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全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迅速消除燃气突发事故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并确保在处置过程中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建立政府、行业及企业之间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体系,提高本市燃气行业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结合本市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要求编制。
1.3遵循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有效机制。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通过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掌握本市燃气风险源的分布,增强燃气企业和管理部门对燃气突发事故的预警能力,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做好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市相关部门和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宝安、龙岗区政府(以下统称各区)及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新区)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强对燃气企业员工进行燃气安全常识和应急抢险知识等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燃气突发事故权威信息。
1.4突发事故定义与分级
燃气突发事故,是指在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燃气的过程中突然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及供气中断等突发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重大财物损失、城市公共安全等需要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状况。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燃气突发事故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故,以及需要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的一般燃气突发事故。
本预案指导各区(新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海上船舶载运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依据《深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燃气设施在遭受恐怖袭击时,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应急预案执行。
1.6燃气突发事故现状和发展趋势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便利、广泛使用的能源,日益广泛地运用于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等很多领域,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燃气的广泛运用,已形成瓶装配送和管道输送的燃气供应格局,各类燃气基础设施,遍布全市的所有区域。由于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和压力输送气体,在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等各环节可能导致燃气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燃气突发事故,将威胁城市公共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综合分析国内外燃气事故案例,主要原因是由于使用燃气方法不当、燃气设施故障以及第三方损坏燃气设施等因素导致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燃气突发事故往往会引发其它突发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
近年来,燃气企业和政府部门加强了管理和监督以及科技手段的运用,各类燃气事故稳中有降。深圳市的自然和社会环境造成了许多影响燃气设施运营安全的不良诱因,且这些诱因长期存在,燃气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
2组织领导机构与职责
2.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本市设立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燃气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市住房建设局的)副市长担任,主持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市住房建设局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全市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负责审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市住房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市应急办、深圳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2.1.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政策措施;
2.统一领导全市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3.负责燃气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工作;
4.建立燃气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燃气突发事故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5.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相关区(新区)、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建设局分管燃气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负责燃气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燃气突发事故及其处置情况信息;
4.负责对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各燃气经营企业之间以及其他成员单位与燃气企业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其他与燃气突发事故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财政委:负责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负责配合海上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受损的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的抢修与恢复工作;配合海上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4.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
5.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和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
6.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
7.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燃气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燃气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负责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抢险专家库和专业抢险队伍联络网络;在突发燃气事故时,负责协调燃气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8.市水务局:负责组织供排水企业抢修与恢复在燃气突发事故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工作。
9.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负责有关特种设备的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燃气突发事故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工作;负责按照相关要求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转发燃气突发事故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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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和协调燃气突发事故新闻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12.市外办(港澳办):负责向有关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和香港澳门有关机构通报本市燃气突发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上述机构提出的相关问题。
13.市台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妥善处置在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台胞的相关事宜,并负责向省台办、国台办报送涉台燃气突发事故的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14.市应急办:协助总指挥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和指挥;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信息的汇总上报;负责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应急资源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外援的求助工作。
15.深圳海事局:负责海上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为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负责组织实施在燃气突发事故中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
17.市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18.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处置一般燃气突发事故;负责协助处置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并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处置过程的应急保障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19.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在燃气突发事故中引发电力系统事故的情况下,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燃气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0.专业应急队伍:政府依托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组建本市燃气专业应急队伍,负责职责范围内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紧急状态下,听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实施燃气突发事故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实施应急抢险,必要时支援辖区外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抢险;负责做好燃气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并及时更新,组织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训练、演练,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需要。
21.各燃气企业:根据本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负责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预案演练;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设施,
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服从上级安排协助开展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4.1现场指挥部组成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故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和3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副指挥官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有关区(新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其中,市应急办负责同志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新闻办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有关区(新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组织区(新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市燃气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
2.4.2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协调相关成员(处置)单位,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3.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现场处置单位)组织调配抢险力量,解决抢险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负责及时向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5.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6.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事故信息发布材料。
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5应急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由燃气、消防、机电、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抢险专家库,根据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燃气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k8凯发会员登录的技术支持。
2.对燃气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参与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及燃气事故调查。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燃气突发事故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故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燃气突发事故引起的社会危害;
