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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18)

  关于印发《常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研究,现将《常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6月19日

  常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一、为更好的优化配置我市有限的停车资源,逐步缓解拥堵路段、拥堵时间段的车辆停放,疏导中心城区道路拥堵,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通过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等价格杠杆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车辆停放收费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印发的《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凡在本市区域内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部门、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五、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二)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前期物业服务停车收费,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车位和建设单位产权车位租金;

  (三)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政府制定门票价格的旅游景区、公园等配套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四)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五)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货运物流中心、各类专业市场的停车场;

  (六)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营运等原因被依法扣留、扣押、拖移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以下简称指定停车场);

  (七)其他国有资金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停车场业主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七、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业主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八、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象以外的,或确有特殊情况的,依据定价形式的分类原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停车场业主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其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九、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停车场,依据地理位置、设施条件、供求关系等划分为三类区域(见附件1),不同车辆类型(见附件2)分别执行相应停车收费标准(见附件3)。按照“分区分类分时”的差别化收费管理,按照“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二类区域高于三类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采取计时或计次的收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相应的电子计时设备及计时操作程序,并通过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的计时设备检测。

  十、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被救援事故车辆停放收费,按照《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停车收费标准见附件4)

  十一、住宅小区前期停车服务收费按《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4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315号)及常熟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见附件5)等要求执行。

  十二、政府制定门票价格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按常熟市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执行。(具体停车收费标准见附件6)

  十三、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货运物流中心的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

  十四、公立医院的停车收费除执行45分钟免费外,仍按原常熟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常价管字〔20**〕74号)文件执行,其他医疗服务机构的停车收费参照公立医院执行。

  十五、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住宅小区、商住楼除外);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十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管理者和经营者应按下列程序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收费核定手续(住宅小区、商住楼除外):

  (一)递交“常熟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定)表”(一式3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书1份;

  2.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有“停车场管理”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停车场的《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及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其中,利用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地块、主次干道零星地块建设的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及道路收费停车泊位的管理部门在办理收费核定手续时,如无法提供《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证的,需提供停车场土地准予使用的相关合法证明材料;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采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停车场需提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停车场计时收费装置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每年须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停车场计时收费装置计量年检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公安(交警)部门对停车场出入口的车辆行驶秩序安全勘察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指定停车场须提供与行政执法部门签订的车辆委托存放管理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7.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及现场照片1套;

  8.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

  (三)已通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停车场,当其租赁委托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到期或变更时,须及时上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重新核定。

  十七、下列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停放:

  (一)道路泊位及各类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其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车收费免费停放时间除执行本条款外,如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超过15分钟的,应按实公示且执行;

  (二)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三)进入经批准收费的医院停车场不超过45分钟和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

  十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泊位(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予以收费减免优惠。具体为:新能源汽车进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泊位(场)凭专用号牌免费停放1小时,同时予以停车收费不低于20%的减免优惠。鼓励各社会停车场参照执行。

  十九、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安全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国有)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向社会错时开放,具体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十、各停车场(住宅小区除外)需车主办理停车证(卡),不得向车主收取工本费,因车主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办的,可根据实际成本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十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各停车场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和《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常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内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二十二、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一车一票和取车验票的制度。实行长期合同停车的也应建立停、取车凭证制度。

  二十三、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该单位与停放人双方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议收费标准时一并明确。

  二十四、停车场业主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视(或监视)工作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二十五、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发展公共交通及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十六、研究探索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由经营管理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对车辆停放服务的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进行公开。

  二十七、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二)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

  (三)不提供或不使用有效票据的;

  (四)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内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停车收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市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旅游局、市场监管局、民防局、行管局、国资办、土地储备中心、房管处、国税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二十九、本办法由常熟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三十、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本市有关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苏州市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常熟市停车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2.机动车车型分类

  3.常熟市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4.常熟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5.常熟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6.常熟市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7.常熟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定)表

  8.常熟市停车场收费价目牌

  附件1

  常熟市停车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一类区域:

  书院街--北门大街以东、环城北路--李闸路--金沙江路以南、海虞北路--海虞南路以西、阜湖路--环城南路以北区域内;服装城围合区域(东至横泾塘,南至昆承湖,西至元和塘、张家港,北至莲墩浜)。

  二类区域:

  上述一类区域外,东三环、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所围合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的中心区域。

