断地采取应急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或杜绝事故扩大。

(二)、职工安全教育内容: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教育:让职工学习、了解、懂得国家、行业和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安全法规教育:使职工了解和掌握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和规程、规定,保证其在约束下进行活动,也能够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一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让职工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主要包括:

①、项目内的危险设备和区域及其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

②、有关电气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

③、起重机械有关的安全知识。

④、项目部的一般消防制度。

⑤、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⑥、发生事故时的紧急救护和自救技术措施,方法以及事故报告办法。

4、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它包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卫生技术知识以及根据这些技术知识和经验制定的各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的教育。

5、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它包括作业技能、熟练掌握作业安全装置设施的技能,以及在应急情况下进行妥善处理的技能。

6、事故案例教育:通过实际事故案例分析和介绍,了解事故发生和条件、过程和现实后果,对认识事故发生规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反复发生。

(三)、企业职工安全教育的方法:

对职工的安全教育通常可采用:讲授法、谈话法、考试法、提问法及观看录象等方式进行。

四、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规定

1、特种作业的定义是“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建筑工程特种作业范围:

①电工作业;②金属焊接切割作业;③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指挥、司索;④现场内机动车辆驾驶;⑤登高架设作业。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正式操作证者,方准持证上岗。

4、特种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还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

5、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由安全员负责管理。

五、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规定

(一)三级教育的范围:

1、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是企业必须坚持的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制度。

2、新工人必须接受集团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

3、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考试内容用北京市建筑考题a、b、c、d、e卷,任选其一,三级教育登记卡和试卷由项目经理部存档。

(二)、三级安全教育程序:

1、集团公司级组织安全生产教育。主要内容是文明施工教育、安全法规教育、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现场各区域各阶段预知教育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

2、项目部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安全部门组织保卫、劳资等部门配合参加。新工人经教育考试合格者,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不合格者必须补课,教育考试80分以上合格,教育面要求达到100%,考试成绩填入安全教育卡。对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要建立档案和填写安全生产教育卡,新工人工作一个阶段后还应进行重复性的安全再教育,以强化安全生产的意识。

3、班组级安全教育。由新工人所在班组组织进场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

(三)、三级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

1、集团公司级安全教育:由集团公司质安部主持。主要内容是:

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②、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

③、集团公司施工过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

④、本项目安全生产形势,事故的发生原因及教训;

⑤、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

2、项目部级安全教育: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主要内容是:

①、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基本知识;

②、施工安全规章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③、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④、机械设备、电气及高处作业等安全基本知识;

⑤、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

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具、用品使用的基本知识。

3、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

①、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②、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③、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知识;

④、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

⑤、本岗位的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六、待岗、转岗、换岗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对职工待岗一个月以上、变换工种及换岗、新调入、临时参加生产人员应视同新工人进场,应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施工,成绩填入三级安全教育卡。

7、

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规定

(一)安全教育的目标:

安全生产工作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项目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者。“安全工作好不好,关键在领导”。而“关键的关键又在于领导的安全意识强不强”。因此,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在开工前自觉地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增强安全管理的领导水平,坚持不违章指挥。

(2)

安全基本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

施工生产性质,施工流程、方法,施工危险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

2、机械设备运输的有关安全知识;

3、有关电器设备(动力照明)的基本安全知识,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4、施工生产中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或可能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防护基本知识;

5、消防制度及灭火器材应用的基本知识;

6、

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等。

八、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规定

1、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2、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定期的班组安全学习、工作检查、工作交接等教育;不定期的事故分析会、事故现场说教典型经验宣传教育等;项目应用广播、电视、板报图片等工具进行的安全教育。

3、经常性教育如主要内容包括:

①、上级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及有关文件、指示;

②、部门和每个职工的安全责任;

③、遵章守纪;

④、事故安全案例及教训和先进安全技术、革新成果等。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由有关技术部门制订操作规程,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5、班组应每周安排一个安全活动日,各班组可利用班前或班后时间进行。其内容是学习党和国家及企业随时下达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文件,回顾上周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周安全生产要求,分析班组工人安全思想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形势,表扬好人好事,批评违章作业,吸取事故教训。

