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和安全核心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 患者入院24小时后死亡,必须有死亡病例讨论,特殊情况下,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者,也应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应在患者死亡后1周内(特殊情况立即讨论)在科内进行,由各病区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主持,全体医护人员参加。
三、死亡讨论记录中必须注明参加人员姓名和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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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言记录应包括主管医师汇报病史及抢救经过,各级医师发言要重点突出,应涉及分析病因、对抢救措施的意见及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经验和方法。
五、应将讨论结果做好记录,结论意见应包括对死亡原因的认定和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
六、死亡病例讨论,各级医师的发言内容记入《死亡讨论记录本》。
七、死亡讨论综合意见记入病历。
篇2:内科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内科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凡医院内死亡的患者必须进行死亡病例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应于患者死亡后1周内进行。
3、死亡病例讨论应由科主任或具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全科医师。
4、讨论发言应详细记录,并另立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内容包括讨论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姓名、职称、主持人、病历报告人、病历摘要、各发言人姓名及详细发言内容、主持人的总结意见,包括最后诊断、死亡原因和经验教训、记录者签名。
6、死亡讨论记录由住院医师书写,主治医师、科主任应审核、修改并签名。
7、死亡讨论记录应归于病案之中。
篇3:内科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内科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凡遇到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疑难病例讨论,通知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分析,争取早期明确诊断,并提出治疗方案。
2、入科室治疗后未确定诊断或治疗有难度的病人,由副主任医师组织疑难病例讨论,提出诊疗意见。
3、对诊断有争议或治疗确有难度的病人可提交医务部组织会诊或全院病例讨论,以确定诊疗措施。
4、疑难病例讨论时,主管医师在科室疑难病历讨论记录本上进行记录。
5、住院医师应将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另立专页,夹入病历。
篇4:医疗管理:病例讨论制度
医疗管理-35 项十四、病例讨论制度
1.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1 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1.2 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有条件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1.3 每次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1.4 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1.5 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2.出院病例讨论
2.1 有条件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应定期(每月1~2次)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
2.2 出院病例讨论会可以分科举行(由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或分病室(组)举行(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主持),经管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2.3 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
a.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
b.是否按规律顺序排列。
c.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
d.是否存在问题,取得那些经验教训。
3.疑难病例讨论会:
3.1 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
3.2 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4.术前病例讨论会:
4.1 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4.2 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疗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4.3 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
4.4 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5.死亡病例讨论会:
5.1 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患者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进行。
5.2 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疗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5.3 讨论目的是分析死亡原因,吸取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5.4 要有完整的讨论记录,由科主任、上级医师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