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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2016)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北政办〔20**〕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年12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桂政办电〔20**〕2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有效提高减灾防灾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参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源头管控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管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督促相关市场主体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鼓励和引导相关市场主体或行业协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技术联盟标准,细化明确电动自行车零部件的防火安全技术指标及耐火性能要求,严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严把市场入口关,严禁“超标、劣质”车出厂上路。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工信、公安、质监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集中查处,从质量源头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明确企业必须从合法渠道进货,依法销售合格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不得私自改装拆解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电瓶、拆除减速器等关键性组件,严禁销售“三无”电动自行车等要求。并组织查处和公开曝光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和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配件等行为。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经国家强制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纳入目录范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查验工作,对电动自行车实车技术参数与目录公布的参数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规范电动自行车维修管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相关市场主体或行业协会制定电动自行车维修及“三包”k8凯发会员登录的售后服务联盟标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工商等部门全面整顿电动自行车修理市场,对无证经营、非法改拼装、销售“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浓厚舆论监督氛围。要加强日常检查,依法查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等违法行为。

  二、强化停放场所管理

  (一)开展网格排查和“四清一查”活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网格化排查,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管理。以城中村、居民住宅公共区域、村民自建房为重点,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治理,落实好小场所清违规住人,住宅楼道清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可燃、易燃杂物,住宅阳台清可燃杂物,消防通道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障碍物,查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四清一查”专项活动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重点部位的巡查防控。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纳入物业服务人员、保安员、联防队员24小时巡查巡检巡防的重点范围,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乱接乱拉充电线路等问题,要第一时间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火灾要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扑救工作。

  (三)加强居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建设和管理。居民住宅区搭建电动自行车停车棚时,应当使用不燃材料并远离楼梯通道出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存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供水、防排烟未达到技术标准,停车棚建筑主体采用金属夹芯泡沫板材搭建的,要在20**年底前完成整改。对于客观条件受限、一时难以建成车棚的,要统一划分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实行集中管理,加强人员值守。

  三、推动充电消防安全设施建设

  (一)加强充电设施建设。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配电箱、充电线路、插座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敷设,符合用电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新建居民小区应当同步建设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已建成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要逐步改造、安装,居民小区争取在20**年3月前全部完成,城中村争取在20**年底前完成。

  (二)加强消防设施配备。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在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区、城中村出租屋密集区域等推广安装停车棚简易喷淋系统、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等消防设施。

  (三)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城市老街区、棚户区、城中村实施改造时,要综合考虑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需要,加强公共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消防器材装备的规划和建设,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以及消防扑救面不被占用,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

  四、加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一)加强巡查清理。居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发现违反规定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应当积极劝阻和制止。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巡查发现电动自动车违规停放占用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区域的,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予以处理。

  (二)加强监督落实。各级住建、房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落实消防管理责任,规范和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加强依法追责。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大对居民小区、城中村出租屋密集区域的检查指导力度,依法查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违规充电等行为。对在住宅区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拒不改正,以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引起火灾事故或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一)大力营造消防宣传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七进”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交、楼宇视频等宣传载体,进一步加大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凡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的,要及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舆论曝光,对当地群众进行现场宣传,达到警示作用。

  (二)加强消防知识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安监站、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等力量,深入社区、单位、家庭、沿街铺面、出租屋等场所宣讲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的火灾危险性,普及火灾逃生自救、疏散技能等安全常识。组织群众张贴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火场逃生宣传图,并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标识。

  (三)引导群众规范充电。要在推广安装智能充电控制设施的同时,宣传引导电动自行车用户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充电,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充电,禁止超时充电。充电时要使用原装或配套的电池充电器,并尽量在室外进行,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六、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一)加强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要依托乡镇(街道)政府相关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体系,整合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网格管理员、物业服务人员、保安员、消防志愿者以及治安巡防队员等多种力量资源,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简易消防车辆和消防器材。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当定期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工作,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巡查队、灭火救援先遣队和消防知识宣传队三大职能,实现“三队合一”。

  (二)加强区域联防工作。以社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为支点,划定范围组成消防联防区域,建立区域互查互检和通信联络和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安全互查和应急调度、联合作战、战斗支援等方面演练,逐步实现联防区域内“一点着火,多点出动,邻里互助,协同作战”,提高区域联防协作能力,强化区域消防安全保障。城中村等出租屋密集区域,要将微型消防站与治安巡防、保安队、护村队等力量形成区域巡防联防,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置电动自行车初起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三)加强群众性消防技能培训。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尤其要组织物业管理人员、保安队员和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指导其掌握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和扑救要领,切实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根据自治区的部署和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各级工信、公安、住建、商务、工商、质监、安监、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加大检查、抽查力度,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各级住建、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评比和考核内容,督促落实消防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居民住宅公共区域、村民自建房屋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落实消防管理责任。