2.在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中,合理有效回避突发事故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套应对燃气事故的设施和应急物资;
3.切实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4.各燃气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的预防工作,防止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3.1.2监测
1.在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建立政府部门、燃气企业、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完善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建立对上游燃气供应企业和市内各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实现监测本市燃气企业动态安全以及预测燃气风险的机制。
(2)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状况的监测。
(3)建立燃气突发事故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夏季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2.市、区(新区)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与各燃气企业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燃气使用情况和动态。
3.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1.3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燃气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建立燃气突发事故四级预警指标体系,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种颜色表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预警信息发布范围
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4.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和变更
(1)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①蓝色预警(ⅳ级):经各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及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②黄色预警(ⅲ级):经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统一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备案存档;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送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核定意见后报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
③橙色预警(ⅱ级):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④红色预警(ⅰ级):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2)预警变更
根据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可能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的变化,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向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上级相关应急机构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5.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
①进入蓝色预警期后,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燃气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
②相关燃气企业的应急人员立即进行重点部位排查处置;
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2)黄色预警响应
①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并报请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②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则启动本预案,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的应急人员全部上岗,并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
④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进驻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故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1.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
如果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到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伤亡、中毒、失踪等,或者突发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外办、市台办按相关程序协调处理。
(1)首报内容:
①事发k8凯发会员登录的概况:包括事发企业的名称、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②燃气突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④事故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2)续报内容:应包括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3)总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处理结果等。
2.信息报告的时间和程序
燃气企业及相关应急机构接到燃气突发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故的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1)一般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到达突发事故现场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将现场情况通过电话、传真方式报告市、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属一般事件的,督促、指导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进行处置。
(2)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应在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将情况通报事故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特别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报告,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补报文字材料。当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时,市政府需要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省处置燃气事故指挥部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的有关情况。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燃气突发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4)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所在区(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2.2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及辖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故现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2.在企业自身能力范围内,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4.其他相应处置措施和行动。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燃气突发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应急委、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所在地的区(新区)应急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3.2.4指挥协调及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5响应升级
因燃气突发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如果预计燃气突发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以市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依据《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3.2.6社会动员
根据燃气突发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市应急委批准,由市、区两级政府及各新区管委会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3.2.7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的要求:统一快速有序规范。
2.信息发布的机构: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故,由事发地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在2小时内发布事故简要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发布事故处置情况信息。
3.信息发布的内容: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燃气停供信息、临时解决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4.信息发布的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的发布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3.2.8应急结束
1.当燃气突发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2.一般燃气突发事故,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较大燃气突发事故,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故,按省、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及时补充以及恢复生产等事项。同时开展设备设施的修复和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消除燃气事故产生的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定。
3.3.2社会救助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故或遇到橙色、红色燃气突发事故预警后,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受灾群众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3.3.3保险
1.鼓励相关单位和燃气企业为参加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应急志愿者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该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3.3.4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1.调查机构: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要求: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总结评估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3.3.5恢复与重建
燃气突发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突发事故影响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燃气突发事故依托现有的市、区、街道三级现役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对本市发生的燃气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根据燃气应急工作需要,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业应急队伍、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专业应急队伍是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承担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任务。各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抢险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燃气抢险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应急专家。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燃气行业应急专家库,为处置燃气突发事故决策提供k8凯发会员登录的技术支持。
4.社会应急力量。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参与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经费保障
1.与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各项费用按规定在市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
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落实燃气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物资保障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燃气突发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建立紧急调用机制;
本市的各燃气企业要根据要求,在管辖范围内配备必需的应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人委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对燃气突发事故所引起的直接人员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人员伤亡给予积极的救治。
