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企业劳动合同订立而引起的典型争议案例
案例一:企业能否任意延长劳动者试用期
案例简介
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4个月。徐某在试用期间表现尚可但试用期满后考试成绩却不甚理想。公司决定延长徐某的试用期半年,延长试用期间不按原劳动合同享受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徐某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应履行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享受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双方对此各抒己见。徐某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情况属实。经调解该公司同意取消对徐某延长试用期的决定,并按原合同约定履行。
案例评析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试用期限是由《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说明,试用期在6个月以内的,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则违反了法律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约定的试用期满后,不得以理由再延长试用期,否则,即构成违法。
企业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附加法律以外的条件。本案中,该公司显然不想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因徐某考试成绩不甚理想又担心其难以胜任工作,决定对其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例二:试用期内生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简介
深圳某合资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聘用了电气工程师蒋某,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4个月。但蒋某在上班的第五天,就患了流行性感冒,发烧38度,蒋某担心被炒鱿鱼,就带病工作,结果转成肺炎住进了医院。公司随即以蒋某在试用期生病为由,解除了蒋某的劳动合同。蒋某在征询了一法律人士的意见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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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该公司在尚未证明蒋某是否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以蒋某患病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应当予以纠正。因而裁定,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本案中,蒋某虽然是在试用期内生病,但试用期同样属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蒋某按规定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
该公司正确做法是:让www.pmceo.com蒋某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公司可以待蒋某在医疗期内病愈上班后,继续对其试用。如果蒋某在医疗期满以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为他安排的工作时,公司可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案例三:试用期已过,用人单位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简介
1997年3月,郭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三个月。1997年7月,郭某应患病住院治疗,该用人单位以郭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郭某的劳动合同。同时,不支付郭某的医疗费,也不给予有关的病假待遇。郭某不服,与1997年8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该用人单位的做法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向该公司耐心地宣传和教育,该用人单位认识到其错误做法,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已过,用人单位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用人单位做法显然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部发[1995]23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动部发[1994]47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不仅应负担郭某的医疗费,也应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病假待遇。如果医疗期满,郭某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则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但需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案例四:签订劳动合同能否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物)
案例简介
李小姐1996年5月4日被招聘为某国有大型商场营业员,5月6日,该商场与李小姐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其必须先交纳3000元押金,否则不予签合同,李小姐无奈之下交纳3000元押金后与该商场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后听朋友说商场收取押金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便要求商场退回其所交纳的押金,遭拒绝。商场负责人还威胁说,若要退回押金,就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李小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
处理结果
该商场在签订劳动合同中收取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3000元押金应立即返还给李小姐。
案例评析
根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将其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对此,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在1994年3月4日《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个人身份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企业主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年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该商场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押金的行为,违反国家关于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
案例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权利是否受到保护
案例简介
袁某1996年8月经朋友介绍进某公司当驾驶员,公司没有为袁某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11月袁某在为公司送货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以袁某不是公司正式职工且责任方已按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支付赔偿给袁某家属为由,对袁某未作因工死亡处理。袁某家属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处理结果
仲裁庭调查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该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死者家属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各项费用27000元;2.公司支付给袁某死亡当月的工资950元;仲裁费由公司支付。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劳动者死亡引发的劳保福利争议,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权利是否受到保护的问题。
《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在聘用劳动者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类似这种情况在中、小型企业私营企业比较多见,且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责任应在企业。这些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在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并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并且在《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劳动者在求职和就业时处于弱者的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劳动部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的规定,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劳动保护待遇损失和工伤医疗待遇等损失。
虽然有以上法律的保护,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很必要的,它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
案例六:“临时工”能否要求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案例简介
李某1995年被某单位以“临时工”的身份招用,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直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李某向单位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单位负责人称李某是“临时工”,单位没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3月李某诉至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案例评析
首先,企业对于李某“临时工”的称谓是不正确的。临时工在《劳动法》实施以前,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用工形式。在1995年《劳动法》实施之后,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行,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概念已不存在了。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1月7日劳办发[1996]238)号中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其次,企业应当依法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各类企业都应执行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分为三种,即可以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形式。此案例中,企业与李某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没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对的。
再次,企业应当依法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养老、失业保
险费。《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该案例看,李某被企业招用,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应当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其办理社会保险。
篇2:新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新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两份均由公司统一管理。签定劳动合的员工需同时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签名确认;
(2)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期限为1年,合同内容只需填上员工基本资料及签名(盖指模)及可,其它内容根据情况所需填写;
(3)询问是否自愿购买社保,放弃购买社保的需签定《入职协议》。
(4)补焊加工属于个人承包,需每半年签一次《劳务合同》确定劳务关系。
(5)饭堂、保安工作外包,需定期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用工的责任。
(6)百年与金海员工互调时,预计调动时间达到或超过一个月时,必须解除原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现所在公司的劳动合同。
(7) 当月合同期满的在职员工必须及时续签劳动合同。
