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住建规〔20**〕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
各区住建局、各区物价局(办),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是物业管理项目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费用,随着物业服务项目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公共设备、水系(水景)、公共照明等设置的增多,其能耗也在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的收取行为,根据市区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鉴于新建物业项目开发周期长、部分设施设备的选材定型相对滞后、公共能耗测算依据及实际使用状况的不确定因素等实际情况,从20**年1月1日起,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中将不再测算物业项目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20**年1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不再按照原测算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标准收取费用。
二、凡以单位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的物业项目(保障性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等费用应当单独列帐,按实合理分摊。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预付费方式向供电、供水企业买电、买水的物业管理项目,可以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住宅项目首次预收费用配有电梯的不超过500元/户,没有电梯的不超过300元/户,首次以后的预收费数额不得超过首次实际分摊的总额。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的预收费数额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以作为下次的预付费。
三、代收代交费用具体分摊办法,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等相关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中对代收代交费的分摊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四、严格界定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的范围,按照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2号)和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认真做好〈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价规字〔20**〕5 号)等要求, 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承担且收费计量不能直接到单个业主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备运行电费及电梯年检维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纳入代收代交费用。凡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不得在物业公共服务费里重复收取。
五、20**年12月31日前已经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可将20**年上半年代收代交费用按原标准收取后作为预收费用,单独列账、按实分摊。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且尚有部分区域在20**年1月1日后交付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预收标准,统一分摊。
六、物业服务企业预收的费用应当开具预收凭证。公共用水、公共用电、电梯年检维保等缴费发票应当提供给相关业主查询,业主可以复印。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两个月向业主公示一次代收代交费用及分摊情况,每半年结算一次。未经公示的,相关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相关代收代交费用直至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公示账目为止。
八、各物业、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意见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拒不按照意见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业主投诉等不良影响的,应当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篇2: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2011)
苏住建规〔20**〕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
各区住建局、各区物价局(办),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是物业管理项目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费用,随着物业服务项目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公共设备、水系(水景)、公共照明等设置的增多,其能耗也在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的收取行为,根据市区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鉴于新建物业项目开发周期长、部分设施设备的选材定型相对滞后、公共能耗测算依据及实际使用状况的不确定因素等实际情况,从20**年1月1日起,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中将不再测算物业项目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20**年1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不再按照原测算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标准收取费用。
二、凡以单位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的物业项目(保障性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等费用应当单独列帐,按实合理分摊。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预付费方式向供电、供水企业买电、买水的物业管理项目,可以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住宅项目首次预收费用配有电梯的不超过500元/户,没有电梯的不超过300元/户,首次以后的预收费数额不得超过首次实际分摊的总额。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的预收费数额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以作为下次的预付费。
三、代收代交费用具体分摊办法,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等相关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中对代收代交费的分摊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四、严格界定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的范围,按照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2号)和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认真做好〈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价规字〔20**〕5 号)等要求, 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承担且收费计量不能直接到单个业主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备运行电费及电梯年检维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纳入代收代交费用。凡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不得在物业公共服务费里重复收取。
五、20**年12月31日前已经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可将20**年上半年代收代交费用按原标准收取后作为预收费用,单独列账、按实分摊。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且尚有部分区域在20**年1月1日后交付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预收标准,统一分摊。
六、物业服务企业预收的费用应当开具预收凭证。公共用水、公共用电、电梯年检维保等缴费发票应当提供给相关业主查询,业主可以复印。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两个月向业主公示一次代收代交费用及分摊情况,每半年结算一次。未经公示的,相关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相关代收代交费用直至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公示账目为止。
八、各物业、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意见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拒不按照意见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业主投诉等不良影响的,应当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篇3:物业管理费用收取规程
物业管理费用收取规程
1.0目的:确保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及时回收,维护公司正常运作。
2.0范围:客户应交的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车位使用费、充电箱月租费等。
3.0细则:
3.1工程科每月1日抄水电气表,并于3日前将读数输入电脑。财务部每月5日打印《缴费通知单》给物业服务中心催缴费用,物业服务中心在6日前将《缴费通知单》送到客户家中,财务部在每月15~20日到委托银行扣取当月管理费、车位费及上月水、电、煤气等费用。
3.2如银行扣款不成功,财务部将银行回执联,发给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将进行第一轮的催缴,将《催缴通知单》送到/寄到客户家里,并限期三天内缴清。当月25日财务部第二次到银行扣取上月费用。
3.3未办理银行托收的客户,在接到缴费通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客户中心现金支付当月管理费、车位费及上月水、电、煤气等费用。
3.4当每月25日前费用仍被拖欠时,客户助理将《二次催缴通知单》送到/寄到客户家里,并限期三天内缴清。
3.5客户在收到口头及书面通知仍无意补交相关费用,财务部根据约定计收滞纳金;如拖欠达半年以上的,报公司经理批准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予以起诉,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收回。
3.6在催缴过程当中,要注意区别对待。
3.6.1对于故意拖欠的,应在相关催缴手段使用无效后,经总经理批准后,采用停煤气或直接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收回。
3.6.2对于因服务不满意而拖欠的,应及时整改或说明原因,并在服务合格之后进一步催缴。
3.6.3对确实有困难的客户,经公司同意后,可以视情况延长期限1至2个月。
3.6.4对欠费用客户,客户服务中心主管要亲自登门拜访,解释和劝导。
3.6.5物业服务中心每月填写《管理服务费催缴情况登记表》。
4.0相关记录:
4.1 kh-11-r01《催缴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