4.5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委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交警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处置燃气突发事故期间,配备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建设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治安保障
1.公安部门应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2.对于发生燃气突发事故的区域,属地公安部门应做好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为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事件提供保障。
3.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4.7人员防护保障
1.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燃气突发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燃气事故的类型和特点及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8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和有关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及各燃气企业根据自身应急管理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燃气突发事故的抢险和救援。
2.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灾时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4.11科技支撑保障
市住房建设局应研究制定促进燃气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燃气突发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12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4.13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4.14其他应急保障
1.燃气安全技术保障。市住房建设局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科研单位和燃气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本市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以建立集通信网络、调度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平台为一体的通信指挥体系,提高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1.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桌面演练和综合性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做好演练评估工作,通过应急演练,培训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市应急办备案。
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演练工作,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各燃气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5.2宣传教育
1.应急宣传
(1)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
(2)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2.应急教育
(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向公众开展应急教育活动;
(2)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范围有组织、有计划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等媒介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3)各燃气企业应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以燃气用户、中、小学生等社会公众为对象,通过燃气销售、服务环节以及设立安全应急咨询等渠道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3培训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针对燃气突发事故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培训。燃气经营企业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1.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应急指挥水平。
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应加强安全防护技能、安全意识、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协同作战的能力。
3.燃气企业人员的培训
各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4责任与奖惩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处置事故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年4月30日由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停止执行。
篇2:深圳市防台风预案(全文)
深圳市防台风预案(全文)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深圳市台风、风暴潮的预防与处置工作,保证防风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台风、风暴潮灾害的防御及应急处置。
(四)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分行业负责的原则,建立预防为主、防抢结合、多层次、综合性的协同应对防御体系,将台风带来的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避免出现群死群伤事故。
二、灾情分析与防灾体系
(一)灾情描述
我市位于广东省南部,东临大亚湾,西靠珠江口,毗邻香港,濒临南海,海岸线长230公里,由于地处热带、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是我国沿海遭受台风影响较为频繁的地区。据历史资料统计,平均每年影响我市的台风有4.2次,最多年份为9次,最少年份为1次,台风多发期在7-10月,最早的台风期为4月,最迟的台风期为12月;1949-20**年登陆我市风力12级以上的台风达11次,其中1979年7月25日至8月3日,在我市宝安区西乡镇登陆的“7908”号台风,是建国以来登陆广东台风中风速最大、范围最广的台风,我市及周边广州、惠州、汕头、佛山、肇庆5个地区出现大风,引发暴雨和风暴潮,造成洪水暴发、城市内涝、街道积水、房屋倒塌、海堤决口、水库冲毁、村庄被淹、电线吹断、交通中断、船只沉没等灾害,33个县(市)200多万人受灾,死亡12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5亿元。台风已是影响我市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它突发性强,来势凶猛,破坏力大,若适逢天文大潮,风、雨、潮“三碰头”灾害并发,可诱发导致一系列的次生灾害。
(二)防灾工程体系
全市共建成海堤8处,总长约46公里。其中宝安西海堤约25.8公里,防御标准为100年一遇高潮水位加12级风暴;福田、南山、盐田区海堤约10.6公里,防御标准为50~100年一遇高潮水位加8级风暴;龙岗区海堤约9.6公里,防御标准为20~50年一遇高潮水位加8级风暴。
全市共有水库172宗,总控制集雨面积约573.1平方公里,其中大(二)型水库1宗(正在建设中),中型水库12宗,小(一)型水库65宗,小(二)型水库95宗,总库容6.11亿立方米。
全市共有流域面积大于1km2的河流310条,其中90条为直接入海河流。流域面积大于100km2的河流有5条,即深圳河、茅洲河、观澜河、龙岗河、坪山河。
全市已建成大小排涝泵站88座,总抽排能力462立方米/秒;在建大型排涝泵站1座(沙井泵站),抽排能力170立方米/秒。重点治涝工程-罗湖小区涝区治理工程,主要包括罗雨泵站、文锦渡泵站、蔡屋围泵站、东广场泵站、罗湖桥泵站、建设路泵站、船步街泵站等7个泵站,设计排水流量60.6立方米/秒,总装机5147.5千瓦。此外,20**年新建的西部片区泵站群已基本完工并投入使用(宝安区燕罗泵站、衙边涌泵站、共和泵站及光明新区公明泵站),沙井泵站也在加紧实施中。将有效减缓宝安、光明两区内涝损失。
(三)防灾重点
我市受台风影响严重区域为珠江口沿岸区域(沙井、福永、西乡等街道)、深圳湾沿岸区域(南山片区)、大鹏湾沿岸区域(盐田、葵涌、大鹏、南澳)。海堤是我市防御台风暴潮的重要基础设施,堤防沿岸周边区域是我市防御台风工作的重中之重。防风重点是西海堤、深圳海湾段、官湖海堤、月亮湾海堤、新大海堤、王母海堤、鹏城海堤、核电系统海堤等沿岸区域。做好近海区域、在建工地、危房、低洼易涝区、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危险地带人员防御台风工作是我市防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三、机构与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简称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全市防台风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各主要行业和部门主管单位组成。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台风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成立相应的专门防台风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系统防风抗灾工作。
(一)市三防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和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及成员: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市水务局、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市农业和渔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建筑工务署、市无线电管理局、深圳海事局、深圳供电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为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领导成员。
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市防台风和抗灾救灾工作,拟制全市防台风政策法规制度,组织制定防台风方案,及时掌握全市灾情和风情,组织实施防台风救灾行动,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市三防指挥部受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防总的指挥调度,同时与上级有关单位、部队、武警等部门密切联系,建立防台风应急联动机制,确保防台风指挥统一高效和协调。
市三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三防办”),负责市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及时掌握了解台风信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台风态势及可能对我市产生的影响,提出防台风的对策和措施,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传达市三防指挥部的防台风指令。
(二)市三防指挥部各指挥组
根据全市防台风工作需要,市三防指挥部划分成综合协调、部队民兵、交通治安、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工程抢险、灾民安置、公共保障8个指挥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相关防台风抢险救灾行动。各指挥小组视情适时启动运作,指挥组人员由相关成员单位临时抽组,牵头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指挥小组组长,其它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
综合协调组:由市水务局、人居环境委、气象局、科工贸信委、民政局、教育局、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三防指挥部上传下达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掌握防台风各种动态信息,组织协调对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进行处置,组织协调防台风各种抢险救灾行动,负责防台风有关协调联络工作。市水务局为牵头单位。
部队民兵组:由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驻深部队和武警、民兵预备役等单位组成。负责协调部署部队民兵救援力量,组织实施紧急救援行动,指挥协调部队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深圳警备区为牵头单位。
交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委、深圳海事局、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灾民的疏散、撤退和紧急救援,负责维护陆路海上交通秩序,疏导车辆和船舶,确保处置重大突发灾情过程中交通顺畅。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物资供应组:由市科工贸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委、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供应,组织协调处置重大突发灾情所需的应急运输力量,保证人员疏散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市科工贸信委为牵头单位。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指挥协调医疗急救、卫生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和事发现场,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治疗,组织协调药品、医疗器械和抢救急需医药器材供灾区或事发现场使用。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为牵头单位。
工程抢险组:由市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管局、规划国土委、市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工程抢险施工力量,提供抢险技术方案,对毁损交通设施及市政工程、水利水务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抢修。市住房建设局为牵头单位。
灾民安置组:由市民政局、财政委、农业局、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民的安置,负责灾情调查和救灾款物的发放,解决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问题,组织协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死亡人员善后工作。市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公用保障组:由市水务局、无线电管理局、深圳供电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建立应急通讯和供电系统,启用备用电源,组织指挥专业抢修队,及时修复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市水务局为牵头单位。