(8) 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填写《劳动合同登记表》,向财务部递交工资文件的同时,要向财务部递交当月《劳动合同登记表》,并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经理签字确认。
(9) 财务部负责根据当月《工资表》及《劳动合同登记表》,核对在职员工(包括高管)是否已签劳动合同。
(10) 财务部负责填写、保管《劳动合同档案管理记录本》,记录劳动合同归档、借出、归还情况。
附件4:《劳动合同》2份、附件5:《入职协议》2份
篇3:地产控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地产控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为本公司及各项目、分公司;本办法所称劳动者为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及各项目、分公司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办法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即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约定如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住房、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等的有关规定及其他事项。对从事涉及公司商业秘密、重点业务和重要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应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以劳动合同期开始的时间为履行时间的,双方签字生效。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 劳动者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对员工规定的各项义务, 并享受规定的各项权利。劳动者不得委托第三人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短期合同和一年以上中长期合同。
第十二条 新录用员工一律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期限一般为:基层职员一年,基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两年,中高层管理人员三年。续签劳动合同时一般都要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如员工本人提出,公司可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岗位技能的要求确定。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或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可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的;
(二)员工由公司出资培训的;
(三)员工岗位性质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动的;
(四)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二)员工退休;
(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应当延续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一)员工在医疗期内(员工自愿终止合同除外);
(二)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员工自愿终止合同除外);
(三)员工离职稽核尚未结束,业务方面的债权债务等业务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四)员工尚未办理完离司手续(包括工作交接、办公用品、业务资料、宿舍移交、、费用赔偿等)的;
(五)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和决定,员工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延续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情形包括:
1.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的;
2.求职时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与事实不符的;
3. 达不到公司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具体情形包括:
1.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教育不改正,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 个工作日(含5 日),累计旷工半年内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日);
2. 索取、提供虚假证明,查证属实的;
3. 消极怠工,导致应完成而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4.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外派逾期不归的;
5. 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上级领导,严重
影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
6. 有挪用公款、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走私贩私等行为的;
7. 未经许可兼营与本集团同类业务或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8. 公司界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具体情形包括:
1. 严重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
2. 无故损毁企业财物或损毁企业重要文件,损失重大的;
3. 向第三方或未授权方泄漏企业机密,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
4. 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企业名誉受损的;
5. 公司界定的其他情形。
(四)由于员工被劳动教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一次培训或者调整一次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因公司机构撤并等情况变化产生冗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能依据第二十一条解除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转正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对从事涉及公司商业秘密、重点业务和行政六级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应进行离岗审计,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员工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员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员工本年度的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续订合同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部门应该在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评估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二)人事部门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5 天向员工提出续订意向,征求员工意见。
(三)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续订内容进行协商。
(四)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书。
第七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司薪酬管理条例,
确定本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中应列明员工基本工资标准,各类补贴、奖金可在附件中明确。
第三十二条 员工休息、休假、退休、患病或负伤、失业、生病、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具体包括:
(一)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是指员工在培训期间公司为其支付的工资、交通住宿费、师资费、学习资料费、学历教育费、考试费、培训考察费、出国培训费等费用。参加多次培训,各次培训费用累计计算。培训费用损失的赔偿具体计算办法是:
1.约定服务期限的,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比例计算;
2.没约定合同期的,按五年服务期等分培训费用,以员工已履行的期限递减支付;
(二)享受公司一次性购车购房补贴的员工,按照购车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
(三)未能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通知期限解除合同的。员工应按不足期限的天数乘以其日标准工资进行赔偿。
(三)其他约定的赔偿条款按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维护公司的权益。员工因泄密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必要时公司将提请法律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4: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的及时有效性,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条:新签合同
新录用员工在入职第一天,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会代表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条:劳动合同到期
员工在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人力资源部会下发《劳动合同到期通知》给员工本人签收,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后,有续签意向的员工需登陆公司办公系统上填写《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逐级报上级审批,最终由总经理签字确认是否与你续签合同。无意向与公司续签合同的员工按离职手续办理。
第三条:续签合同手续
经总经理批准后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流转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者续签合同。
第四条:合同年限
1、新员工合同签定期限为三年以上,含试用期六个月。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和绩效可适当提前员工转正时间。
2、劳动合同续签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者的主管领导会视个人工作绩效批复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3、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后,发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绩效考核三次/年不合格等现象时,公司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五条:合同留存
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公司与个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第六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篇5: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的及时有效性,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新签合同
新录用员工在入职第一天,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会代表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经双 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劳动合同到期
员工在合同到期的前两个月,人力资源部会发《劳动合同到期通知》给员工本人签收, 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一周内,有续签意向的员工需登陆公司办公系统上填写《 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逐级报上级审批,最终由总经理签字确认是否与你续签合同。无意 向与公司续签合同的员工,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离职手续办理。
三.续签合同手续
经总经理批准后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流转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 通知申请者续签合同。
四.合同年限
1.新员工合同签定期限为三年以上,含试用期六个月。
2.劳动合同续签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者的主管领导会视个人工作绩效批复意见 ,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五.合同留存
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公司与个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
六.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