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校经费预算管理(以下简称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为学校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经费保障,根据市公安局《公安经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预算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第三条
预算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来源包括:
1、财政预算拨款,即财政部门核拨给学校的财政预算资金,如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
2、上级补助收入,即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科研费、专项补助经费等;
3、事业收入,即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保留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等;
5、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培训费、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预算支出是指学校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学校的支出分为以下五类:
1、人员经费支出,即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给学校人员的各项支出;
2、公用经费支出,即学校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3、专项经费支出,即学校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4、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预算拨款、自筹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五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统一管理、各负其责;
2、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3、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4、需求牵引、勤俭节约。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后勤保障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按照学校党委的总体要求和上级财务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汇总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2、安排经费计划,及时组织供应;
3、加强经费管理,定期分析经费使用情况与效益;
4、保证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
政治处、教务处、科研处、教辅中心及后保处装备科、综合管理科为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按业务条线分类归口管理相关的项目需求计划。
政治处负责编制学校人员经费需求计划;
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项目需求计划;
科研处负责审核、汇总科研项目需求计划;
教辅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实验室、教学设备、图书资料项目需求计划;
后保处装备科负责审核、汇总机动车辆、武器警械、通用装备、被装等项目需求计划;
后保处综合管理科负责审核、汇总基建维修、安全生产、医疗卫生、校园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的项目需求计划。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均为经费预算的使用单位,负责提出本部门有关经费需求计划。
第十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经费预算和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均应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市局要求,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
预算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编制,即按照使用部门----职能部门----主管部门的程序编制、汇总,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报市局审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准确及时地编报相关年度经费需求。
第十四条
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目录,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购置项目、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维修项目,申请部门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办理申报手续,否则原则上不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凡需跨年度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当在编报第一年度经费预算时,同时申报项目总体经费需求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1、各部门向职能部门提出经费需求;
2、职能部门将经审核、汇总的条线经费需求报后勤保障处;
3、后勤保障处将各职能部门上报的条线经费需求审核、汇总,形成学校年度经费需求建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4、后勤保障处将学校党委批准的学校年度经费需求,报市局后勤保障部;
5、后勤保障处根据市局后勤保障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提出学校年度条线预算控制数,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下达给职能部门;
6、职能部门根据后勤保障处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重新审核、汇总的条线经费需求,提出条线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后勤保障处;
7、后勤保障处将各职能部门上报的条线经费预算审核、汇总,形成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8、后勤保障处将学校党委批准的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报市局后勤保障部;
9、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后勤保障处下达经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工作,应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切实加强对预算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预算收入,应当及时、足额收取,不得擅自减收、免收和缓收。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预算收入,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超支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多余的预算支出,纳入学校机动经费,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支出确定后,一般不予追加。
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支出的,应由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提出增加年度预算支出申请,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章决算
第二十四条
每一预算年度结束后,后勤保障处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及时编制年度经费决算。
第二十五条
编制决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级要求,认真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反映经费收支的总体状况、经费使用的主要成果、经费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保送及时。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经费决算应当报学校党委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2: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是指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和上级工会批准的上一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承担。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依法对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提交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
(三)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和上级工会批准的上一年度工会经费预算。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预算收人执行情况。包括:
1.拨交经费收入(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2.事业收入(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人和非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
3.上级补助收人(上级工会拨人的经常费补助、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其他补助等);
4.政府或行政补助收人(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拨给工会的各种补助);
5.投资收益(工会经费投资所得的收益);
6.其他收人。
(二)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包括:
1.职工活动费支出(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活动、宣传活动、其他活动);
2.事业支出(工会对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拨款、补助和对非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开支);
3.工会业务费支出(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外事费、其他);
4.工会行政费支出(人事费、公务费、修缮费、购置费、其他);
5.专项资金支出(专项工程、单台件在5万元以上的专项设备购置和专项维修);
6.补助下级支出(经常费补助、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其他补助等);
7.其他支出(按规定计提的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等);
8.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三)投资、借款情况。
(四)滚存经费结余情况。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编制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同级工会预算执行部门(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1.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2.对下级工会拨款、补助批文;
3.投资及借款申请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4.财务部门对机关及事业单位经费收支预算的批复和各项补助的批复;
5.有关财务开支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承诺。
(二)审计组按照本办法第五、六条要求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www.pmceo.com后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无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五)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六)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发送被审计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应当在30日内将整改结果送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
(八)经审会办公室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结果
,应当报经费审查委员会,作为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
第八条 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
(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建议;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审计时间
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包括拨入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一般于年度终了30天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3:区一小学校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区一小学校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民主理财,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坚持依法理财,严格经费管理,坚持民主理财,做到校内财务公开。
第二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统筹安排,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略有节余。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教育、教学、科研的需要,注意重点项目经费的安排,严格控制公务费的开支。
第三条 经费预算方案的制定程序:财会室每10月份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总核算,对下年度收支情况认真匡算,制定综合财务预算计划草案,提出经费安排的初步意见,提交主管财务校长审阅和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其预算执行情况,由财会室定期向主管财务校长汇报。
第四条 经费管理办法:量入为出,指标分解,分片使用,统一管理。
1、全校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由分管校长按国家政策和学校的有关决定确定,通知财会室执行。由财会室实行统一管理、一级核算。
2、公务费、业务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经费,根据年度计划由学校统筹管理,并加强督促,严格控制支出在限额范围之内。
3、学校负责人作为经济责任人,要从严从紧把好经费开支关口,力求用有限的经费办更多的实事,产生更大的办学效益。
第五条 经费使用规定及审批程序
1、在县教育局下达会计年度预算经费指标之前,学校只能作维持正常运转的日常费用开支。
2、每年11月底,由财会室提出《学校统筹经费管理方案》和《部门经费分配方案》,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财会室要根据年度预算计划统筹管理公务费、业务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经费的有效使用。
3、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4、各项费用开支均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本着节约的原则掌握使用。如有违反制度者,财会室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5、不在预算经费计划安排内的开支,由财务室(或相关人员)写出专项报告,报校长特批。
6、基建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1)基建预付款由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其《合同》分送财务室与档案室存档备查。履行《合同》分期付款时,必须经质检部门签出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审计的意见,报校长审签后,由财会室执行支付。
(2)基建决算款须经审计后,由校长签字认定才能支付,并将决算情况报校长及校务会。
7、大小型维修的修缮费。其经费预决算先由财会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审(同一项目不得一人既管施工现场又搞预审),然后由分管校长审核,最后报校长审签。
8、学校食堂、小卖部实行承包,独立核算,学校统一管理。〔另定协议〕
附:关于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规定:
一、公务费:
1、办公费:因办理公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笔、墨、纸和现代化的办公用品,报刊杂志费,印刷费,宣传费。
2、差旅费:机关行政人员因公差旅费。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
3、会议费;机关行政人员参加各项会议支付的费用
4、邮资费:教学办公发生的邮资费。
5、行政设备维修费:行政办公设备发生的维修费用。
6、学校组织的党支部活动费,教工团员活动费,老年人活动费,关工委活动费等。
7、支教费:由学校指派,支持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教学而发生的经费。
8、教职工培训费:为提高教学和业务水平而组织培训发生的费用。
9、其他。
二、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
1、教学业务费;教师用教材、讲义、教学用文具、纸张、印刷费、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活动课、兴趣课、研究性课补助费、教师早晚值班费。
2、实验实习费:实验药品、试剂等消耗材料及校外实习费用。
3、文体维持费:音美体育器材,训练比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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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理科实验班费:奥赛培训、集训和参赛费用,聘请教练劳务费等。
5、学校科技节、体育节、艺术节费用。
6、社会实践活动费:寒暑假学工、学农、走进社区、高中新生军训费用。
7、教研组活动费。
8、教学设备维修费。
9、教学业务会议费。
10、教学差旅费。
11、课题课改费。
12、业务招待费。
13、其他。
三、设备购置费:
l、仪器设备:教学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机电设备、电教设备。多媒体设备、网络设备、标本、模型等。
2、音美体卫设备:音美体育卫生器材。
3、图书设备:由学校购置的各类教育教学图书。
4、一般设备。学生课桌椅、办公用桌椅、电讯设备、医疗器械、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