(三)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下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防台风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管理全市防洪排涝减灾工程,组织指导全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为全市重大水务工程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在抗御台风期间统一调控调度全市水库、河道、排水等设施,实行科学调控,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完成水毁水务工程的修复,负责防洪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深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军队和武警部队及民兵预备役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水利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风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和建设的协调安排,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科工贸信委:订制与管理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配,并组织实施救灾物资与器材的供应。
市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和渔业受灾信息,指导农业和渔业防风减灾工作,组织灾后救灾和生产恢复,提出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渔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协调交通秩序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抢险救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财政委: 负责筹措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需的费用。
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台风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协助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组织开放避险中心,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及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市政府救灾款物, 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 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和机场、港口的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制定实施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及时抢修损毁的道路、桥梁;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防风抢险物资和人员输送工作,全力保障辖区内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在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工作。编制建筑物(构筑物)防台风预案,负责对在建市政设施防台风措施进行检查,做好建筑施工场地防护和城市排涝畅通工作,拆除危险悬挂物,组织居民危房临时加固、做好人员安全转移。
市城管局:负责已交付使用的市政工程的抢险和维修,负责或责令有关单位在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疏散、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财产,做好灾后损毁市政设施清理与恢复。
市规划国土委: 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治,全面调查掌握地质灾害分布情况,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陷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防治,组织协调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安置,制定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治病防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建筑工务署: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抢险救灾和维修。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风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对台风和重大天气形势作出流动预报,并向市三防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为防风抗灾救灾提供服务,负责向全市发布台风预警信号。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防台风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或重建,对师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深圳海事局:及时有效组织海上救助工作,通知出海作业船只回港或就近港口避风,检查出海船只归港情况,避免或减少辖区水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做好船舶防台风工作。
深圳供电局: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的电力供应,保障防灾抗灾救灾的用电以及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的日常用电。
市无线电管理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台风工作,负责防台风及抢险救灾期间的电信、无线电的通畅,及时抢修损坏的电信、无线电设施,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各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防台风和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和指挥工作由各区政府分管行政首长指挥,其成员单位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各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是其常设工作机构,防台风工作职责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台风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划分为五个等级,由轻到重依次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市气象局负责台风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新闻媒体(报刊除外)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在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电视台除挂出预警信号外,还要以滚动字幕形式播放信号含义,并随预警级别提高频度进行播放。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二)应急响应级别
防台风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由轻到重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由市三防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启动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当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时,启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时,启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时,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当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时,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五、应急响应行动
防台风应急响应行动按分级受理、逐级响应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当发生台风灾害或险情时,由事发所在地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在第一时间内对事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对应的响应行动
各有关单位加强值班,注意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气象局: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台风信息和会商分析意见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2.市三防办: 加强24小时值班,三防办领导带班,全天开机接收卫星云图信息,并加强与市气象局的联系,密切注意台风动向,通知有关方面和相关部门做好防台风各种准备。
3.深圳海事局:通知海洋作业单位、人员和出港船只,准备回港或就近港口避风。
4.市住房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危房危楼、临时建筑物、脚手架、塔吊等进行安全检查。
5.市城管局:组织力量对市政设施、户外广告牌、霓虹灯等进行安全检查。
6.市规划国土委: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带的监控。
7.市农业局:对可能受台风影响的水产养殖场、农作物等视情组织保护和抢收。
8.各区三防指挥部:加强24小时值班,将台风信息情况向本区行政首长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领导坐镇指挥,部署防台风工作;指挥部领导成员上岗带班;三防办及时传达、贯彻、落实领导防台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密切注视风情、雨情、水情、潮情,掌握水务工程防台风情况,下达三防指挥部的防台风通知,检查防台风落实情况。
2.市气象局:继续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分析和预报意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三防指挥部,必要时派技术骨干到三防指挥部会商。
3.市水务局:组织力量加强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泵站进行巡查,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可能受台风明显影响的水库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排水运营单位做好易涝点抽排积水准备工作;在建水务工程落实安全措施;做好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
4.深圳海事局: 立即督促出海船只回港或就近港口避风,检查归港船只锚固情况;通知并督促海上油气平台和海洋作业人员及时转移避风;做好海上救捞准备。
5.市农业局:敦促沿海滩涂养殖户做好网箱加固和渔排作业人员安全转移准备工作,继续视情组织保护或抢收农作物。
6.市住房建设局:督促检查建筑工地,做好工棚、脚手架、塔吊等施工设施的安全加固,在危险地带设立警示牌,采取相应加固措施,加强对建筑工地工人安全管理。
7.市建筑工务署:通知建筑工地人员注意避风,在危险地带设置隔离标志,做好临时建筑物和建筑设备加固。
8.市城管局:组织力量对有关市政设施、园林树木、挡风广告牌、霓虹灯和高空作业设施等进行加固或提前卸下。
9.市教育局:通知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并做好保障学生安全的工作。
10.市民政局:组织开放全市避险中心,做好临时避险场所开放使用及其有关物资的准备工作。
11.市规划国土委: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带监控,并做好转移人员的准备。
12.市交通运输委: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加强对全市交通干线、各种交通设施的巡查和检查。
13.市科工贸信委:组织协调并做好防风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14.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组织好医疗救护队待命,准备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对灾区进行卫生防疫的准备工作。
15.市无线电管理局、深圳供电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保证通信和供电畅通。
16.各区三防指挥部:组织部署开展防台风工作,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密切注视台风动向,检查本区防御台风落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四)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组织三防指挥部领导成员及有关专家进行防台风紧急会商,召开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防台风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启动防台风应急预案,派出工作组到防台风第一线,检查督促和落实各项防台风工作,做好启动三防指挥部各指挥组的准备工作。
2.市气象局:及时对台风趋势进行预报,分析台风以及带来的暴雨、风暴潮对我市影响,派出气象专家和技术骨干到三防指挥部进行会商。
3.市水务局:严密监视水库、河流、海堤、排水泵站等水利水务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风暴潮预报和水库防汛工作,重大险情和灾情向市三防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
4.市住房建设局、市建筑工务署:转移建筑工棚的人员到安全地带。
5.市教育局:组织做好学校和在校学生防台风安全工作。
6.市民政局:开放临时避险场所,告知公众,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
7.市规划国土委:做好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带人员转移的组织工作,做好危房加固和住户的转移安置。
8.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突击救护队伍,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监控和防止灾区疾病、疫情的传播、蔓延。
9.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做好飞机安全加固或转移工作。
10.市公安局:维护治安秩序,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及时疏散人群。
11.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负责牵头组织指挥协调驻深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力量,根据需求做好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12.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本部门预案做好防台风工作,并及时与市三防指挥部联系,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随时准备执行各项防台风任务。
13.各级政府和部门: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领导赴第一线指挥,责任人到位,以人为本落实防台风措施,特别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五)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坐镇三防指挥部,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召开防台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市上下全力做好防台风工作;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对全市防台风工作做出紧急部署。
2.市三防指挥部按照各预设指挥编组,立即启动并展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全市防台风工作和抢险救灾行动实施组织指挥。