  三类区域:

  上述一类、二类区域以外的地区。

  备注:各区域边界以道路中心线为分界线

  附件2

  机动车车型分类

车型

分类

小型车

9座以下(含9座)客车;4.5吨以下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中型车

10座至19座客车;4.5吨以上(含4.5吨)至12吨以下的货车;拖拉机装载机。

大型车

20座及以上的客车;12吨以上(含12吨)的货车。

  附件3

  常熟市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计时收费

计次收费

小型车

中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一类区

道路泊位停车

(7:00-21:00)

首小时内,4元/半小时。以后每半小时5元,24小时内最高80元。

首小时15元,以后每半小时10元,24小时内最高160元

15元/次

30元/次

地面停车场

首小时5元,以后每半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为30元。

首小时10元,以后每半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为60元

10元/次

20元/次

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

首小时4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20元。

首小时8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40元。

5元/次

10元/次

二类区

道路泊位停车

(7:00-21:00)

每半小时3元,24小时内最高为40元。

首小时10元,以后每半小时5元,24小时内最高为80元。

10元/次

20元/次

地面停车场

首小时4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20元。

首小时8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40元

7元/次

14元/次

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

首小时4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15元。

首小时6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30元

5元/次

10元/次

三类区

道路泊位停车

(7:00-21:00)

每半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为20元。

首小时8元,以后每半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为40元

6元/次

12元/次

地面停车场

首小时3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10元。

首小时6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20元

5元/次

10元/次

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

首小时2元,以后每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8元。

首小时4元,以后每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16元

3元/次

6元/次

二轮摩托车2元/次

  备注: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2.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参照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上浮不高于40%,下浮不限的范围确定。

  3.凡不具备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按计次收费标准执行,每次为5小时,不足5小时按一次计费,一昼按二次计费,一昼夜按三次计费。

  4.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道路),必须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无法安装道闸的,可采取预收费办法,实行多退少补。收费按时段标准分档累计收取,超过首时段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5.设置临时免费停放时间15分钟,当临时停放超过15分钟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费。

  6.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时段为7∶00-21∶00。

  7.大型车辆按中型车辆收费标准加50%收取;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按中型车辆的收费标准加收100%。

  8.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车主本着不突破政府指导价的原则协商确定。

  附件4:

  常熟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车型

收费标准

二轮摩托车、非机动车、人力客三轮、人力货三轮、二轮电瓶车、轻便摩托车

10元/天·辆

三轮摩托车、三(四)轮电瓶车

15元/天·辆

小型汽车、教练车、拖拉机

20元/天·辆

大型汽车、农用车

35元/天·辆

挂车

50元/天·辆

  备注:

  1.凡车辆依法扣押进入指定停车场,逾期不接受处理且超过法定扣押时限后或车辆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连续停放超过15天的,第十六天至第六十天的停车服务费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连续停放超过六十天的,第六十一天及以后停放时间的停车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

  2.统一计费公式。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规定停车费标准×15天 规定停车费标准×1/2×45天 规定停车费标准×1/4×第六十一天后的停车天数。

  附件5:

  常熟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停车方式

停车类型

车 型

收费标准

(元/辆•月)

备注

包月停车

室内停车场

小型车

普通停车位

车位租金250

(不含服务费)

服务费50

业主(使用人)拥有车位使用权的

机械架空式停车位

车位租金150

(不含服务费)

服务费100

业主(使用人)拥有车位使用权的

摩托车

15

属小区配套设施,成本已计入房价的

三轮车

10

室外专用停车场

小型汽车

100

零散性占地停车

(含道路两侧停车)

小型汽车

80

临时停车

进入小区临时停车,2小时(含2小时)内不收费;2小时以上4小时(含4小时)内2元/次;12小时(含12小时)内5元/次;24小时(含24小时)内10元/次;超过24小时的,按时按次累计收费。

说明:中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备注: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2.室内停车场车位产权或使用权属全体业主的,由被授权的业委会(未成立业委会的由半数以上相关业主)确定具体价格;产权或使用权另有他人的,具体由其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

  3.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免费停放的车辆按《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4号)文件第19条规定。

  4.根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315号)相关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以上标准。当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汽车停放服务费的标准。人防车位和建设单位产权车位租金按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以上政府指导价标准为车位租金250元/辆·月、服务费50元/辆·月。

