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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催交公告

  物业费催交公告

  尊敬的小区业主/住户:

  大家好!

  衷心感谢广大业主/住户对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按时交纳物业费是每位业主的义务,也是物业公司维持日常运营的基本保障。

  物业费是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如您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将会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

  物业公司现已开始收取2022年下半年的物业服务费,敬请小区业主/住户在方便的时候可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行转账或前往小区物业客服中心前台等多种方式支付。

  在此,我公司郑重提示还未履行交费义务的业主:请您将前期所欠物业费一并交齐。逾期,我司将根据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每日应交物业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收违约金,并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以及《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诉诸法律,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届时,您不但要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本金及违约金,还要按照诉讼风险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请您慎重考虑诉讼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及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特 别 提 示

  凡属在质保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将由房产开发公司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相关规定统一进行处理。物业公司也将积极协助您与建设单位联系,尽快给予解决。请勿将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质保责任与物业服务工作混淆。

  若有不明,请致电物业客服中心咨询。咨询电话:********

  我司将随时接受业主的监督,持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物业服务品质,竭诚为小区广大业主/住户服务。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小区管理处

  2022年6月9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雅园业主暂缓缴纳物业费的责任确认函

  关于雅园业主暂缓缴纳物业费的责任确认函

  致bjsy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是雅园 楼 单元 室业主。我于 年 月 日入住雅园,对雅园充满了感情。

  购房时,开发商(bj世纪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批的《雅园(一期)物业管理公约》对购房人显失公允,我对其中若干条款有异议;但作为处于弱势的购房人,我与其他业主一样,只能暂时保留意见,耐心等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修改。

  收房时,贵司公示了《雅园物业管理服务手册》,其中对贵司的物业服务内容进行了公开承诺。按照对应的物业服务内容,贵司公示了物价局批复的物业收费标准,我所在楼的物业收费标准暂定为_____元/月建筑平方米。

  入住时,本人一次性提前足额缴纳了半年物业费(其中3个月由开发商代缴,贵方无异议,应已入帐);入住伊始,电梯未投入运行超过3个月之久,贵司提供的其他多种物业服务也无法达标。在此情况下,贵司节省了大量费用开支,节省费用部分应留于日后补充物业费缺额。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本人依然坚持提前、足额缴纳下一季度的物业费,履行了我的义务。

  但是,自202 年___月始,贵司物业服务质量下降到难以置信的程度、无法达到《雅园物业管理服务手册》所承诺的服务标准,贵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严重的“质价不符”现象。主要体现在:

  1) 未能按照《雅园物业管理服务手册》的承诺,公开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流程和收支帐目。入住时间现已超过1年,业主多次要求贵司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但贵司置若罔闻、从未公布。贵司违反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即“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2) 按照《雅园物业管理服务手册》第11页所述“各住宅楼前每楼一名保安员值守”、“电子巡更主机24小时值守”,但现状远远达不到本小区所需的安防标准,小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业主缺乏安全感。贵司不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却极端压缩成本开销,明显失去了企业信誉。

  3) 按照202 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收费标准出现较大变化,与本小区有关的有:“电梯和水泵的中修和大修,房屋的中修和大修将从物业服务收费中剔除”、“物业公司在代替水、煤、热、气、电等专业公司收取费用时向业主收取的手续费将被取消”、“将原来由物业公司直接收取的电梯的大修及中修费用进行基金化管理,并大幅降低无人值守电梯的服务收费标准”。针对新的法规,贵司本应及时更新收费标准,但贵司出于私心考虑而迟迟不对物业收费标准进行修正。贵司应尽快完成新的收费核准,在此之前,我方将暂缓缴纳物业费。一旦新的物业收费标准在公示后报物价局批准,则我方将按照贵司的书面通知补交所有合理欠款。

  4) 贵司与开发商在供暖费、热水收费等方面存在不可告人的利益输送关系,任由开发商管理的会所、底墒、以及未售出空置房侵占全体业主的供暖费、热水费用,一度导致小区供暖和热水供应出现危机。贵司在诸如此类涉及小区全体产权人的利益的情况下,采取不作为的做法、甚至暗中出卖小业主利益的做法,应立即纠正、积极追讨开发商所欠所有款项。