3.各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坐镇三防指挥部,并组织和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全力投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4.驻深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投入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5.市三防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6.新闻媒体: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时向社会公众播发防台风信息;各种媒体和政府网站,按照新闻报道程序化、规范化要求,以公开、透明、时效、有利为原则,有重点地做好防台风预警信息、动员措施、抗灾救灾、灾情发布、救灾复产等方面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应急响应结束与善后处置
(一)应急响应结束
1.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改变后,原响应级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
2.根据气象部门台风解除消息,发出通知宣告防台风应急响应结束,转入防台风救灾工作。ⅰ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其它各级应急响应由市三防指挥部宣布。
(二)善后处置
1.各级政府加强灾后救灾复产工作领导,组织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2.积极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确保灾民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可以得到及时治疗。
3.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帮助灾民灾后重建家园;征用人工、物资按市场价格由财政补偿。
4.卫生部门抓紧抢救伤病人员,组织医疗队伍到灾区,加强检疫工作,预防疫病流行。
5.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政府救助,优抚死难者家属;红十字会、民政系统组织开展社会捐助;组织各行各业支援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6.受灾地方迅速组织做好灾后重建复产工作,各相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维护受损毁的交通、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水务等设施。
7.各级保险部门积极宣传防灾防损,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8.各级三防部门组织灾情调查、收集、统计和核实工作,向上级汇报灾情及抗灾行动情况;总结防台风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防台风能力。
七、各项应急保障措施
防台风各项应急保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防风抢险救灾的顺利进行。
(一)通信信息保障
1.市无线电管理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负责组织各通信营运部门,依法保障防台风工作信息畅通。
2.各通信部门建立防台风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做好损坏通信设施的抢修,为防台风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3.市三防指挥部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充分发挥市政府电子政务网作用,建立市三防指挥系统指挥通信信息专网,实现省、市、区、各成员单位互通互联信息共享,对重要海堤、河道、水库等管理单位配备专用的通信设施,确保防台风指挥通信顺畅。
4.市三防指挥部根据防台风抢险救灾行动需要,对各指挥协调组储备装备必要的指挥通信设备,指挥通信手段齐全配套,确保指挥救灾应急使用。
5.驻深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指挥通信保障按各自系统负责组织保障,必要时地方通信部门协助保障。
6.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统一编制防台风指挥系统,各种通信手段方式的代号、密码资料和手机、电话通讯录,并及时进行核实更新,确保防台风组织指挥通信联得上沟得通。
(二)抢险救援保障
1. 市三防指挥部负责指导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建立专业队伍与非专业队伍相结合、实行军警民联防的抢险救援队伍,必要时统一组织抢险培训和演练,保障各抢险队伍做到思想、组织、技术、物资、责任“五落实”,达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则能胜”的目的。
2.市水务局、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国土委、卫生人口计生委、建筑工务署、深圳海事局、深圳供电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要求,可采取抽组或指定形式,建立健全防台风专业抢险队伍,明确人员、装备和保障措施,落实编组,确保能在规定要求内随时听令行动,执行各种专业抢险救援任务。
3.市三防指挥部负责掌握建立防台风“三支”骨干力量队伍,即一支专家级人才队伍、一支防洪排涝机动抢险队伍、一支群众性抢险救灾常备力量队伍,分别采取建立人才专家库、明确技术人员作业班组、群众力量登记造册落实到人等形式,保证防台风期间人员在位。
4.各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内河道、海堤、水库、水务工程等情况,建立以上述水务工程设施周边街道、社区群众为主的常备防救队伍,成立群众性的救护组、转移组、留守组等,在防台风期间能分批组织出动。
5.驻深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主要承担防台风重大抢险救灾任务,市三防指挥部每年定期不定期与部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防御方案和防洪工程情况,明确有关防守任务和联络部署,必要时开展抢险救灾地形道路勘察,做好抢大险救大灾准备。
(三)物资资金保障
1.我市在福田、宝安、龙岗区内建立3个市级三防物资仓库,分别保障特区内、宝安、龙岗3个片区防台风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的储备供应,各仓库严格按全市三防物资储备种类、数量、标准落实,由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抢险救灾需要统一进行调拨。
2.市科工贸信委按照防台风30年一遇的标准,编制全市各类抢险救灾物资筹措计划,采取通用储备与专用储备相结合、固定储备与消耗储备相结合、仓储调拨与社会征用相结合形式,物资储备资源可基本满足防台风应急需要。
3.市水务局、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国土委、卫生人口计生委、深圳供电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等,按照行业标准要求,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分别储备足够的专项物资、装备、器材,保证调得出抢得上。
4.各区、街道办分别建立三防专用物资储备仓库,按照防御中等程度灾害的标准,储备一定数量标准的救灾物资,可就近保障防台风临时急用。
5.市、区各级财政每年预留一定的防台风专项经费,保证防台风应急需要,并监督使用;经费由各级三防指挥部会同财政部门做出计划。
(四)有关专项保障
1.市公安局制定抢险救灾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灾区、抢险地带和重要部位社会稳定,保障疏散人员的安全。
2.市交通运输委针对公路、铁路、海上、空中交通特点,制定各行业防台风预案,适时实行交通管制,保证防台风抢险救灾顺利进行。
3.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制定灾区疾病防治预案,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开展抢救伤员、防疫消毒等工作,防止疾病控制疫情。
4.深圳供电局制定防台风应急救援临时供电预案,保证各级防台风指挥机构和抢险救灾行动用电。
5.市民政局、教育局制定开放学校、剧院、会议厅等公共场所临时避险预案,为市民躲避台风提供临时避险场。
6.各级政府和三防指挥部根据台风灾情发展,做好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防灾救灾工作,实施统一领导,靠前指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保持社会高度稳定和谐。
篇3:深圳市福田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文)
1 总 则
1.1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遵循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燃气事故的预防、处置、恢复供气等各环节,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事故预防能力。
1.3.2统一领导,逐级抬升。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的开展。事故发生后,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街道先行、逐级抬升的原则处置燃气安全事故。
1.3.3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燃气企业随时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加强应急抢险队伍的训练和事故应急演练。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的燃气储配、输配场站、输气管线、交通运输等所有环节和居民户内使用燃气过程突发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燃气安全事故分级
2.1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的用户范围,将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等级:
2.2一般事故(ⅳ级):指燃气火灾或泄漏事故受控,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及以下人员受伤,或影响用气户数2000及以下的正常用气。
2.3较大事故(ⅲ级):指燃气火灾或泄漏事故受控,已经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4-19人受伤,或影响用气户数20**-5000的正常用气。
2.4重大事故(ⅱ级):指燃气火灾或泄漏事故受控,已经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20-49人受伤,或影响用气户数5001-10000的正常用气。
2.5特大事故(ⅰ级):指燃气火灾或泄漏事故不可控,已经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受伤50人及以上,或影响用气户数10001以上的正常用气。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3.2成立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级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建设局局长、区安监局局长(区安委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局、区卫生局、区城管局、区贸工局、区物业管理中心、区出租屋综管办、区工会、区应急指挥中心、福田公安分局、福田消防大队、福田交警大队、福田质监分局、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市燃气集团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任成员。
3.3区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一般、较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做好辖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事故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组织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的发展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做好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4区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区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为:区安监局监察科、区建设局办公室、建管科、物业科、区质检站、街道办事处安监科及市燃气集团安全技术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接收并上报燃气安全事故信息;贯彻落实区级领导小组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通报事故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一般、较大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配合上级做好辖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落实应急救援必备物质的计划和采购工作;做好预留应急救援经费的计划。
3.5辖区各燃气企业应组建相应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并履行以下应急职责:
⑴落实应急抢险有关方针、政策;
⑵健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抢险预案,设立24小时应急抢险抢修电话,并报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⑶加强应急抢险队伍的建设,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加强人员的培训;
⑷保障应急抢险专用设备和物资的储备,配备并管理应急抢险基本装备;
⑸落实事故报警和启动先期紧急抢险救援程序,最大限度的控制泄漏、防止爆炸,防止事态扩大;
⑹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落实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分析、报告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事故救援建议;
⑺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和恢复供气工作。
3.6发生属于重大(ⅱ)或特别重大(ⅰ)燃气事故时,应将情况及时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请求援助。
一般、较大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预案启动,以区级领导小组为班底成立现场指挥部。区级领导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分别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其余人员为成员,成员包括事发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专家。
3.7为提高处置一般、较大燃气安全事故的效率,迅速开展工作,成立8个基本应急行动组,现场指挥部视需要启动以下若干行动组。
⑴综合协调组。由区建设局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事发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及时收集情况向领导汇报事件动态;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传达上级领导指示。
⑵消防救援组。由福田消防大队牵头负责,市燃气集团、辖区相关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灭火救援,及时抢救受困人员。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火源,防止火势蔓延;对受影响的危险源采取消防水冷却等有效措施防止爆炸的发生;判断并报告紧急情况趋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⑶工程抢险组。由区建设局牵头负责,福田消防大队、福田质监分局以及相关燃气企业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工程抢险、工程后备支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关停相关设备,控制泄漏;迅速判断设备故障,并进行抢修;判断并报告紧急情况趋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采取应急措施保护周边危险源;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搜集整理事故有关资料。