  5.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在小区内停车原则上选择包月方式收费,并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已约定包月收费标准但未约定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的,允许物业服务企业在不突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停车收费标准下收取临时停车费。

  附件6:

  常熟市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车型

计次收费

小型车

7元/辆·次

中型车

15元/辆·次

大型车

20元/辆·次

  备注:

  1.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2.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按计次收费标准执行,每次为5小时,不足5小时按一次计费,一昼按二次计费,一昼夜按三次计费。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设置临时免费停放时间15分钟,当临时停放超过15分钟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费。

  4.一类区域内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收费按一类区域地面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7:

  常熟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定)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单位基本情况

停车场名称

停车场地址

停车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单位名称

经营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停车场设施

计费类型

(打“√”)

计次收费()计时收费()

停车场核定收费标准

车型

收费标准

价格部门受理意见

停车场核定登记号:

年月日

  备注:1.此表一式3份,停车场(库)、价格主管部门、票据发放部门各1份;

  2.申报核定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书1份;

  (2)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有“停车场管理”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停车场的《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及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停车场计时收费装置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采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停车场需提供);

  (5)公安或交警部门对停车场出入口的勘察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指定停车场须提供与行政执法部门签订的车辆委托存放管理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7)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及现场照片1套;

  (8)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附件8:(样张一)

p

  ***停车场收费价目牌

  常价标〔20××〕×号

  区域:停车场地址:

  类别: 定价形式:

车型

收费标准(元/次·辆)

备注

小型车

一、本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按5小时一次,一昼按二次、一昼夜按三次计费。

二、车型分类

1.小型车:9座以下(含9座)客车;4.5吨以下(含4.5吨)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2.中型车:10座至19座客车、4.5吨以上至12吨(含12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3.大型车:20座及以上的客车;12吨以上的货车。

中型车

大型车

  管理单位:联系电话: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常熟市物价检查分局监制

  (样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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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收费价目牌

  常价标〔20××〕×号

  区域:停车场地址:

  类别:定价形式:

车型

收费标准(元/小时·辆)

备注

小型车

一、本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具体计时标准各停车场根据文件规定的政策要求对应公示标注。

二、车型分类

1.小型车:9座以下(含9座)客车;4.5吨以下(含4.5吨)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2.中型车:10座至19座客车、4.5吨以上至12吨(含12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3.大型车:20座及以上的客车;

12吨以上的货车。

中型车

大型车

  管理单位:联系电话: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常熟市物价检查分局监制

采编:www.pmceo.com

篇2: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

  (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停车服务收费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四条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具体包括: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省停车服务收费监管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实施本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并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地方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综合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资源集约、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

  人口居住集中的城市,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合理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车位不足矛盾,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第八条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应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不包括住宅小区)、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第九条对停车设施划分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应充分考虑停车供需状况差异、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和停车场配套建设等因素。

  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或免费。

  对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提供短时间内停车服务的,应当实行低收费或免费。

  对旅游景点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和主要面向小区居民停车服务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明确当日收费的最高上限。

  适当扩大同一区域路内与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以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第十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包月收费计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以分钟、小时为计费单位;

  (二)计次收费以次为计费单位;

  (三)包月收费以月为计费单位。

  各地要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加快推行电子缴费系统。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超过一定停放时间可以实行累计递增收费的计时收费方式。

  住宅小区周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附近单位人员停车,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费。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收费标准涨幅较高、上涨较快或者社会集中反映的停车设施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研究制定价格备案制度等进一步的行为规范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并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适当收费。

  第十四条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或免费,鼓励车辆快停快走,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在一定时间内予以免费(机械式立体停车场除外)。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配建停车设施的,可以适当延长车辆免费停放时间。

  第十五条各类停车设施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可以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等予以收费减免优惠。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被救援事故车辆停放收费,按照《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地停车建设、场所运营、收费管理、道路施划、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职责,按要求共同做好停车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持发展公共交通及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停车服务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收费的,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住建(城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等人口密集区域和老旧小区周边投资建设立体式、机械式公共停车设施的力度。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服务行为的监管,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严禁无照经营、随意圈地及违法收费行为,对机动车违规占用公共场地停车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交通疏解和引导工作,提升对道路停车规划及科学施划能力,及时处理违章停车。

  第二十一条各地应加强针对停车服务及收费、缴费的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制约机制。