  5) 贵司对业主的报修要求迟迟不予答复、不予协助解决,未能尽到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业主维修的义务。客观上,贵司成了开发商的挡箭牌,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由于贵司各岗位经常出现人员不足、人浮于事的情况,导致业主报修要求难以得到开发商回应,客观上贵司成了开发商对付业主的“挡箭牌”。

  综上所述,贵司在物业服务质量方面大打折扣,相对于较高标准的物业收费而言,存在严重的“质价不符”现象。

  另外,本人再补充几点贵司未尽服务义务之处: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于此,请贵司在3个工作日内对我方的以下要求予以书面确认:

  a) 请贵司对我方前述1)、2)、3)、4)、5)五点事实予以解释,并说明贵司面临的实际困难,以便贵司与业主共同协商解决;

  b) 我方要求贵司尽快履行“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的义务,请明确贵方的计划;若拒绝履行该义务,请给出合理解释;

  c) 我方要求贵司采用一切手段(包括法庭起诉)尽快向开发商追缴所欠的巨额供暖费、热水费(含会所游泳池开业之日起侵占的所有热水费),并将处理结果和凭证公示给全体业主。若贵司追缴不力而导致全体业主利益受损,我方保留进一步采取行动的权利。请表明贵司对此事的态度。

  d) 我方要求贵司尽快完善小区安全措施,包括进入小区时对业主身份进行核查、兑现“一楼一保安”、“电子巡更主机24小时值守”等。若由于贵方措施不到位导致业主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我方保留索赔权利。请表明贵司对此事的态度。

  e) 请贵司尽快核准新的物业收费标准、并公示后报物价局批复。另外,请贵司公示资质证书。

  本人声明:在贵司未达到当前物业费所对应的服务标准之前,我方将暂缓缴纳物业费,并且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和后果均由贵司承担。本人承诺:一旦新的物业收费标准在公示后报物价局批准、并且贵司达到承诺的服务标准,则我方在接到贵司书面通知后将尽快补交所有合理的欠款。

  如果你方对本函件陈述事实和我方要求有异议,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同贵司认可我方要求、并由贵司承担我方暂缓缴纳物业费的所有责任和后果。除此之外,我方保留进一步采取行动追究贵司违约的权利。

  特此函达!

  业主(签字):

  202 年__月 日

  文件接收人:bjsy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请贵司确认已收到本函件;本函件我方保留一份,以备查对)

篇3:不交物业费,物业不答应,邻居不答应,政策不答应

  不交物业费,物业不答应、邻居不答应、政策不答应,律师和法官也不答应!

  理由一

  没入住就不交物业费

  小赵购买的新楼马上就要交房了,可每天的工作忙得焦头烂额,下周又要出差,这一走就是几个月。不巧的是,小赵的太太上个月公派留学去了美国。交房的事倒是可以交给老妈,可物业费小赵暂时不想交,毕竟自己和太太这段时间都不会入住,没有享受他们(物业)的服务。

  政策解读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律师说法

  从物业费含盖的内容来看,小赵理解的服务有一定的局限,因为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都是物业管理的组成部分。所以小赵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缴纳物业费,这一点不容置疑。

  理由二

  未签物业合同

  不交物业费

  艾某经营的网吧坐落于某市的一小区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宅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约定进行了物业服务,可艾某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签物业合同,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艾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611元。

  政策解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

  不管小区业主本人是否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只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了合同、甚至几方之间均未签立合同但物业已提供服务,就该对物业已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偿,否则法院也将判未交纳物业费的业主败诉。

  理由三

  对物业服务不满意

  不交物业费

  一位胡姓业主反映: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混乱,卫生状况很差,盗窃案件频频发生,业主们有意见,采取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表达不满,还有100多个业主联合签名要求更换物业。可是,物业公司反而把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告上法庭,不仅要其补交所有物业管理费,还要追加滞纳金。

  政策解读

  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说明服务质量不到位。小区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应该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

  律师说法

  建议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至于物业管理收费出现纠纷,可以通过业委会与物业之间的沟通来解决,进入了司法程序后由法庭裁决。