⑷警戒疏散组。由福田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福田交警大队、事发地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的警戒、保卫及周边地区的安全防范;疏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和物资,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车辆的通行;引导救援车辆和人员到达指定位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⑸专家咨询组。由区建设局牵头负责,相关燃气专业专家及福田消防大队、区安监局、福田质监分局的专业人员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相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
⑹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事发地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受伤人员紧急治疗、救护,确定救护医院,转移现场受伤人员,降低人员伤亡率,统计伤亡人员;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
⑺善后处理组。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劳动局、区城管局、区出租屋综管办、区工会、区物业管理中心、事发地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进行善后处置的相关工作;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等。
4 应急响应
4.1接警与报告
4.1.1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安委办、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辖区燃气企业应设立24小时值班接警电话,建立事故报告制度,规范事故接警、报送程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2发现燃气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用户应及时向110、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安委办、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市燃气集团报警,发生人员伤亡的同时向120报警。
4.1.3事发单位或接到燃气安全事故报警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视情况及时向市级领导小组报告主要情况。
4.1.4事故报告内容: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⑵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名称及有关人员姓名;⑶事故的简要经过、发生原因,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⑷事故的初步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⑸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及联络电话。
4.2基本响应程序
4.2.1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并收集现场动态信息,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向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2.2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区领导,同时通知有关单位立即前往事发现场。
4.2.3成员单位和事发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急负责人及其应急处置队伍、专家应及时赶赴现场展开紧急救援工作。
4.2.4启动一般或较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后,现场指挥部适时启动各应急行动组。各行动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进行紧急处置。
4.3扩大应急
当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区级领导小组的控制能力时,区级领导小组及时向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
4.4应急结束
现场危险排除、被困人员全部救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尽快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开展恢复生产、恢复供气、清理现场、法律援助等工作。
5.2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
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由市级领导小组负责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等做出调查评估报告。
一般、较大燃气安全事故由区级领导小组负责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等做出调查评估报告。其中:
燃气泄漏(未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的)、中毒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区建设局负责调查,公安消防部门参与;
因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调查,建设、劳动等相关部门参与。
5.3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总结并报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5.4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报请区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奖惩。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福田消防大队、市燃气集团燃气事故综合抢险队伍是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队伍,各燃气企业的应急抢险队伍是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和消防部门的指挥。
6.2经费物质保障
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将应急演练、必备的抢险设备、器材、用品预留应急资金,纳入年度计划,由区财政统一列支。
7 附 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及解释,必要时进行修订、更新。
7.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深圳市福田区食物中毒应急工作预案(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食物中毒应急工作预案(全文)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应建立健全食物中毒突发事件报告网,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治疗”。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总负责;各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多项与本部门有关的应急工作。
1.3.3快速反应、措施果断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发生食物中毒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反应,立即了解情况,组织调查,通力合作,迅速采取果断、有效的预防控制,将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不可优柔寡断,玩忽职守,耽误时机。发生食物中毒时,对外信息发布由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
1.3.4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责任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查处。
1.4适用范围
因集体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而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2.分级和预警级别
2.1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分级
食物中毒原则上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ii级)、特大(i级)四个等级。
ii
级)、特大(i级)四个等级。
2.1.1一般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30人或疑似食物中毒。
2.1.2较大食物中毒:中毒人数30-49人。
2.1.3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死亡人数1-4人,中毒人数50人-100人。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会议期间的。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理。
2.1.4特大食物中毒事故:死亡5人以上,中毒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以食品为载体的恐怖事件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事故。
2.2预警级别
2.2.1蓝色预警(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的食物中毒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可能扩大的。
2.2.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食物中毒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2.2.3橙色预警(ii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扩大的。
2.2.4红色预警(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的。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区应急指挥中心成立“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成员包括区卫生局、区城管办、区教育局、福田公安分局、福田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福田工商分局,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下设联络协调办公室、应急现场秩序维护组、应急医疗救护组、现场调查组,卫生监督执法组,职责如下:
3.1.1.1联络协调办公室设在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3.1.1.2应急现场秩序维护组设在福田公安分局,必要时负责现场交通治安秩序的维护,以便组织医疗救护处理。
3.1.1.3应急医疗救护卫生组、现场调查组、卫生监督执法组设在区卫生局,其中应急医疗救护卫生组,负责组织协调各医院医务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护。
3.1.1.4现场调查组成员包括区卫生局、区城管办、区教育局、福田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福田工商分局。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时,由区卫生局、区教育局联合调查。学校发生学生奶引起的食物中毒时,由区卫生局、区城管办、区教育局、福田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福田工商分局联合调查,内容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核实食物中毒事件的中毒个案、中毒人数;采集可疑食物及其他有关样品并及时检测;调查、诊断中毒原因;填报有关的食物中毒登记表,并作出技术性总结报告。
3.1.1.5区卫生监督执法组负责对接报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况的记录、核实,对可疑食品、工具及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根据责任单位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监督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令生产经营者追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执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
4.报告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管辖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发生食物中毒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其报告内容如下:
4.1.1发生中毒的地址、单位和时间。
4.1.2中毒人数、危重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中毒表现。
4.1.3可疑中毒食品的品名、厂名、地址。
4.1.4接到报告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可能为重大或特大食物中毒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区“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并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
4.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物中毒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1.6“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4.1.7食物中毒突发事故的上报,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信息发布由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4.2报告制度
根据食物中毒种类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向食物中毒事件所属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2.1特大、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以及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会议期间的,根据国务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格式为《卫生要情快报》。
4.2.2发生较大食物中毒(中毒人数30-49人),区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及时核对和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区卫生行政部门6小时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有关部门。
4.2.3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30人)或疑似食物中毒,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有关部门。
5.应急响应
5.1基本响应程序
接到是或者可能是食物中毒突发事件报告后,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综合评估,初步判断是否为食物中毒事件,然后报告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由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5.1.1突发食物中毒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本街道办事处相应预案;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区卫生局、福田公安分局有关人员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和事件初步调查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批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初步判定是否属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食物中毒事件。
