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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职员奖惩条例7

  第一条本公司的基本政策是:以行政和经济手段实施奖惩,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激励员工的士气。

  第二条本公司根据奖励条件的程度给予计奖,奖励分为:

  1、即时性奖励:如通报表扬。

  2、阶段性奖励:如工作业绩奖、优秀员工奖、长期服务奖。

  3、专项性奖励:如创造改善奖、最佳服务奖、最佳销售奖等。

  4、具体细则和奖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

  1、品性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事务者。

  2、拾金不昧。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4、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阶段性给予奖励: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废物利用,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5、发现职责外的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未造成损失者。

  6、年度内五次月度考核优秀。

  7、提前或超额完成任务,又无返修者。

  8、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9、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10、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1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第五条本公司根据惩罚条件的程序给予相应惩罚,惩罚的种类有: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处罚: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以上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根据情形结合、挂钩。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罚款100元/次:

  1、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者。

  2、上班时,躺卧休息、进餐吃东西、撤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3、因个人过失致使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4、不服从主管领导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2、在工作场所喧哗、嘻闹,防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违反组织原则,在背后对公司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影响劳资关系。

  4、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5、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6、不服从主管人员指导,屡劝不改者。

  7、专人使用操作的仪器、车辆、工具,非使用人在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者。

  8、同等级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资遣:

  1、严重失职,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擅离职守、怠慢工作、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假借职权贪污、营私舞弊、接受招待、回扣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4、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5、保管不善、损失、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

  6、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7、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8、在公司宿舍内赌博者。

  9、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10、警告累计三次、记过二次者或严重违反工作规范及行为准则的。

  11、无故连续旷工三日。

  12、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3、伪造或利用公司印章者。

  14、在工作时间干私人事物者。

  1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机密、商业机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6、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17、对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者,除承担经济损失赔偿,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8、其它违反法令或规则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九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集体,由所在部门提名并组织材料,经公司行政人资部调查核实,报总经理审批,给予授奖,并书面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在公司媒体上通告,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十条 对构成惩罚条件的,经公司行政人资部调查核实,报总经理审批,给予即时处理,书面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在公司媒体上通告,并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因员工本身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差又不构成惩罚者,工作不称职者,不属于惩罚范畴,按绩效考核管理执行。

篇2:大酒店员工奖惩条例

  某大酒店员工奖惩条例

  为达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优良的服务,酒店特制定如下奖惩条例,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执行。

  嘉奖晋升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嘉奖或晋升;

  1.对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在服务工作中创造优异成绩者。

  奖励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予以奖励:

  1.为宾客提供最佳服务,工作积极热心,受到宾客表扬者;

  2.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3.为保护国家财产,他人及宾客生命财产安全,能见义勇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5.严格开支,节约费用有显著成绩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经营管理有改革创新贡献者;

  8.在工作岗位有发明创造者。

  纪律处分

  1、口头警告

  凡第一次触犯甲类过失,部门主管督导人员会发出口头警告,并视情节给予签"违纪单"处理。若重复再犯,员工将被发出书面警告,如此类推,最高处分为即时开除。

  2、书面警告

  适用于六个月内三次重复违反甲类过失,或第一次触犯乙类过失。《员工过失通知书》由部门经理,将列明员工犯规细节;《员工警告通知书》由部门经理提出,总办主任签发,并列明处罚细节,员工须于警告通知书上签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书》的发出,《警告通知书》副本交受处罚的员工,正本由总办存档。若警告通知书发出半年后,该员工表现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门经理可考虑取消该警告书。取消警告由员工本人提出,部门批准,最后由总办审核。

  3、最后警告

  经发出一次书面警告后,如六个月内再犯同样或其它过失,员工将被发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开除。

  4、无薪停职

  (1)以不超过15天为限。

  (2)以等待酒店决定是否开除该员工,并须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属部门报到。

  (3)以等待刑事案审讯的判决结果(在此情况下,酒店可延长停职期直至有审讯结果为止)。

  5、即时开除

  凡犯有丙类过失或在最后警告发出半年后,该员工再一次违反酒店规定,便会被

  即时开除,即时开除可在全无通知的情况下执行,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甲类过失

  (1)仪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洁之工作服装,不按规定位置佩戴工号牌(实习证)或员工证;

  (3)非特殊情况下使用指定之人员通道;

  (4)非特殊情况下使用客用设施;

  (5)不执行部门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从工作调配;

  (6)当值时间使用酒店电话办理私人事务;

  (7)当值时间收听(看)广播、录音、电视、报刊等;

  (8)下班后无故在酒店内逗留;

  (9)高声喧哗发出不必要之声浪;

  (10)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

  (11)当值时间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务态度不佳;

  (13)拒绝酒店总经理授权的有关人员检查;

  (14)私自更换当值时间;

  (15)轻度违反安全守则或部门常规;

  (16)穿工服外出办私事;

  (17)擅离工作岗位;

  乙类过失

  (1)当值时间睡觉;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记时卡;

  (3)因疏忽不小心损坏、损毁酒店或客人财物;

  (4)留异发、染发(非黑发);

  (5)吵闹、污言秽语,违反公共场所秩序,扰乱酒店安宁;

  (6)未经客人允许擅入客房;

  (7)非法触动防火报警系统及动用防火设施;

  (8)拾遗不报;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礼貌地拒绝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

  (12)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

  (13)在酒店内售卖私人物品;

  (14)擅闯禁区;

  (15)未经批准在酒店内派发任何种类之标语或印刷品;

  (16)未经批准擅自休假;

  (17)用不正当手段索取小费、报酬;

  (18)严重违反宿舍管理制度;

  (19)违反吸烟条例;

  (20)严重违反保密规定。

  丙类过失

  (1)贪污、索贿、行贿;

