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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杭锦旗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所属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组织,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管理面积:

  占地面积: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7天,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 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不得计入总面积。

  第十八条 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九条 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 (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 人(单数)组成。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可连选连任,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业主的配偶也可参加业主委员会候选,需提供结婚证明,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无欠物业费一年以上记录者,无损害小区业主利益者;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苏木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可采取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同时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筹备组工作情况说明(筹备组成立的情况、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安排,盖小区所属社区公章)

  (二)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内容应包括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盖小区所属社区公章)

  (三)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内容应包括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全体业委会签字并按手印)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结果证明 (盖小区所属社区公章)

  (五)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审查表(附件1)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及杭锦旗房管事业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身份确认表(附件2)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要参加社区组织的为期半天的业主委员会知识培训,由社区出具培训证明。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情况: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审查表

  2.杭锦旗房管事业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身份确认表

篇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结果公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结果公告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公告

  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

  第二届业主大会〔20**〕02号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表决票统计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会举行,/区房办、居委会、业委会成员参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表决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本小区居住区域业主代表人数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总面积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会送达表决票113张,占业主人数100%,占总面积100%,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

  表决结果如下: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票数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通过,上述规约将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

篇3:《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加条款表决生效公告

  关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加条款表决生效公告

  根据业委会和全体业主代表协调会的协调意见,就完善议事规则条款提交全体业主表决等事宜等三个议题,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区张贴的,就 “事项2”:

  组织全体业主进行议事规则完善增加“参与率”条款和延续代表大会运行的表决,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决结果的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增加第4项:“全体业主和代表大会的有效表决,应同时满足已投票面积票权和人数票权分别超过小区两项总票权的50%”。

  已产生的业主代表和代表大会,按照本项议题的表决结果履职运行。”

  从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满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决参与满足“人数-面积”双过半;投票的票数为人数权3758人,面积权371834.59平米,参与比例分别为人数权63.06%,面积权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决参与率条款,确认已产生的业主代表和代表大会”为人数权50.93%,面积权43.25%。依此前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将已送达未投票计入已投的多数票,本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同意“增加第4项条款”的人数权和分别为87.87%和90.44%。本次临时会议关于针对议事规则增加条款表决生效,特此公告。

  说明1、5个片区(北区、单身公寓 商业街、睦邻居、新北区、友邻居)统计总人数5959户、专有总面积704085.68m2;

  说明2、5各片区参与投票统计比例汇总为:

  确认增加 维持不变 弃权 总数

  单身公寓: 人数 720 36 197 953

  面积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邻居: 人数 325 72 21 418

  面积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邻居: 人数 565 70 60 695

  面积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区总和: 人数 3035 356 367 3758

  人数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积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积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说明3、本公告张贴公示7日,请全体业主对可能的疏误,在公示期内向秣陵街道物管办书面提交。

  附:全体业主表决结果清单见展板张贴的附件

  z花园小区业主代表大会

  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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