5.1.2区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对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确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即时报请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在得到启动本预案的指令后,根据分级响应规定,迅速组织各相关职业部门的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5.1.3区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并将有关情况立即通知区应急指挥中心、由区应急指挥中心按预定程序和渠道迅速通知应急行动组就位。
5.1.4事发现场在辖区内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就位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5.1.5现场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件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根据受害者病情的轻重缓急,采取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相结合,基层医院救治和专科医院救治相结合,重点救治和常规救治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安排。
事件调查:由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事故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从速查明事件原因,查清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
事态控制: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适时安排部门和人员控制事态的进一步进展,对患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主要有: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对患者催吐、洗胃、清肠,对症治疗,根据患者的特殊情况,进行特殊治疗。当发现中毒范围仍在扩展时,区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发现中毒范围超出本区范围时,通知有关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防止事态发展。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布组广泛开展新闻宣传活动,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报道的良好机制和相关规范,科学引导舆论。
5.2分级响应
5.2.1特别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一级)。
5.2.1.1特别重大食物中毒由区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同时报市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
5.2.1.2市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刻组织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等的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5.2.1.3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5.2.2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二级)。
5.2.2.1重大食物中毒由区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并报市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5.2.2.2区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刻组织区卫生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区城管办等的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5.2.2.3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5.2.2.4区应急指挥中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5.2.3一般食物中毒、较大的食品中毒的应急响应(三级)
一般、较大的食品中毒事故由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区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市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5.3事故处置期间的信息互通和报告
事故处置期间,各应急行动组应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包括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小结报告。初次报告的形式可为口头报告;阶段报告至少有一次是书面报告,其他可为口头报告;小结报告必须是书面报告。
5.3.1初次报告的内容是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等。
5.3.2阶段报告的内容包括对事故原因的判断,事故的发展和变化、处置进程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分次或者按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5.3.3小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小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小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5.3.4学校食物中毒的处理
各学校应当对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及时将中毒学生送到医院救治,同时禁止继续食用并立即封存剩余的可疑食品、食品加工工具、用具及食品容器、餐饮具,搜集可疑中毒食品及患者呕吐物、粪便、洗胃液等送检或留交卫生部门的现场调查人员。
6.可疑食品的检测与控制
6.1可疑食品的检测
可疑食品的检测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4天内完成可疑食品的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6.2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6.2.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6.2.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6.2.3对被封存的食品以及食品用工具的用具,应当在封存之日起15日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①属于被污染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依法作出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的决定。
②属于未污染且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予以解封。
③因特殊事由,需延长封存期限的,应做出延长控制期限的决定。
7.法律责任
7.1处罚依据
调查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区卫生行政部门对食物中毒肇事者实施行政处罚。
7.2责任追究
7.2.1各单位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食物中毒突发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主要领导人根据不同的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2对没有把好学生奶进校关,允许学生饮用非学生奶定点企业生产的乳品以及非学生奶而造成突发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学校负责人、主要领导人以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篇5:福田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全文)
福田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全文)
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流感病毒分为甲、乙、丙三型,其中甲型流感病毒易发生变异,包括亚型内的变异(即抗原漂移)和新亚型的出现或旧亚型的重现(即抗原转变)。流感大流行是指当甲型流感病毒出现新亚型或旧亚型重现,人群普遍缺乏相应免疫力,造成病毒在人群中快速传播,从而引起流感在全球范围的广泛流行。流感大流行具有发病率和病死率高,传播迅速和波及范围广的特点。流感流行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发病高峰在夏季和冬季。
20**年4月份以来,美国和墨西哥暴发甲型h1n1流感疫情。截至20**年6月中,已蔓延至70多个国家和地区,确诊病例近3万人,死亡人数一百多例。研究表明,引起此次全球流感疫情的甲型h1n1病毒,正是以前在猪或人身上未曾检测出的甲型流感病毒,是人流感病毒、禽流感病毒以及猪流感病毒的混合体。目前,甲型h1n1流感病毒已经显示出了人间迅速传播能力,日本甚至出现了本土型病例。世界卫生组织表示目前疫情仍然无法预测,而且这种病毒致病的严重程度也可能会因各种不定因素而发生不可预测的改变。有关专家也提示,今年秋冬季很有可能出现第二波而且更严重的暴发流行。
为有效应对流感大流行,充分做好大流行前的准备工作和大流行发生后的应急反应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提高流感大流行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及时、有效救治感染病例,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依法管理、科学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统一指挥、信息共享;联防联控,快速反应。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深圳市卫生系统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福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福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四、流感大流行阶段划分和应急反应分级
根据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的特点,将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划分为准备、大流行和结束三个阶段。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规定,按照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将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分别实行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应急反应。
(一)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流感大流行发生前的阶段。人类新亚型流感病毒并不一定最终导致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但由于其潜在的大流行威胁,必须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因此,应对大流行的准备阶段包括下列几种情况及应急反应级别。
1、无应急反应阶段
在常规监测中无新亚型流感病毒报告。
2、四级应急反应阶段(蓝色预警)
在我市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
3、三级应急反应阶段(黄色预警)
我市出现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染给人的现象。
4、二级应急反应阶段(橙色预警)
我市出现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二)一级应急反应(大流行)阶段(红色预警)
新亚型流感病毒在我市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
(三)结束阶段
流感大流行得到有效控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并结合国家和省卫生部门的有关意见判定大流行结束。
流感大流行各阶段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判定。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的分级、预警和相应的应急反应认定、宣布和终止,按照《深圳市突发重特大传染病(含不明原因疾病)疫情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福田区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区流感防控工作。在四至二级应急反应阶段由分管区领导任组长,区卫生局局长、区应急指挥中心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一级应急反应阶段,由区委书记、区长任双组长,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指挥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协调和联络,制定各项物资保障、疫情控制、病人救治的措施,落实流感防控的各项工作。
二、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
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消杀、检验等有关专业专家组成的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下设医疗救护、预防控制、检测技术三个专家指导小组。主要负责病例的诊断、救治、疫情监测、健康教育、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病原检测等技术方案的制定和工作指导。
三、疫情专家评估委员会
由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各小组负责人组成。负责分析、评估流感疫情等级,及时提出调整类别的建议。
四、疫情预防控制保障组
由公安、发改、贸工、人事、劳动、财政、民政、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情处置的物资、资金、人员、交通、疫区疫点人员和场所控制等保障工作。
五、疫情信息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委区府办公室、驻区新闻媒体单位等人员组成,准确、及时发布辖区疫情信息和重要防控措施,公开透明处置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防止引起社会恐慌;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能力和意识。
六、具体工作职责
区卫生局:负责全区流感卫生防控工作,制定预防控制和病例救治工作方案;加强流感监测和监测系统建设,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并分析、评估,做好相关的应对准备;组建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消毒隔离、临床救治、病原检测专家组和疫情应急处置队伍,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和蔓延,对病人实施隔离救治;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提高辖区居民防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护易感人群;组织评估病人救治、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完善各项防控技术方案。