  (2)殴打他人,或互相斗殴;

  (3)侮辱威胁他人;

  (4)私换外币;

  (5)涂改、假造单据、证明;

  (6)作不道德或猥亵的交易动作;

  (7)参加*组织或利用黑社会组织;

  (8)组织及煽动罢工,斗殴、聚众闹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携带、收藏、传播一切禁品;

  (11)参与赌博;

  (12)对顾客粗暴、无礼或服务态度恶劣;

  (13)恶意破坏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兼职或利用病休另谋职业;

  (15)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

  (16)连续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

  (17)触犯国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规;

  (18)偷盗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经批准,私自将工作锁匙带出酒店;

  奖惩程序

  1、督导部门发现员工符合奖励条件或违反酒店有关规章制度时,即找有关当事人进行谈话,然后将有关的奖惩事项通知至所属部门,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

  2、部门在收到督导部门的有关奖惩通知后,应马上找当事人核实并了解有关的情况,于三天内将处理意见(必须符合《员工手册》有关的规定)答复督导部门,并与督导部门商定处理办法。

  3、当事部门逾期不答复督导部门的奖惩通知,对有关当事人的奖惩处理即以督导部门意见以准,作自动生效处理。

  4、如果奖惩事项是由当事部门发至督导部门,当事部门则需列明当事人的奖惩具体原因,开附上处理意见,由督导部门找当事人进一步核实并了解有关情况后,与当事部门商定处理办法。

  5、当督导部门与当事部门对员工奖惩的处理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最后的处理办法由总办决定。

篇3:某技工学校奖惩条例

  zz技工学校奖惩条例

  (一、奖励部分)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评优奖励工作,更好地体现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和特长提高,充分调动学生文明、守纪、好学、上进的积极性,特制定学生评优办法如下:

  一、奖项设置及标准:

  (一)单项表彰:共设八项,原则每个项目每班一人。

  1、学习榜样:学习刻苦努力,上课专心听讲,成绩优秀,班内期末考试总分第一者。

  2、单科学习之星:某门专业课程成绩突出,在各类竞赛中获奖或在年级某单科多次排名第一。

  3、体育之星:体育成绩突出,在校级以上运动会上成绩优异者。

  4、科技之星: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参加科技比赛成绩优异者。

  5、文明之星:严格落实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文明守纪、热爱集体,期末思想品德评定优秀者。

  6、团结友爱之星: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在学生中得到一致好评。

  7、劳动之星:热心班级、学校事务,劳动积极者。

  8、管理之星:积极参与学校事务和班级管理工作,组织能力强,方法妥当,工作成绩突出者。

  (二)综合表彰:共设四项,即十佳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

  校级三好学生的评选为班级学生总数的15%,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为每班2人,十佳优秀学生全校共评选10人,优秀共青团员每班评选2人,市级以上评优人数根据分配名额进行评选。

  (三)其他表彰:凡学校举行的各种竞赛活动中,成绩优异者给予表彰奖励。

  (二、惩罚部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违纪登记”:

  1、损坏学校公物的;

  2、不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设备的;

  3、在墙壁、家具、桌椅乱图乱画的;

  4、旷课(包括迟到、早退折算在内)达2节以上的;

  5、在课堂或*中高声谈论或看阅与课堂、会议无关的书报,经劝说无效的;

  6、自修课时间外出活动的;

  7、午休、晚寝时间在校内喧闹、开收录机、唱歌、吹奏乐器及制造其它嗓音,影响他人休息的;

  8、起哄闹事的;

  9、讲粗言秽语经劝告不改的;

  10、在早操、课堂、*中穿拖鞋,上体育课时不按规定着装的;

  11、乱丢、乱吐、乱倒的;

  12、宿舍床铺内务检查不及格的;

  13、早操、上课、实验、实习不认真且规劝无效的;

  14、上课时未经老师许可随意进出课室的;

  15、不缴交作业,在课堂中回答问题不起立或拒绝老师提问的;

  16、在实验、实习中不服从安排的;

  17、蓄意扰乱图书馆藏书刊排放秩序、不爱护书刊且不听劝告的;

  18、未经批准,随意搬离宿舍床位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盗窃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2、过失损坏公物或有其他过失损坏行为者;

  3、在校内燃放烟花炮竹,破坏校园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者;

  4、衣冠不整到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者,给予口头批评后屡教不改者;

  5、在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酗酒者;

  6、在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宿舍内踢球、溜冰、用脚蹬墙、踢门者;

  7、在学习和休息时间打牌、下棋、会客者;

  8、随意搬动床架,影响宿舍统一管理者;

  9、旷课达6节者;

  10、学校组织考试,无故缺考一科者;

  11、在课室,宿舍高声喧哗,故意影响他们学习和休息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已给予“通报批评”后,还屡教不改者;

  2、在校内打麻将者;

  3、随意搬离床位、经劝告无效者;

  4、以谈恋爱为名,强行纠缠异性者;

  5、写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者;

  6、旷课达20学时者;

  7、学校组织考试无故缺考两科者;

  8、攀爬学校校门、翻越围墙出校外者;

  9、考试时不服监考人员管理或与监考人员碰撞者;

  10、盗窃集体或私人财务,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

  11、谩骂教职工者;

  1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并要赔偿受害者医疗费和营养费;

  13、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

  14、在宿舍,不听劝者,异性擅自互相串门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已累计三次“记过”以上处分者;

  2、旷课达30学时以上者;

  3、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

  4、盗窃集体或私人财务,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

  5、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者;

  6、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闹事者:

  7、参加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活动者;

  8、策划打架事件者;

  9、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

  10、持续打架、斗殴者;

  11、殴打教职员工者;

  12、参与两次以上打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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