  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恶意逃避缴费的车辆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积极研究探索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监管方式,由经营者或管理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停车设施的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规范化的标价牌,公示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停车服务收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网络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

  (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3:大冶市关于发布居民住宅小区对社会车辆开放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居民住宅小区对社会车辆开放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市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

  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51号)文件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经对我市部分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情况调查,现将市区居民住宅小区对社会机动车开放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发布如下:

  一、收费范围

  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

  二、建议指导标准

  车型 最高标准(24小时及以内)

  摩托车 3元/车

  小型车 10元/车

  大型车 15元/车

  1、停放时间不足0.5小时(含)的,免收停车费。

  2、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可按停放时间或停放次数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大小车型界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四、居民小区业主停车收费按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五、各执收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

  20**年4月25日

篇4:政策解读: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近,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发《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引导做好文件精神的了解和贯彻落实,现就文件起草背景、政策依据以及主要思路等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长沙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上升,截止20**年11月底,我市城区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29.17万辆,城区停车泊位总数77.35万个,共有停车场2168家,停车位76.11万,其中,公共停车场803个,公共停车位21.12万个,专用停车场1365个,专用停车位54.99万个,道路临时泊车1.24万个(其中收费泊车位404个)。停车矛盾进一步加剧,需要继续利用价格杠杆来调节停车需求。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237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停车收费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并对中央在长和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用、公益企业单位、公立医院、景区、车站码头、机场、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及道路泊车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背街小巷及除市管停车场外的各类停车收费监督管理。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下制定本地区停车收费标准。

  二、计费方式。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一个停车场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

  收费计时单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15分钟为一个收费计时单位。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公共停车场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半小时,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计次收费每次时间以12个小时为限。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不同车型按以下标准计算停车泊位。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机动车)按一个车位收取;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40座以下含40座机动车)按二个车位收取;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40座以上的机动车)按三个车位收取。

  三、定价形式。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商业场所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四、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差别价格政策。

  五、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定价;停车场区域划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六、城区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背街小巷临时停车泊位实行计次收费。

  七、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实行优惠收费政策,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另行核定。

  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得收取停车费。对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免费停车的时段、相关凭证,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公示。

  九、公立医院对与就诊有关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以及优惠条件,由各医院根据车辆停放的周转情况合理确定并公示。

  十、为了缓解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路段、重点景区交通压力,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重点路段和景区在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重大活动期间停车收费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但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三天向社会公示方可执行。

  十一、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背街小巷、公共停车场,应到所分级管辖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登记申报手续,并按《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详见附件二)。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应对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查,凡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资料不齐全的停车场,不得批准其收费。

  十二、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停车场经营者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放收费单位、场地地址、收费类型、收费区域、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及举报电话“12345”等;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公示牌分三种颜色: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采用绿色公示牌,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公示。

  十三、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加强对停车收费检查督促,及时受理违规收费举报投诉,对不按规定公示,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维护正常的停车收费秩序。对没有取得停车收费资格实施停车收费的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并配合交警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年3月11日

篇5:新沂市关于制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试行)

  新沂市物价局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

  新价字〔20**〕40号 新房发〔20**〕15号

  关于制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试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2号)、《新沂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价字〔20**〕39号、新房发〔20**〕1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现制定我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标准为最高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实行相应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 业主(使用人)租用地上停车场专用车位(库),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不超过30元/辆.月。

  2、 业主(使用人)租用地下停车场专用车位(库),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不超过40元/辆.月。

  3、 业主(使用人)租用道路规划车位,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不超过30元/辆.月。

  4、 外来车辆临时停车超过1小时可收取停车服务费,临时占用露天车位的5元/辆.次,临时占用室内停车场车位的6元/辆.次,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辆,当日累计最高不超过10元/辆。在小区停车场所过夜的外来车辆收费不超过10元/辆。

  5、 停车服务收费不包含车位租金。

  三、 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棚)停放自行车等其他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每月每辆不超过6元,电动自行车每月每辆不超过12元,摩托车每月每辆不超过20元,电动车充电费另外按实收取。

  四、 业主所有的专有车库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对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单间独用车库可收取物业管理费。

  五、 停车管理服务企业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电话等,收取停车服务费时应出示专用收费票据。

  六、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经营性停车对外开放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本通知自20**年5月1日起试行2年;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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