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k8凯发会员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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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zz师范大学委员会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经济活动较多的学校机关党政职能部门、群众团体、教学科研单位、后勤产业部门、直属和附属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分管经济、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处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它年度。

  第五条 审计处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公道、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六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七条 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送交审计处。

  第八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一般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2.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3.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管理情况,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4.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现象;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7.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8.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有无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9.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0.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二)对财务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2.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产业经营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对产业进行管理;

  2.产业的效益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3.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四)对基建、后勤、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基建、修缮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后勤、资产投资计划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有无自行改变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修缮、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工期如何,工程概预算、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经审计后付款;

  3.工程招(议)标、承包、物资采购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损害学校权


益的问题,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4.对基建财务、后勤财务、材料和设备管理的情况如何。

  第十条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集体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并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委托部门意见,经审计处修定后,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形成正式报告,交委托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被审计人。

  第十三条 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委托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资产公司委托审计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原则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根据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必审”或“抽审”的分类审计制度,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委托。审计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报请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审计主要领导干部时,应根据组织部、资产公司的委托,同时对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对国家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和资产公司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通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讨论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研究解决审计工作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根据组织部和资产公司提出的委托建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是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支持审计处履行职责,共享并用好校内外审计及检查结果,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部、资产公司及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纪委(监察处)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进行处理,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根据职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资产公司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纪委(监察处)等部门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审计处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根据组织部和资产公司的书面委托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四)重要投www.pmceo.com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

  况;

  (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五)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制度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属于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

  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审计或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发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可以根据《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制止、纠正、经济处罚等处理意见;对审计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财经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www.pmceo.com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

  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各有关单位对外公开审计结果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处。领导干部离任要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任领导负责全面落实审计意见,离任领导有配合的责任。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主动运用审计结果。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资产公司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校长批准,审计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校办企业、附属医院等直属、附属单位的委托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各自承担。

  第四十二条 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加强对关键部门、重要岗位的审计监督,增强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各类经济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篇3: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学院处级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学院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学院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学院保证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院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事、计财、国资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有计划地进行。学院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部门报请学院院长审定后,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主要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经济工作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实www.pmceo.com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学院党委、行政


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学院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党委、行政有关领导,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院院长;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申诉,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www.pmceo.com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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