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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休假管理

  第八部 公司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国家、地方法规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假期主要有:

  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工伤假。

  第三条 法定休假:

  1、元旦:1天(1月1日);

  2、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婚假

  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指双方结婚时年龄超出国家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3周岁以上)可再增加10天假期。婚假要一次性连续使用。

  第四条 丧假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享受3天丧假。

  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去世时,可享受1天的丧假。

  员工的去世亲属在外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第五条 产假: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的,可享受产假90天(包括假日),难产可延长15天,一律按时上班。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后假2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一胎绝育享受假期30天,二胎绝育享受假期15天,男工绝育可休假7天。

  男员工配偶分娩,享受护理假1天。

  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第六条 探亲假: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远地员工(500公里外),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合理安排工作前提下,可批准享受一定探亲假。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1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20天,探望配偶一年一次20天。

  探望父母、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离家1000公里以上,可给予2天的路程延期,2000公里以上可给予3天的路程延期。

  员工请探亲假必须由公司统筹安排,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综合服务部门审核,报总裁批准。员工探亲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法定休假期间(如春节、五一、十一等),如果休假期较短的,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探亲假:

  一年内一次性病假超过30天或累计病假超过40天;

  一年内一次性请事假超过2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30天;

  一年内病、事假相加超过35天;

  一年内休产假超过30天;

  已享受了婚假。

  如在探亲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取消探亲假。如果已享受探亲假,再请婚假,则取消下一个年度探亲假。

  第七条 年休假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休假天数为:

  公司总裁、副总裁15天/年,各部门经理、副经理10天/年,职员5天/年。

  年休假按工作日连续计算,包括公众假期。

  年休假仅限当年使用,不累积。

  员工个人全年请各类假(包括婚、丧、产、病、事假等)累计30天(含3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年休假。

  员工请事(病)假可冲减年休假,每请一天事(病)假冲减一天年休假。

  第八条 病假

  员工请病假3天以上者,需提供医生开具的病休诊断证明,同时,开具病休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应是公司认可或指定的医疗机构。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事假

  员工因个人私事,经公司批准,在一定的时间不在公司内工作的,称为事假。

  第十条 工伤假

  按国家和当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请假手续

  1、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属于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假,由部门负责人、综合服务部经理、公司总裁批准后享受(婚假、探亲假、年休假应提前一周申请);

  2、请事假、病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3天的,由分管副总裁批准;3天以上的,由执行总裁批准;

  3、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休假由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请假期间薪资待遇

  1、员工请福利假期间,全额享受月度岗位保障收入,月度岗位考核收入不享受(国家法定假日以及公司规定的假期不计算在内)。

  女职工在享受法定产假期间,工资水平按其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相关费用按公司医疗制度报销;若参加了生育保险,按国家和当地生育保险条例执行。

  2、员工请事假,每缺勤1-10天者,按缺勤天数扣减实际岗位日收入;缺勤10天以上者不享受当月岗位考核收入,并按缺勤天数扣减岗位日保障收入;季度累计缺勤12天以上,年累计缺勤35天以上,不再享受该季度、年度内公司给予员工的任何奖金。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按请事假标准扣减工资,最低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员工因工(公)负伤或死亡,按国家和当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旷工及相关待遇

  员工每旷工1天,扣减当月岗位考核收入的50%,旷工2天不享受当月岗位考核收入,旷工3天以上不享受该季度或该年度内公司给予员工的奖金,并按旷工天数扣减当月岗位保障收入。

  因旷工而被公司除名、辞退或开除的,不再享受当月的岗位保障收入及今后可能给予员工的任何奖金或福利。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休假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2:酒店人事政策之员工休假

  酒店人事政策之员工休假

  a.公休

  1.酒店实行单休制,即每周休息1天,超过的1天以工作补贴的方式在每月工资中发放,作为对员工的补偿。

  2.因酒店工作的特殊性,大多数岗位会存在轮休、半休现象。

  b.法定假期

  所有酒店合同制员工每年均可享受十天的法定有薪假日:

  1.元旦( 1月1日)一天;

  2.春节(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天;

  3.国际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三天;

  c.年假

  1.凡在本酒店连续服务满1年的员工均可享受有薪年假。有薪年假以工作日为计算单位。年假天数根据酒店有关政策而定,具体规定如下:

  7-9级员工5天

  4-6级员工7天

  3级员工9天

  1-2级员工10天

  外聘管理人员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2.员工如需申请年假,则根据部门情况提前7天填写《休假申请表》,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批准。年假须在应休日起十二个月内使用完毕,不得累计使用,不可折算为工资发放。如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休假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把年假挪后使用,但必须在下一个合同的前三个月使用完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3.部门主管有责任在不影响酒店正常运营和满足员工个人要求的双重前提下安排员工休假。