区城管局(农办、爱卫办):负责禽流感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疫情监测和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除“四害”工作,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储备环境消毒杀虫药剂,保持环境卫生,提高健康水平。
福田公安分局:协助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疏导交通,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不配合隔离治疗的病人和不配合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区发改局:负责药品及医疗器械等重要物质的储备工作,确保流感大流行各阶段物资充足供给。
区贸工局:会同发改局、行业协会以及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等相关单位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药物、器械、救援、防护设备等各类应急物质。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校内流感等传染病防控机制和组织机构,切实开展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日常防控工作,落实晨检,协助做好校内疫情控制工作;按疫情分级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学、停课等措施。
区人事局、区劳动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福利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和易感人群的健康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福利机构内流感等传染病防控机制和组织机构,切实开展福利机构内传染病日常防控工作,协助做好福利机构内的疫情控制工作;鼓励和方便辖区团体机构和个人参与疫情防控捐赠活动。
区建设局:协助做好建筑工地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流感疫情的防控措施;协助做好建筑工地的疫情控制工作。
区财政局:划拨疫情防控应急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准备、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
区委宣传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媒体客观报道,适时、适度疫情发展和防控动态,防止炒作、引起市民恐慌。
皇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出入境旅客采取健康申报、体温检测、现场医学巡查、现场留验观察等措施,对发现的有症状旅客实施转送指定医院、留验、通报随访信息等措施;加强入境交通工具、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福田工商分局:加强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防止哄抬物价等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大力开展流感防控知识的社区健康宣教工作,提高社区群众防控知识、意识和能力;组织落实社区防控措施,提高群防群控水平;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隔离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
第三部分 准 备
一、监测
(一)监测系统建设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要求加强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流感实验室建设,适时加强现场快速检测和病毒分离能力。
福田人民医院为流感哨点监测医院,按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感监测工作要求,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流感监测工作,做好流感样病例(体温≥38℃,伴有咽痛或咳嗽症状之一,缺乏其它实验室确定诊断依据)的采样、标本的登记和送检工作。辖区其他医院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做好季节性流感的日常监测和登记报告。
(二)监测工作内容
1、流行病学监测
收集流感样病例就诊数的动态变化情况、流感暴发疫情情况,结合流感病毒分离情况,初步分析本地区流感流行趋势。
2、病原学监测
对发病3天内的流感样病例采集鼻咽拭子或含漱液、抽吸液等标本,24小时内送流感实验室。标本采集数量基本要求是:流行期每周至少采集10-15份,非流行期每周至少采集5-10份;对采集的标本及时进行检测和病毒分离。
3、流感监测强化
现行的流感监测系统采用哨点监测的方式,覆盖面有限,虽能较好地监测流感疫情的总体动态变化、收集一定的流行毒株,但其敏感性较低。为提高系统的敏感性,增强早期预警能力,要综合分析利用各系统的流感相关信息,整合who/fao及其它国家流感监测相关信息、卫生部门人群流感监测与农业、林业部门禽流感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流感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流感疫情信息、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网络直报系统信息以及大众传媒等信息。及时发现流感暴发、禽流感暴发、境外疫情、异常死亡等情况,主动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标本,分离鉴定病毒。
(三)报告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报告。
二、流感疫苗准备
大流行期间的疫苗使用,优先考虑保护为社会提供基本服务的人群和老人、儿童等高危人群,降低新亚型流感病毒引发的流感发病率和死亡率。向公众普及流感疫苗接种知识,扩大疫苗接种覆盖率,形成免疫屏障。
三、抗流感病毒药物准备
(一)药物储备
区卫生局按照卫生部拟定的药物储备品种和数量,报送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储备。药物储备和调用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二)药物使用策略
抗流感病毒药物优先用于临床患者的治疗,预防用药的优先使用人群包括老人、儿童、医护,疾病控制和检验检疫等职业高危人群及患有慢性疾病免疫功能低下的人群等。
预防性用药的使用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治疗性用药的使用由区属医疗机构负责。药物使用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方法使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四、医疗救治机构准备
指定定点医疗救治机构收治新亚型流感病毒感染病例和流感大流行发生后的危重病人(目前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为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定点收治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后备医院),并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有关规定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
五、人员技术准备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疫情防治专家队伍,对本辖区流感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建立疫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专业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组织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制定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开展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应急演练,提高人员防控意识和和实战能力。
六、经费和物资准备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落实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病例救治等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各项防控措施得以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置、病例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部分 应急反应和结束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疫情专家评估委员会做出疫情预警报告后,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区各有关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相应应急反应措施。
一、四级应急反应
区卫生部门将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株的患者送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学观察、消毒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采集必要的动物和密切接触人员标本进行病毒分离,调查结果及时报区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三级应急反应
(一)病人救治和接触者处理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必要时按规定进行预防性服药。区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它呼吸道患者均需佩戴口罩。对于其他密切接触者可建议佩戴口罩并做好健康告知。
(二)流行病学调查
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三)监测和报告
区属各医疗机构要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对具有流行病学史的流感样病例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医护人员同时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四)疫苗和药物
根据国家流感中心提供有关新亚型疫苗研制和试验工作情况,以及卫生部组织新亚型药物敏感性研究和疫情形势评估情况,结合我市、我区实际,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抗病毒药物储备的意见。
(五)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区卫生局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告知市民出现流感样症状时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
三、二级应急反应
在三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一)流行病学调查
区卫生局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开展对所有新亚型病毒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采取防控措施提供依据。开展传播链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居家隔离和医学观察。
(二)监测
区卫生部门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告病例,及时进行排查。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三)疫苗、药物
辖区或周边地区出现疫情时,由区卫生局组织预防接种工作。辖区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负责预防接种工作。根据需要,各单位医务室可作为应急接种点,但医务人员应先进行规范培训,接种点要符合预防接种的基本要求并通过检查验收。
根据预防和治疗工作需要,区卫生局根据各医疗单位反馈信息及时拟定和修改抗流感病毒药物使用计划。
(四)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出入境检疫
采取出入境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异常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2、社区防控
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医学检查。
3、健康教育
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戴口罩等。
4、区卫生局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区政府提出建议。
(五)医疗救治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市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四、一级应急反应
大流行期间,对卫生资源和其他应急物资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在坚持二级应急反应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医疗救治
区卫生局根据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必要时指定区人民医院为定点救治医院,其他符合要求的区属医院为后备医院。
(二)隔离控制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各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三)监测策略调整
流感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四)疫苗、药物
及时组织评估、预测疫苗和药物需求量并采购、储备到位,最大限度满足对药物、疫苗的需求。
(五)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根据区政府组织制定的宣传方案,宣传、卫生、街道办事处及新闻媒体等单位、部门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多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非必要的旅行。停止或推迟组织大型会议和活动,必要时关闭剧场、影院、图书馆、文化馆、体院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并做好场馆的通风、消毒等措施。
区卫生局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区政府提出建议。根据区政府决定,公安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疫点封锁和人员场所的控制;教育部门做好停学、停课等紧急控制措施。
五、流感大流行结束
(一)评估
流感大流行结束后,由区卫生局组织对流感大流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二)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感大流行防控总结表彰工作,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第五部分 督 导
一、准备工作的督导
区流感防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的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的建立和行动机制,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疫苗、药物等应急物资准备,医疗救治准备,培训及演练,健康教育等。督查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二、应急工作的督导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卫生局及时组织对辖区各部门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的全面督查,按照相关行政和技术规范要求,逐项进行督查、督办。督查内容包括监测系统,药物、疫苗管理和接种工作,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和咨询等。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现场解决。督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