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集团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政府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四条 起重作业应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条 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规定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六条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七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应擅自离开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2、起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即: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挥信号不明确;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场地阴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
重物梭角处与捆绑纲丝绳之间未加垫;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应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应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应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应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不应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八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编辑:www.pmceo.com篇2:中石化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二条 进行15m(含1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通道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高处作业危害识别
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第五条 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应从事高处作业。
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第六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
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高空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 作业安全措施
1、直属企业的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应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4、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牢安全帽。
5、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6、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应高处休息。
7、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除此之外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措施。
8、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时,严禁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条 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现场负责人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九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盖章确认。《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2、《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三联。
3、《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姓名应与《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附:高处作业许可证
篇3:中石化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检修、维修的施工。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负全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
第六条 进行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七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区作业许可证,凭许可证进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各直属企业根据施工场所的情况自行拟订。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建设单位审批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并负责验收作业区隔离措施的实施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停产的检修、维修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基层生产单位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应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应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4、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应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不应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应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应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一条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作业,应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款。本规定如有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或未尽事宜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篇4:中石化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 若进行用火作业,应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格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地埋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应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严禁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六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 管理职责
1、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编 号 施工单位
所属单位 施工地点
电源接入点 电压
作业内容 填写人
作业人 安全负责人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主 要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充措施
危害
识别
施工作业负责人
意见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
意见 基层单位领导审批
意见 二级单位领导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名:
篇5:中石化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受限空间是指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设施所属单位应保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
1、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不应进行任何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4、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应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
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 ≤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7、当作业环境内存在爆炸性气体,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4h内,受限空间应处于作业所需的安全环境;在施工作业期间每隔4h对受限空间可能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部位进行检测,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
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
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第六条 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内容和危害因素。
2、确认现场处于安全环境状态,检查防护器具、急救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3、对作业过程实时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4、遇有紧急情况,有权终止作业,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七条 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和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设备容器内。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盖章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作业监护人持有第二联,施工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凡需要4h进行检测1次的数据,应填写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一栏中。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h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