九、安全教育的其他规定

(一)、违章教育规定:

1、三次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进行停工教育;

2、

三次违章作业的工人进行停工教育;

3、停工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经教育开始合格后方可上岗。

4、要加强纠正违章教育,对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章规程而导致发生重大险情,造成事故或

未遂事故的职工,必须进行“四不放过”教育。针对违反的规章条文及事故危害,使受教育者充分认识自己的过失和应吸取的教训。对于情节严重的违章事件,除教育外,还应通过适当的形式给予经济处罚以达到扩大教育面的目的。

(二)、“安全生产月”活动教育规定

六月份是全国“安全生产活动月”,项目经理部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要在工地、生活区张挂安全标语、口号,利用工地板报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强化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生产声势和气氛。

(三)、

“三抓紧”安全教育规定

1、工程突击赶任务时往往不注意安全,要抓紧开工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教育。

2、

工程接近收尾,容易忽视安全,要抓紧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止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3、施工条件好时,容易麻痹,要抓紧操作人员的安全措施标准化管理和安全措施的验收。

(四)、职业病预防教育规定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项目部应在工作前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的教育后,方可岗位。

(五)、复工安全教育规定

1、职工离岗3个月以上的(包括3个月)或工伤康复后上岗前均要进行岗前安全教育。

2、项目因故停工,复工时应对职工进行复工岗前安全教育。

3、复工安全教育内容同三级安全教育。

(六)、季节性安全教育规定

1、在季节到来前,应结合季节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灵活多样的超前思想教育。

2、夏季天气闷热高温、高湿,人在这个季节里特别容易疲劳,由于闷热不能好好休息,白天在班上更是无精打采,同时还影响他人的情绪,使人心神不定,在这种情况下,特别要教育职工不要搞“疲劳战术”,要想方设法休息好,以便在工作时间里能集中精力。同时,应设法改善工作环境,辅以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和药品。

3、在冬季,天寒地冻,天气干燥,这个季节安全工作的重点是防火、防冻,应对职工重点进行防火防冻的教育。

(七)、节假日安全教育规定

1、节假日教育就是在各种节假日的前后组织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国内的各种统计表明,节假日前后是各种责任事故的高发时期,甚至可达平时的几倍,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节假日前后职工的情绪波动大。

2、节假日前,要开“稳心会”,多讲节日出事的教训,解决职工的福利待遇和个别职工的实际困难。

3、节假日后,应开“收心会”,使职工在上岗后一心用在工作上。

(八)、班前安全教育活动规定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要求,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

2、班组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3、组织操作人员学习操作规程,监督工人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

4、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

5、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6、检查的重点是班组使用的架子和设备,手动、电动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

安全教育的形式

安全教育培训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活动,如建立民工业余学校、举办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培训班,进行图片和典型事故图片展览,放映有关安全教育的电视片,举办以安全生产为内容的书画摄影展览,举办安全知识竞赛,出板报、墙报,编印简报等,或给职工家属发送安全宣传品,动员职工家属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总之,安全教育可以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并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突出实效。同时,应注意思想性、严肃性、及时性。进行事故教育时,要避免片面性、恐怖性,应正确指出造成事故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的奖惩规定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规定:

1、项目部管理人员需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能担任相应的岗位职务。如发现无证上岗或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每次罚违反者200元。不参加规定的每年安全教育的每次罚违反者100元。

2、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否则每次罚违反者200元,并立即清退出施工现场。

3、对全体员工、新工人、转岗、换岗、待岗及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每发现有未受教育上岗者,每人次罚项目负责人10元。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二、安全教育培训的奖励规定:

1、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经考核评定为集团公司先进单位和个人,项目部将适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100-500元。

2、被评为省、市、县级安全教育培训先进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单位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个人:500元、300元、200元。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被上级部门通报表扬的,奖责任人200元。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一、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形成文件。

二、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操作工人均应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三、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应符合建设部《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规定的学时。

1、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

3、其他管理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

4、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必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

6、待业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

四、安全教育培训的考核、登记:项目部建立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篇5:物业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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