  理由四

  对社区大环境不满意

  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许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要求超出了合理范围。他们认为物业公司只要收了钱,就应对业主的一切损失负责。

  比如,业主王先生住在顺义樱花园,距离首都机场很近,所以经常有飞机在小区上空经过。轰隆隆的声音吵得他们根本无法休息。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他有权不交钱。

  还有业主反映自己所住小区周围公交车少、银行少等问题,许多业主都要求物业来解决,甚至有人提出物业雇用的保安应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

  政策解读

  物业费是否交纳所对应的义务是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是否已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其应尽之合同义务和责任。而业主所提出的相关服务项目问题,尤其是与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相关的问题,因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不能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合法抗辩理由。

  律师说法

  业主的要求就是少花钱多办事,做到物有所值甚至是物超所值。但具体到服务上,有许多软性的东西很难做到,而且众口难调。

  这个问题实际上已超出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能力范围。机场是以前就存在的,业主如果无法承受它的噪声当初完全可以不买这里的房子。物业总不能去建议拆掉机场。对于小区周围公交车少、银行少等问题,许多业主都要求物业来解决,甚至有人提出物业雇用的保安应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这些看法都是错误的,不能成为业主不交纳物业费的理由。

  理由五

  对物业公司捆绑式服务不满意

  不交物业费

  业主张女士因为邻家移门纠纷,拒绝缴纳物业费,今年她孩子上小区幼儿园,被告知必须出具物业公司的完费证明,才能享受业主优惠待遇,他们称之为“捆绑式服务”。而业主认为优惠待遇是开发商在合同上承诺的,物业无权干涉。

  业主李先生因为物业费纠纷被拒绝使用小区内的健身房,对于物业公司的这种“捆绑在物业费上的服务”,李先生认为健身房是全体业主所有的,有权利使用。但目前他没有办法,法律诉讼的成本太高。

  政策解读

  根据有关规定,会所等设施从原则上讲不能收费,但因维修、养护需要费用,业委会可以委托物业公司进行收费管理,费用归全体业主支配。如协商不成,业主可以通过法律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物业公司也可以起诉业主,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

  律师说法

  业主采取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抵制物业管理服务的某些做法、是不成熟的行为。若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正常的手段,合法合理地解决。

  理由六

  法不责众跟风

  不交物业费

  北京市某小区,刚开始有两三家业主不交费,物业一般不会采取强制性措施。但是这两三家不交物业费会给已经交了的业主起到不好的“模范带头”作用,许多本就不愿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看到别人不交也没事,就开始模仿。你不交不是没事吗,我也不交,这种影响就像传染病,有很多业主跟风。但久而久之,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不交费的行列,物业费就更加难收。

  政策解读

  物业和业主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物业的管理工作,业主达到房产的保值、增值;而物业可以通过管理树立自己的品牌。如果因不交物业费而造成物业服务跟不上,最后导致房产贬值的话,业主的利益就会有更大的损失。

  律师说法

  不交物业费对其他业主具有相当的诱惑力,能不交纳物业费可能被跟风的业主认为是一种可以取巧的机会。对欠费业主来说,他需要动员周围的邻居也拒绝交费,以达到法不责众的效果;而他的邻居发现可以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也会积极跟风。在他们看来法律会先惩罚那些带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其实,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不交费,按法律规定都没有资格当业主委员会委员,还会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篇4:拒缴物业费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法院:拒缴物业费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生活在同一个社区,业主和物业公司本应是长期共存、互相依赖的关系。但因出现物业服务问题和欠费问题,他们却成了冤家对头,引出了许多物业管理纠纷,不仅业主对物业费争议颇多,物业公司也是满肚苦水。

  近两年,柳河法院辖区内某小区的几十名业主频繁被物业公司起诉,原因均为拖欠物业管理费。那么,物业费为何纠纷不断,矛盾根源又在哪?

  某物业公司称:自其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便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和管理。现在很多业主拒不缴纳物业费等各项费用,某物业公司遂诉至柳河法院要求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支付费用和相应的滞纳金。

  某小区业主群

  业主a:我家房子一直漏水,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我决定不交物业费了!