  4.当员工辞职时,年假可用来冲抵部分通知期,但需事先得到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的同意。同时年假可用来冲抵部分病假。年休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及津贴照常发放。

  d.病假

  在酒店工作满1年的员工每一年可以获准享受2天的全薪病假,只能在当年使用,期间工资和津贴照发。如果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2天,则根据国家及酒店的有关规定扣减。未使用的有薪病假不予支付现金或累加到下一个工作年度,不得在离职时冲抵。

  2.员工当日若不能到酒店上班,应在排定班次前通知其主管,以便主管安排他人顶替。本部门如当时没有人接听电话,可通知值班经理。门诊病假证明须在医生开具病假单的起始日二十四小时之内经酒店医务室确认后交至部门经理处。因病情严重无法及时将假条交至部门,员工也应委托他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请假手续。急诊病假证明应在生病即日起的四十八小时内按照酒店有关规定完成请假手续。所有病假证明以酒店医务室医生审核为准。未按上述规定交病假证明的将被视为无故旷工。

  3.员工休病假需填写《休假申请单》,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审批,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

篇3: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之休假请假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之休假与请假

  3.休假与请假

  3.1.法定假期

  3.1.1 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共11天):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1.2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员工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

  3.1.3 全体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休息日(如星期六、星期日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休息日(如星期六、星期日休息日),则不补假。

  3.1.4 由于物业行业的特殊性,法定假期将根据业务需要安排加班,加班将按有关政策规定及公司规章执行。

  3.2.婚假

  3.2.1 员工初次结婚可享受3天有薪婚假,晚婚增加10天。外地员工还可享有3天在途假期,享受基本工资。请假时,员工凭结婚证明填写《请(休)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及人事行政部主管核准报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半年内一次性休完,如有特殊情况须推迟休假的,必须在半年内向人事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作自动放弃休假处理。

  3.2.2 "晚婚"系指女性员工满23岁,男性员工满25岁,且第一次领取结婚证书。

  3.3.产假、陪产假

  3.3.1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可享受带薪(仅限基本工资)产假90天,男员工可享受带薪(仅限基本工资)陪产假10天。

  3.3.2 员工须填写申请单,经人事行政部核准,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3.4.事假

  3.4.1 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即不计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员工递交书面请假申请,部门主管(不含)以下员工一天内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人事行政部核准,一天以上须由经理审批;部门主管(含)以上员工请假经人事行政部主管审核后报经理批准方可休假。

  3.5.病假

  3.5.1 员工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凭县(区)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由部门负责人和人事行政部审核后报经理批准方可休假,病假为无薪假(即不计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如因急诊无法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先电话请假,待上班后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3.6.丧假

  3.6.1 员工的直系亲属或亲属亡故时,公司给予一定的有薪假期以便员工处理后事。丧假休假时间:直系亲属亡故休假3天,非直系亲属亡故休假1天(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非直系亲属指员工的亲兄弟姐妹、岳父母/家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

  3.7.工伤假

  3.7.1 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员,于工伤期间出具医院有效证明,按相关程序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伤假期薪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8.延假

  3.8.1 特殊情况需延假者,一般员工需致电本部门负责人,然后由该部门负责人知会人事行政部主管;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需向部门负责人与人事行政部主管请假,待上班后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所有请假不得越级,否则以未请假作旷工论处。

  3.9.请/休假制度

  3.9.1 员工休假需提前与上级领导确认时间,并填写《请(休)假申请单》,按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时应办妥待办事宜的移交手续及职务代理人,若因遗漏移交相关工作而造成的损失由请假人负责。公司所有员工休假都须将请(休)假申请单报到人事行政部备案,否则以未请假作旷工论处。

  3.9.2 员工请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除以旷工论处外,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各类假期审批和待遇规定表

假别

分类

批准人

待遇规定

事假

一般员工

1天内部门负责人批准、交人事行政部核准;超过1天经理批准

原则上每年积计10天为限,事假为无薪假(即不计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中层以上

管理人员

由经理批准;

病假

凭医院有效证明经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核准,经理批准

病假为无薪假(即不计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婚假

凭结婚证明经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核准,经理批准

婚假3天,晚婚增加10天,

薪津照常支给

产假

陪产假

人事行政部核准,经理批准

产假90天、陪产假10天,

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丧假

人事行政部核准,经理批准

薪津照常支给

公假

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国家法定假日

按政府规定由人事行政部拟定放假通知

薪津照常支给

工伤假

凭医院证明,经理审批

按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

参照请、休假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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