  (二)建立考核体系。各级政府应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工作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范围,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三)严格责任追究。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工作不到位,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11月21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7)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年6月26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应勇

  20**年7月18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年7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宅物业(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有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的设置维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有关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的政府实事工程并提供财政保障,督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范围,协调和处理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是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城管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相关的执法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自律)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公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有关的技术标准,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纳入行业诚信惩戒和项目评优范围。

  第六条(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涉及住宅物业的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第七条(诚信管理)

  对违反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将其违法信息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违法信息已经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鼓励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

  第八条(保险)

  鼓励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将保险纳入住宅物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发挥保险化解住宅物业火灾事故善后矛盾纠纷的功能。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险。

  第九条(文明小区)

  本市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情况作为文明小区评选的参考依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发生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小区,不得参加文明小区评选。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委托管理和自行管理)

  住宅物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消防安全义务的规定。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负责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以下简称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消防安全责任。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义务或者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

  (二)按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支持居(村)民委员会承担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任务,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制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气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练计划;

  (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二)制定并实施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三)定期开展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四)定期进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根据需要制定针对管理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的应急疏散预案;

  (六)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七)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八)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居(村)民委员会任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任务: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二)协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四)对所在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

  (五)组织开展以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为主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参与的志愿消防管理和志愿消防宣传等志愿消防活动,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技术指导)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居(村)民委员会承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任务的技术指导,为业主委员会制定年度消防演练计划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灭火、救生技能训练与消防演练提供k8凯发会员登录的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治)

  因规划布局原因导致住宅物业存在消防车通道不畅通、消防水源缺失等情形,需要有关部门整治、消除火灾隐患的,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措施予以整治。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治方案,应当包括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实施进度以及人员疏散的临时方案等内容。

  第十七条(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义务)

  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住宅物业的消防用水和消防演练用水,对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予以配合。

  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应对住宅物业火灾的电力、燃气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六)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明火;

  (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八)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

  (九)在停车库、地下空间违法居住等改变其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 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的设置维护

  第十九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的一般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条(对老旧住宅的特别要求)

  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必要的资金,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和建成时间较长的售后公房、直管公房等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老旧住宅,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鼓励和支持在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消防设施配置的特定要求)

  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增设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业主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施维护)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

  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标志)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在住宅小区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保修责任。

  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护费用)

  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筹集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规定和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

  共用消防设施损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物业服务企业需要立即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费用等原因,导致未按规定实施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区房屋管理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

  区房屋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业主委员会,明确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代为维修的费用数额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明确缴付期限。业主委员会拒不缴付维修费用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催告业主委员会缴付;经催告后业主委员会仍未缴付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应当督促整改,并定期进行分析,发布消防安全风险提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推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住宅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情况的大数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任的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接到投诉、举报或者报告并经核实的火灾隐患,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责任人及时消除。

  第二十九条(行业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纳入行业监督范围,并作为核定企业资质等级的参考依据。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过住宅物业消防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申请。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鼓励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对违反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防火巡查、检查和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防火巡查、检查和处理记录。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消防演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组织员工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及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消防演练。

  第三十二条(消防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具体内容按照《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ga128320**)执行。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实现消防档案电子化,并将消防档案信息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享。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档案移交至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已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与消防档案移交。

  第三十三条(房屋装饰装修)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接到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告知后,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以及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

  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配合出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出租人、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需要对方消除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消除。

  第三十五条(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日常管理,做好每日巡查、检查工作,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安全充电要求。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集中充电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安全规范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消防执法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执法协作)

  住宅物业区域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以及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分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和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协作,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限制登记)

  住宅物业附有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城管执法部门,经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附有违法建筑作出认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该住宅物业附有违法建筑的有关事项依法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对涉及该住宅物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对违法出租等行为的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违法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改变停车库、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存在前款行为的,由住宅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在管理区域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消防档案或者消防档案内容不规范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存在前两款行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约谈业主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要求其督促业主自行管理机构予以改正。

  第四十一条(行政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接到投诉、举报或者报告并经核实的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消除,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学院物业服务中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院物业服务中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学校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位师生员工应尽的责任,一旦发现火灾,必须及时报警。

