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2.范围、相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驻地办各部门和全体监理人员及一、二合同段施工现场。
2.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驻地办除应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应立即向公司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按系统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2.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6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3.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制度
4.1事故报告级别
4.1.1无人员受伤、无(或轻微)财产损失为一级;
4.1.2有人员伤亡或有重大财产损失为二级;
4.1.3一级事故发生可事后上报,二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
4.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者及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安全综治办报告,有人员伤亡情况的,拨打急救电话(120、119等)。属于二级事故的,安全综治办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随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
4.3发生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属于二级事故的应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组织现场救援及做好其它事项。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2小时内上报省公路局,特别重大事故立即上报。
4.4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人及相关人员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4.2事故的简要经过。
4.5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5.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5.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5.3事故的简要经过;
4.5.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5已经采取的措施;
4.5.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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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7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9事故处理
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的调查、追究及处理。
4.10安全综治办应根据相关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单位各类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
4.11发生安全事故出现瞒报、谎报者,扣除本人当年安全奖;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情节特别重大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篇2: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流程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流程
1总则
为加强对紧急事件的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紧急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司员工生命与财产安全,制订本应急处理与报告流程。
2应急原则
2.1应急处理应先救人、后救物;
2.2应急处理应先控制、后抢救;
2.3应急处理应边抢救、边报告;
2.4应急报告应谁主责、谁报告;
2.5应急报告应谁在场、谁报告;
2.6应急报告应谁发现、谁报告。
3紧急事件分类
3.1人身伤害事故:导致人员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的事故。
3.2设备事故: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的事故。
3.3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因行为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含第三方)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3.4灾害事故
3.4.1火灾事故: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事故;
3.4.2自然灾害事故:
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事故,如火灾、洪灾、风灾、地震、冰雹等灾害。
3.5失窃事件:指公司财物发生被盗。
3.6经济损失事件:
3.6.1现金、有价证券、重要文件资料、机台设备及零配件、工具、用具等遗失;
3.6.2生产物资、零配件、工具、用具、办公器材等非正常损坏。
3.7食物中毒事件:因食用有毒物质出现身体不良反应的事件。
4应急处理能力
4.1信息捕捉能力:对紧急事件信息及时感知、迅速捕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4.2事件研判能力:对紧急事件信息分析并研判出事件真实情况和可能发展趋势;
4.3语言表达能力:准确表述紧急事件信息和应急评估分析报告;
4.4应急协同能力:快速协调各资源,共同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
4.5应急处置能力:掌握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制度、程序、要求,能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5事故(事件)报告内容
5.1事故(事件)发生时间;
5.2事故(事件)发生地点;
5.3事故(事件)可能引起的原因分析;
5.4已采取的紧急处理与措施;
5.5事故(事件)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评估;
5.6事故(事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或影响;
5.7事故(事件)初步处理意见;
5.8需要外部资源力量。
6应急处理与报告流程
6.1事故(除交通事故)初判流程
事故发生
是否有人身伤害
无
有
按人身伤害应急处置流程
按设备或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6.2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人身伤害事故
向主管报告
根据伤情
保护事故现场
重伤立即向上级报告
小伤
重伤
组织事故现场处置防止次生事故
送社保定点医院处理
进行消毒包扎处理即可
视人员伤亡情况报区安监办
人员伤亡
任何伤情立即向行政部报备
根据伤情严重程度
伤情是否可控
严重
了解是否有人受伤
报总经理
可控
不可控
有
拨打120救援
组织车辆就近送医院
工伤备案
调取监控录像并保存
跟踪受伤人员治疗情况
事故调查处理
有
1小时内报区安监办
6.3
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设备事故
向主管报告
保护事故现场
任何事故均向行政部报备
组织事故现场处置防止次生事故
向上级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
重大设备事故
报总经理
6.4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灾害事件
采取应急处置
向主管报告
组织现场力量抢险救灾
向行政部报告
向上级报告
根据灾害损失程度
抢险救灾情况
失控
重大灾害
事故调查处理
拨打119救援
报总经理
6.5失窃事件处置流程图
失窃事件
第一发现人保护好事发现场
向行政部报告
通知被盗物品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
清点被盗物品数量及金额(不破坏现场)
反馈至行政部
调取监控并保存视频
被盗总共金额
事故调查处理
超过5000元
拨打110报案
报总经理
6.6食物中毒事件处置流程
中毒事件
向行政部报告
收集食物、呕吐物及餐具等
对疑似中毒人员进行应急催吐
通知其他人员停止进餐
封存食品原材料、被污染用具
拨打120急救
事故调查处理
跟踪中毒人员治疗情况
中毒人数
人员伤亡
有
2人及以上
报总经理
1小时内报区卫生局
6.7交通事故处置流程图
交通事故
是否有人员受伤
当事人有无异议
交通事故程度
是否有人员受伤
拨打交警事故处理电话122报案
拨打车辆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作好安全警示标志及人员撤离
有
拨打120急救
无牌无证酒驾
向行政部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
报总经理
交通事故性质
安排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处理
联系车辆维修单位拖车施救
不能
送医
车辆是否可以开动
驾驶员是否送医院
有
跟踪医治情况
快处中心处理
等待交警现场勘查认定责任
无
有
拍照撤离现场
重大事故
轻微事故
篇3:中铁工程经理部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中铁工程经理部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矿部和主管矿长。2、主管矿长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长指定人员进行调查。
(2)重伤事故:由厂长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
(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
(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8、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
(2)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
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撬棒问顶不够、巷道缺乏有效支护、通风不良等);
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
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
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
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
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施工、检修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
(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8)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管理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
(10)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组长负责;班组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
3、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
(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
(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科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
(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篇4:客运车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客运车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强和规范改进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对站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实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二、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启动《处理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汇报。
三、由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对事故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四、生产安全领导小组对事故发生情况应组织专人进行分析,做出相应的报告材料,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
五、针对发生的事故,要跟踪整改,并有整改记录,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六、保证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应急状态下人员集合迅速,信息快速传递。
七、制作相应的事故报表,内容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项目。
篇5:客运公司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客运公司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统计、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经理领导,安全科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 公司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消防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事故、驾驶员伤亡事故是指驾驶员在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人身伤害、火灾等事故。
第五条 出租汽车发生一般擦挂小事故,按照**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由事故双方自行协商,交管部门出具快速处理通知书,通知保险公司,责任驾驶员自行处理,事后应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
第六条 出租汽车发生较为严重的碰撞事故,责任驾驶员应立即报告交警和保险公司,由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对事故处理有困难时,驾驶员应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由公司派安全员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发生轻微伤人事故,责任驾驶员应立即报告交警、保险公司和本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伤者需到医院进行检查时,责任驾驶员应陪同前往,或提供帮助。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结果,驾驶员应对伤者进行赔付或垫付。驾驶员有困难时,公司应先期垫付。
第八条 出租汽车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责任驾驶员应保护现场,首先通知120急救中心抢救伤员并报告交警、保险公司和本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公司经理应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响应。
第九条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一般及以上伤亡、火灾事故时,责任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和交通警察。公司经理应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响应,2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12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等)填写“出租汽车行业交通事故报表”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帐”上做好登记。
第十条 发生火灾时,责任驾驶员还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第十一条 本制度**市*l客运有限公司制定和解释,从二0**年一月二十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