  业主b:我买了这房子之后一直没有居住和出租,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不用交物业费吧?

  业主c:这物业服务太差了,有一次我的车被剐蹭,去物业调取监控都被拒绝了,还想让我交物业费?

  在承办法官与业主的电话沟通和现场调解过程中,许多业主表示:“不是为了几千元钱,是物业的服务确实有问题,既然物业公司的服务都“打折”,为什么我们的物业费不能打折?”

  业主们总觉得,不交物业费可以制衡物业服务公司,“你服务不到位我还交什么物业费!”

  而物业服务公司认为“你不交物业费我怎么为你提供服务!不交物业费我就去法院起诉!”

  法官释法:不交物业费,这些理由不成立

  ▲房屋只买未居住,空置房未享受物业服务:虽然未居住,但是公共区域的维护、清扫等费用依然存在。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找不到停车位、车停在楼下被砸......:首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由业主承担存在瑕疵的举证责任;其次,业主需要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

  ▲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财产损失:业主可以据此提出违约或侵权之诉,也可据此提出抗辩。

  ▲房屋外墙墙体、屋顶漏水:如果小区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的保修义务;在保修期限届满后,专有部分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维修和养护义务,物业公司也可以对业主提供有偿的维修服务;小区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公司承担维修和养护义务,物业公司履行义务时,可使用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由于在物业服务行业本身存在项目多、标准难以量化等特点,导致纠纷多、难化解。若想要避免发生物业纠纷,减少双方不必要的麻烦,业主、物业公司双方应多些契约精神、遵守双方共同制定的规则,加强对彼此权利与义务的认识。出现纠纷后,大家心平气和的坐下来沟通,消除误会,少一分抱怨和指责,多一分理解和宽容,构建和谐社区需要大家共同努力,这才是我们想要的“幸福家园”。

篇5:疫情期间业主办出入证,物业要求先交1年物业费

  疫情期间,业主办出入证,物业要求先交1年物业费,这样做对吗?

  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

  全国各地采取了严格的管控措施

  不少小区加大了对进出人员的限制

  出入证、二维码等证明材料

  纷纷派上用场

  然而,近日不少小区业主反映,自己在办理出入证时,被要求先缴纳一个季度/一年的物业费,否则不予办理,疫情结束之后才能出门。疫情当前,物业的做法让人气愤不已,业主们认为这种将出入证与物业费捆绑的办理方式不合理,有强买强卖的嫌疑。

  物业的做法合理吗?

  长期以来,我国物业与业主之间存在着一些无法调和的矛盾,既有“会来事”的物业,也有“爱找茬”的住户。而此次物业采取将出入证与物业费捆绑在一起的办理方式显然是不合理的。

  淮安市消保委专家团成员邵大平表示:物业将出入证与物业费捆绑的方式不合理且不合法。

  物业为业主办理出入证,是根据当地政府新冠疫情防控要求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该行为并不属于物业为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物业是否向业主出具通行证,应当审查的是业主是否符合领证条件,而不是是否缴纳物业费。出入证申请条件各地都有具体规定,由当地政府公告适用,物业无权取代当地政府将是否缴纳物业费作为捆绑条件。

  另外,物业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物业主张物业费有法定的渠道和方式,如物业以业主不缴纳物业费而拒绝发放通行证,既违反了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通知要求,也事实上形成对业主人身自由的违法限制。

  淮安市消保委公益律师薛美林也表示:将办理出入证与物业费捆绑的行为肯定是不对的。

  首先,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公司提供的是服务而非管理,出入小区是业主行使房屋所有权的一种形式,这是业主应有之权,不应当收费,更不应当与物业费捆绑。

  其次,物业公司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当前情形下,很多地方政府基于对疫情管控的考虑,要求严格控制人员流动和车辆通行,具体做法便是要求各业主凭出入证出入小区,且尽量做到一户一人出入,这种出入证管理办法平时本就在执行只是尚未如此严格而已,因此,更不能以此为要挟交纳物业费。

  最后,对于违反规定,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也是规定了维权途径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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