  三、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各级防火责任人必须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明确,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四、高层建筑内部装修必须严格消防审批(核),必须严格遵守使用非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期间使用的易燃油漆、涂料等进入现场需严格登记,装修完毕后立即清理并记录。

  五、高层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由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意并经综合楼物业管理办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规定,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六、高层建筑内禁止带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必须使用的,经使用单位向保卫处申请批准后,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

  七、高层建筑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吸烟、用火、用电管理。

  八、高层建筑内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必须经z文理学院保卫处批准。

  九、高层建筑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消火栓等,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凡失灵损破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完整好用 。

  十、高层建筑内的通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定期检查维修更换,要保证完整好用。

  十一、高层建筑内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要符合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的规定;仪表、阀门和法兰接头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修更换。

  十二、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教育,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常识;每月至少一次的防火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对于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坚持下班前5分钟安全检查制度,关好水、电、煤气及门窗。

篇4:学院物业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学院物业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一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四、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五、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六、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八、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明火,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遵循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篇5:商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义务消防队培训演练材料

  商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义务消防队培训演练材料

  培训时间:20**年2月26日——2月27日早8:00每日晨会

  地点:营业厅及院内

  召集人:zz 各营运部长

  参加人:10个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早晚班)

  第一义务消防队:风华电讯部培训演练地点:一楼东楼梯口

  第二义务消防队:后勤服务部培训演练地点:一楼西楼梯口

  第三义务消防队:日杂化妆部培训演练地点:超市日杂西门

  第四义务消防队:生鲜防损部培训演练地点:超市补货口

  第五义务消防队:粮油冲调部培训演练地点:超市冲调组

  第六义务消防队:二楼裤装部培训演练地点:二楼东楼梯口

  第七义务消防队:二楼皮鞋部培训演练地点:二楼西楼梯口

  第八义务消防队:四楼羽绒部培训演练地点:三楼东楼梯口

  第九义务消防队:三楼服装部培训演练地点:三楼西楼梯口

  第十义务消防队:四楼羽绒部培训演练地点:四楼楼梯口

  培训意义:切实规范商场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确保商场人员、财产安全,为企业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内容:

  1、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

  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3、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4、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解释:

  1、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员工熟悉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防范措施,能够发现工作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员工能够遵守岗位检查制度,针对工作环境和岗位特点,开展班前、班后防火检查,能及时发现本岗位的火灾隐患。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商场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组织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记录清楚、交接严格。商场在营业期间要进行每日防火巡查,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种。防火巡查的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标志是否完好清晰;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单位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性落实逐级检查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防火检查,部门负责人每日开展防火检查,在岗员工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商场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商场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安防物业部、各营运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员工熟悉本岗位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会使用灭火器,会使用消火栓、铺设水带出水灭火,动作熟练迅速。单位应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灭火和引导疏散的职责、人员分工,逃生自救、引导疏散的方法和要求,并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确保员工熟练掌握灭火、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方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涉及的人员,应当按职责分工熟悉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内容,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具备完成预案任务的能力。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扑救并向119电话报警和单位值班领导报警;值班人员确认火灾后,立即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有线无线对讲系统、警铃、广播等方式,发出火灾信号,启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单位灭火救援小组应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要求,迅速利用灭火器、消火栓、消防卷盘等扑救火灾。

  3、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商场员工能够熟练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技能,还应熟练掌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方法。能够在火灾发生时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采取正确的方法引导群众疏散逃生。受火势威胁最严重区域内的人员应当首先进行疏散,老、弱、病、残人员应当优先疏散。员工掌握火场求救、避难逃生等方法和技能。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判明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确定逃生方法。

  4、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有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单位应有消防宣传教育展板、专栏、广播或电视等宣传教育培训工具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消防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本单位、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单位员工上岗前消防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二、“四懂四会”内容:

  懂本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

  懂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疏散逃生自救的方法及措施;

  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

  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

  三、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1、拔掉安全销。2、将皮管对准着火点。3、用力压下把手,选择上风位置接近火点,将干粉射入火焰根部。4、息灭后并以水冷却除烟。

  四、消防栓的使用方法:1、打开消防栓门。2、取出消防水带,将水带向着火点展开。3、水带一端连接消防栓阀门。4、水带另一端连接高压水枪喷头。5、打开消防栓水阀门。6、手握水枪喷头及水带,对准火源,即可灭火。(使用消防栓灭火首先要断开电源,防止连电!)

  五、我商场的消防安全活动日是:每月的9号和10号,各部组组织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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