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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执法规范工作计划范本

镇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年

镇行政执法中队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八个到位”总体要求,共进退,同荣辱,迅速进入状态、树立集体观念、明确工作重点、认真职责任务,扎实推进我镇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为加快我镇基础设施建设、未来发展提供空间、打好基础。现将年度工作计划上报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组织队员认真学习,正确认识***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提高队员思想政治觉悟。严格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高队伍素质,激发队员工作积极性,弘扬先进,培育当代城管执法队伍精神,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培训。认真落实队伍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大考核力度,每季组织一次测评,测评结果与季度考核奖金挂钩。通过考核测评,奖勤罚懒,确保队伍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二、落实拆、防、控,遏制新违建。进一步巩固违法建筑集中整治成果,根据县委、政府关于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意见精神,对违法建设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落实防、控、拆三级管理机制,坚决遏制新违建。

三、健全执法巡查制度。执法队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筑材料堆放或违建行为立即对当事人进行劝告,制止违法行为,落实即查即拆机制,在巡查中发现违建行为,以任务单形式下达各村、组实行抄告制度,确保全镇防、控、拆工作机制落到实处,并在第一时间报镇政府,组织力量进行强拆。

四、建立拆违巡查发现奖励办法。建议镇设立拆违巡查发现奖励基金,建立违建发现奖励办法。在各村、组设立违建信息员岗位,身份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给予奖励,每月考核,次月兑现。巡查工作通过建立拆违巡查奖励办法,全面贯彻落实防、控、拆机制,有效遏制新违建。

五、建立农村建房工匠源头管理机制。一是加强对农村建房建筑工匠的管理,使农村建筑工匠逐步纳入统一、规范管理的轨道。二是对未经规划等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违规施工的建筑和单位工匠,加大查处的力度,依法暂扣违法施工工具,取缔无证施工。通过对农村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从源头上堵住违法建设,从而确保新违建零增长。

六、推行“村规民约”控违办法。一是要加强拆违工作的宣传,提高村民对拆违工作的认识;二是要发挥“村规民约”在遏制违法建设中的的作用,把违建管理与村组干部经济、福利分配机制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村规民约”这一群众自发形成的规章,激发起群众参与拆违工作的积极性,从源头上控制违法建设,使拆违工作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群众主动参与的良好氛围。

七、完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中队联系村、组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和村干部座谈会,定期走访,加强相互之间的了解、沟通与合作。完善与公安、环保、建设、工商、规划、交警等部门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定期开展联合整治,加大对违章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完善相互合作,相互支撑协作机制。

八、执法案卷规范化。执法文书格式化,根据立案、取证勘察、立案调查、结案归档等一系列程序,将执法数据统计、法律文书制作网络化,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管理和查处的能力,提升综合执法水平。

篇2: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9)

  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20**年12月20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规范执法。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南新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领导本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依法查处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复杂的违法案件。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南新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队伍,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以及其他k8凯发会员登录的联系方式。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店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和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

  市和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职责权限或者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执法协作

  第八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重大案件或者专项行动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管理信息和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案件线索移送函;

  (二)监测、鉴定、检查、调查等证据材料;

  (三)应当移交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关物品。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或者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移送部门。

  移送部门应当配合接受移送部门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书面请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协助:

  (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二)需要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

  (三)通过协助才能实现城市管理目的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调取文书、资料、信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明确答复期限。出具专业意见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城市广场、商业中心、主要道路、车站等重点区域共同设立巡逻组或者联合执法工作站,加强对城市重点区域的管控。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宣传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第四章执法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二人,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执法人员可以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查处。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二)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录音、拍照、摄像等设备,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制作笔录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建立行政执法档案并予以完整保存。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可以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方式,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当场制作清单并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的清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表面完好程度;

  (三)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他物品的条件;

  (四)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逾期未处理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继续施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扣押施工工具仍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违法施工行为纠正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恢复供电、供水。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通过淮南市公共信息网站公示,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失信惩戒。

  第五章执法保障

  第二十七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任务等因素,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经费,按照规定配置车辆、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网格化,通过划定网格区域明确管理对象、管理标准以及责任人,准确掌握城市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以及行政执法数据库,实现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依法开放共享。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推行“律师驻队”制度,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监督途径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执法不协作、怠于协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巡查职责,或者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未及时制止、移送;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物品;

  (三)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

  (五)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

  (六)擅自设立行政处罚或者改变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程序;

  (七)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交;

  (八)截留、私分涉案物品或者罚款、没收财物;

  (九)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十)违规使用行政执法车辆和制式服装;

  (十一)不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助义务;

  (十二)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破坏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办公秩序,致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

  (五)其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职责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地方标准规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本市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方面的政策研究;负责牵头建立健全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长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城市治理联合执法和扬尘治理,以及城市治理相关重大难点问题的综合整治工作。

  (三)负责制定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专业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政策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年度资金计划。

  (四)负责全市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察、考评,向市委和市政府提出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督察问责建议;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五)按照市和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六)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或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宣传工作。

  (七)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市级智慧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和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美丽z·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九)代管市城市管理监督评价中心(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1)行业管理部门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行业内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职责,指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处罚等工作,并提供充分协助和便利;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可进行调查和收集材料,及时通知并将相关案件线索和材料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工作,依法实施行政调查权、行政处罚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履行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职责。

  (2)市容市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面的标准、规范制定等行业管理工作由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负责;日常执法巡查和具体执法工作由市和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与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

  邕江综合执法范围内水上、水面和法规、规章规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由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上述范围以外的行政处罚权,由属地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3.建立健全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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